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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中计算机的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译文:一)

  在O’Connor案判决之后,法庭在考量公共企事业机关中的雇员对工作场所是否享有隐私的合理期待时综合考虑了这样一些因素:该工作场所是否指定由该雇员使用;其他人是否有进入该工作场所的通路;该工作的性质是否要求雇员与他人之间的密切的工作联系;办公室规则是否告知过该雇员其工作场所中的某些地方可能会受到搜查;被搜查的是公共财产还是个人所有。法庭曾经驳回过如果雇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他人可以进入其工作场所的情形下所提出的隐私之合理期待的主张。参见Sheppard v. Beerman案,该案的判决意见认为法官对法庭职员办公桌和文件柜的搜查并不侵犯职员的隐私之合理期待,因为法庭职员与法官之间密切的工作关系(使其丧失了对法官应有的隐私之合理期待)。另在Schowengerdt v. United States案中,法庭认为受海军雇佣的在司令部从事文件分类工作的文职工程师对其办公室并不享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因为他应当知道调查人员通常为了调查一些不当行为的证据会对雇员的办公室进行搜查。但是在United States v. Taketa案中,法庭认为公共机关的的雇员对其与数个同事共用的室保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当该雇员没理由相信其他人会进入该被搜查的场所时,执法人员的无证搜查行为就侵犯了其隐私的合理期待。在O’Conner案审判法庭的多数意见中,他们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其他雇员会进入其办公室,查看办公室内的情形时,州医院的医生对其办公桌和文件柜享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另外,在前引Rossi案中,法庭认为镇政府职员对公众和其他雇员都不能进入的小办公室享有隐私的合理期待。
  虽然执法人员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分析公共企事业机关的雇员对其工作场所是否享有隐私的合理期待,但是官方书面的雇佣政策可以使这一工作大大地简单化。参见O’Conner案的多数意见,他们认为“对工作场所的‘合法规范’(legitimate regulation)会减少第四修正案对公共企事业机关的雇员保护。”法庭一致服从明确授权进入雇员办公场所的公共企事业机关管理者的官方政策,并依赖该政策裁决认为公共企事业机关的雇员对其工作场所不享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参见American Postal Workers Union, Columbus Area Local AFL-CIO v. 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案,该案的判决意见认为,邮政雇员在其签署放弃(隐私的合理期待)声明,允许政府机关门卫在其出入政府机关大门时随时对其进行检查后,对政府机关的门卫不再保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即使政府机关门卫的检查行为带有个人目的在内。当然一个特定的政策是否会消除人们对隐私的合理期待是一个事实层面上的问题。并未明确地处理雇员隐私的雇佣政策可以被证明不足以消除第四修正案对雇员们的保护。另参见Taketa案,判决认为要求DEA职员“保持办公桌清洁”的规则并不胜于被指派至DEA工作的非DEA职员对工作场所隐私的合理期待。
  当计划对政府机关工作场所中的政府计算机进行搜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寻找可以消除对该计算机的隐私之合理期待的官方雇佣政策或公告(banner)。
  在考虑到政府雇员对政府机关的计算机是否享有隐私的合理期待时,明确的雇佣政策和公告就显得特别的重要。公告是一种用户在登录计算机或网络之前时看到的书面的通知,能够告知该计算机用户在其使用计算机或网络过程中,可以或不能保有隐私权利。(参见附录A)
  一般而言,被告知其管理者有权读取或检查存储于政府计算机中的信息的政府雇员,对其存储于该计算机中的信息就不享有隐私的合理期待。例如,在United States v. Simons案件中,一位中央情报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CIA) 分部的计算机专家获悉一位名叫Mark Simons的雇员正在使用其桌面计算机从因特网上获取色情图片,这违反了CIA的政策规定。这位计算机专家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形下从远端进入了Simons的计算机,并获取了Simons存储在其计算机硬盘上的数千张的色情图片。这些图片中的许多都含有儿童色情的内容,后来被交给执法机关。当Simons提出要求将这些通过其计算机硬盘进行远程搜查获取的文件予以排除的动议时,第四巡回法庭认为CIA分部办公室的因特网使用政策消除了Simons对这些文件所具有的隐私的合理期待。该政策规定:CIA分部可以“定期监察、检查、和/或监督每个计算机使用者的因特网接入情况”,这种“监察”将被用地“支持认定、阻止,和对未授权行为的检举”。Simons并不否认其了解这些政策,根据这一政策,第四巡回法庭认为Simons对“其使用因特网时的纪录或同步回波显示”,包括其下载的那些文件并不享有隐私的合理期待。
  其他法庭也同意了Simons一案判决所指出的分析模式,认为网络公告和雇佣政策总体上消除了政府雇员对其在政府办公室中的计算机或网络帐户上所存储的文件所具有的隐私之合理期待。参见United States v. Angevine案,第十巡回法庭认为网络公开和计算机政策消除了公共企事业机关的雇员对其从因特网上下载的数据所具有的隐私之合理期待;Wasson v. Sonoma County Junior College案,法庭认为公共企事业机关的雇主的计算机政策给了雇主“读取存储在雇主计算机上的所有信息的权利”,超过了雇员对其存储在雇主的计算机上的文件应有的隐私之合理期待;Bohach v. City of Reno案,法庭认为空中部队军士对其在政府电子邮件帐户不保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因为政府电子邮件帐户是用于官方事务,而且网络公告也告知了每个用户,其一旦登录帐户就会受到政府的监督。但是,在DeMaine v. Samuels案中,法官认为雇佣手册明确地使搜查的份量超过每个政府雇员对其工作场所保有的隐私之合理期待,但其本身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还有一个法庭注意到在裁定雇员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具有隐私的合理期待时,注意到缺少了网络公告或计算机政策。参见United States v. Slanina案。
  当然,一个特定的雇佣政策是否会消除雇员对工作场所的合理期待是个事实性的问题。执法人员和检察官必须考虑既定的政策是明朗到否足以让雇员们合理地预期将被实施的搜查行为。如果政策是模糊的,这就不能剥夺政府雇员对抗政府执法人员计划执行的无证搜查的隐私之合理期待。例如,在Simons案中,第四巡;中小城市知识分子为虽然CIA分部的因特网使用政策消除了Simons对其在使用因特网过程中形成的同步回波显示的隐私之合理期待,但是这并不能消除Simons对其办公室内的其他物理性设施所具有的隐私之合理期待。因此,雇佣政策本身并不足以赋予执法人员进入Simons办公室的行为以正当性。
  2、O’Connor v. Ortega案下合理的工作场所搜查
  政府管理人员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实施合理的与工作有关的搜查,即使那些搜查违反了雇员的隐私之合理期待。
  在大多数情形下,在政府官员实施侵犯个人的隐私之合理期待的搜查行为之前必须获取搜查令。然而,在政府雇佣的背景下,政府作为雇主(或者是管理者)的角色(而不是其作为执法者的角色)则代表为一种特别的情形。在O’Conno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公共机关的管理者或其代理人可以实施侵犯雇员的隐私之合理期待的工作场所搜查,只要这种搜查是合理的就行。法庭的判决将由管理者实施的工作场所的搜查添加到了搜查令要求之“特别需要”的例外列表之上。这种“特别需要”例外允许政府在其官员缺乏执法能力的行为过程中侵犯公民受保护的隐私权利时省却通常的搜查令要求。参见New Jersey v. T.L.O.案Blackmun法官的反对意见,他认为,“特别需要”之例外允许公立学校官员为了维护公立学校纪律和秩序无搜查令的情形下搜查学生的物品。National Treasury Employees Union v. Von Raab案中,法庭认为“特别需要”之例外允许对那些寻求晋升到可以接触敏感信息的职位的海关雇员在没有司法令状时进行毒品检测。在这些案件中,法庭认为政府官员寻求非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的需要,旨在放松搜查令状的要求,因为获取搜查令的负担很可能妨碍搜查行为后面的政府目的。
  根据O’Connor案,合理的无证搜查必须满足两个要求,第一,雇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参加与工作相关理由的搜查,而不是只获取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其次,搜查的启动和许可的范围必须是正当的。
  A、搜查必须与工作相关
  O’Connor案确立的无证搜查之合理性的第一个要素要求雇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参与出于与工作相关的理由进行的搜查,而不是为了获取刑事诉讼程序所需要的证据由警察等执法人员进行搜查。这一要素使O’Connor确立的无证搜查之例外适用的情形限于执行搜查行为的政府官员是基于其作为雇主的权力,而不是执法人员的权力实施该搜查行为。O’Connor案法庭将之概括为两种情形,第一,法庭认为公共机关的雇主或管理者可以实施合理的与工作有关的,非调查性侵入行为,如在雇员不在时进入雇员的办公室寻找文件或报告;其次,法庭认为雇主或管理者可以对雇员的与工作相关的不当行为实施合理的调查,如进入雇员的办公室调查雇员影响工作效率和办公室的正常运作的不法行为。
  从理论上看,合法的与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的搜查与非法的为了犯罪证据进行的工作场所的搜查之间的界限很清楚,但是事实上而言,这种区别相当模糊。了解职员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的管理者也许会带着双重目的对之进行调查,他们可以通过工作场所的搜查发现“低效、不称职、管理不善、或其他与工作有关的不法行为”的证据,也可以通过工作场所的搜查收集犯罪起诉的证据。事实上,他们的这两重目的经常溶合在一起,例如,可以让犯罪侦查员听从他们指挥的政府官员,可以指挥犯罪侦查人员对政府雇员的办公室进行搜查,以获取犯罪证据来对政府雇员就工作相关的不当行为所作的辩解进行回应。
  法庭在面临混合目的的公共机关工作场所搜查时对O’Connor案的判决采取了相当宽泛的解释,一般而言,只要公共机关的管理者或其代理人参加了出于合法的与工作相关的理由的搜查,执法人员的在场和参与并不会导致搜查的无效。参见,United States v. Slanina案,对由防火官员和警察机关实施的搜查表示了认可,并且认为O’Connor案之确保一个高效的工作场所的目标,不能仅因为同样的违反政府用人单位的政策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影响。Gossmeyer v. McDonald案的法庭认为执法人员出现在寻找与工作相关的不当行为的工作场所搜查队伍当中,并不会导致该搜查的性质转变为一种非法的以执法为目的的搜查。Taketa案法庭认为由调查非法窃听指控的DEA执法人员对DEA办公室的搜查“是一种内部调查行为,旨在发现职员的与工作相关的不当行为。Shields v. Burge案中,第七巡回法庭将O’Connor案所确立的工作场所搜查之例外原则运用于与犯罪调查同步的警察机关内部事务调查。Ross v. Hinton案判决认为公共机关管理者与执法人员就雇员受指控的犯罪行为的讨论,最终结果是管理者接受了执法人员的建议,保存雇员的文件资料,可这并不会导致公共机关管理者随后进行的工作场所的搜查从性质上转变为一种执法搜查。
  虽然在工作场所的搜查中,执法人员的在场通常并不会导致与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的搜查无效,但是还是有些法庭认为O’Connor案判决是否适用,取决于实施搜查行为者的身份和该搜查行为的目的是否与工作有关。例如,在United States v. Simons案中,第四巡回法庭认为O’Connor案判决授权政府机关管理者对其雇员办公室进行的搜查,即使搜查的主要目的是在于发现犯罪证据,其行为仍然有效。因为该搜查是由雇员的管理者实施的,法庭认为这正符合O’Connor案判决所确立的适用范围。“管理者并未失去其对效率和工作场所适当运转的特别需要,只是因为所获得的证据是犯罪证据。”但是也有法庭认为O’Connor案所确立的工作场所搜查之例外并不适用于政府机关管理者将一个穿着制服的警察送到被搜查的雇员办公室的情形,即使该警察在场的目的完全是工作场所搜查意义上的“与工作相关”。参见Rossi v. Town of Pelham案,案法庭判决认为O’Connor判决并不适用于镇政府官员将一名警察官带到政府职员办公室,以确保在计划的审计行为进行之前,该职员不能从其办公室中将公共纪录带走,因为此时的搜查是一种“警察侵入”而非“管理者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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