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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中计算机的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译文:一)

  当然,在某些情形下,在有些情形下,旅馆职员的比喻也许并不适当。例如,雇员与其网络公司系统管理员之间的关系,通常并和如美国在线(AOL)之类的私人网络服务(ISP)的用户与ISP的系统管理之间的关系并不一样。公司可以保证公司网络的系统管理人员出于任何工作方面的原因而进入公司雇员帐户的全部权力,而且公司雇员也知道系统管理员有这样的权力。在诸如此类的情形下,系统管理员对雇员帐户就很可能具有同意搜查的共有权限。参见《保住网络空间的秘密:建立互联网上信息交流的第四修正案保护》(Keeping secrets in cyberspace: Establishing The fourth Amendment protection for Internet communication, 110 Harv. L. Rev. 1591, 1602-03,1997)另参见,United States v. Clarke,该案判决意见认为一名受雇为被告运送一个内装毒品的锁上的工具箱旅行社服务员根据Matlock案所确立的标准有权同意搜查放在其车上的工具箱。此外,在政府的工作网络中,很可能与适用于私人工作网络的第四修正案规则相当的不同。参见O’Connor v. Ortega案,该案的判决意见具体解释了第四修正案如何适用于政府工作场所的问题。
  3、默示同意(Imply Consent)
  个人经常与政府之间就其放弃一些第四修正案的权利问题达成协议。例如,监狱守卫可以同意接受毒品搜查作为其受雇佣的条件、政府办公大楼的参观者们可以同意对其人身和财物的有限搜查作为允许其进入该大楼的条件。与此类似,计算机系统的用户们也可以他们的一部份隐私权作为其使用该计算机系统的条件。然后,当这些放弃权利者被搜查,并根据第四修正案对之提出抗辩时,法庭关注的是,是否这种弃权行为削弱了个人隐私的合理期待对搜查的对抗。参见American Postal Workers Union, Columbus Area Local AFL-CIO v. 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案,该案的判决意见认为邮政工人在签署了弃权协议之后,在其进出政府办公大楼时,对政府门卫的搜查行为就不再保有隐私的合理期待。
  一些法庭从另一个略有区别的方向处理了同样的问题,提出是否可以认为该弃权行为构成了对搜查的默示同意。根据默认同意的原则,可以从个人行为中推断出对搜查的同意。例如,在United States v. Ellis案中,参观海军航空基地的市民同意将其通行证张贴在他汽车的挡风玻璃上作为市民将车开进基地的条件。该通行证上声明:“接受该通行证即表明你愿意接受在进出本基地时对你的搜查。”在参观者于基地逗留期间,怀疑参观者的汽车中有大麻的侦查员将接近该参观者网状区分是否有阅读过该通行证上的声明,在参观者承认他已经认真地阅读过通行证上的声明之后侦查员搜查了该参观者的汽车,并在车上发现了20个装有大麻的塑料袋。第五巡回法庭裁决认为对该参观者汽车的无证搜查的允许的,因为在参观者明智地、自愿地进入该海军基地并对进入通行证条款有着全面了解的情形下,可以认为其已经默认同意接受侦查人员的搜查。
  尽管Illis案作出了如此判决,但是还是必须注意,曾经有数个巡回法庭曾经对在第四修正案语境下的默认同意搜查原则提出了批评。尽管第五巡回法庭对同意搜查进行了广义的解释,但是,其他法庭还是不愿意在缺乏证据表明在搜查行为发生时,嫌疑人实际上知道该搜查并自愿接受搜查的情形下将默认同意的原则运用于实践当中。参见McGann v. Northeast Illinois Regional Commuter R.R. Corp案,在该案中,面临着默认同意主张的法庭一直不愿意支持建立在只是根据张贴的告示而采取的行为之上的无证搜查。在Securities and Law Enforcement Employees, District Council 82 v. Carey案中,法庭否定了监狱守卫接受以同意搜查为雇佣条件的监狱雇佣是默认同意的观点。缺乏这些证据,法庭宁愿在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下独立地考虑第四修正案权利的一般性放弃。
  (二)紧急情形(Exigent Circumstance)
  根据令状要求的“紧急情形”之无证例外,执法人员可以在无搜查令的情形下进行搜查,如果当时的情形可以“使一个理性的人相信为了防止对执法人员或其他人的伤害、毁灭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逃跑、或其他不适当地干扰合法的执法努力的后果,进入搜查是必要的。”参见United States v. McConney。在确定是否存在紧急情形时,执法人员应当考虑:1、紧急情形的程度,2、获得搜查令所需要的必要时间,3、犯罪证据是否会被转移或毁灭,4、现场的危险可能性,5、信息表明违禁物品的持有者知道警察正在追踪他们,6、违禁物品具有易毁灭性。参见United States v. Reed案。
  因为电子数据的易被破坏性,在计算机犯罪件中经常出现紧急情形之例外。计算机命令可以在数妙钟之内破坏存储在其硬盘中的文件,可以因为环境的潮湿、温度、物理毁损、或磁场发生而使计算机硬件损毁。例如将磁盘放入一个强磁场当中。例如在United States v. David案中执法人员看见被告正在从计算机备忘录中删除文件,于是立即扣押了该计算机。地方法庭坚持认为执法人员对该计算机特备忘录的扣押并不需要搜查令,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紧急情形”之例外。与此类似,在United States v. Romero-Garcia案中,地方法庭认为执法人员已经适当地读取了他们控制之下的传呼机中的数字信息,因为他们有理由相邻为了防止证据的破坏,这样做是必要的。存储在传呼机中的住处具有易被毁灭性,法庭认为,随后呼入的信息会删除原来存储在传呼机中的数据,电池可能会耗尽,而使存储在传呼机中的信息消失,因此执法人员在没有先获取搜查令的情形下就读取传呼机中的信息的行为仍然是正当的。另参见United States v. Gorshkov案,该案的判决意见认为在存在合理根据表明一台位于俄罗斯的计算机中存有犯罪证据,并且有很好的理由担心迟延会导致证据被破坏或丢失,执法人员只有先从该计算机中复制犯罪证据数据,然后再申请搜查令时,从该的计算机中无搜查令下载数据的行为仍然是正当的。另外,在United States v. Ortiz案中,法庭认为逮捕附带的搜查行为,执法人员从传呼机中提取数字的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传呼机中存在的信息容易被破坏。
  当然,计算机犯罪案件和其他类型的犯罪案件一样,紧急情形的存在完全地与事实联系在一起。比较Romero-Garcia, 911 F. Supp. At 1225 with David, 756 F. Supp at 1392 n.2(因为执法人员不知道计算机的电源还可以维持多长时间,政府支持执法人员对以电池为能源的计算机的无证搜查属紧急情形之例外的观点因理由不充分而被驳回。)另在United States v. Reye案中,法庭的判决意见则认为紧急情形并不能使执法人员读取传呼机中信息的行为正当化,因为是政府的执法人员通过打开传呼机而不合法地制造了紧急情形。
  重要的是,紧急情形的存在并不允许执法人员采取为了防止证据毁灭所必要的搜查与扣押之外的行动。在紧急情形消除之后,实施无证搜查的权力也就不再。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证据被毁灭的需要并,并未给予执法人员实施更多的无搜查令状行为的权力,参见United States v. Doe案。因此扣押计算机硬件以防止存储于其上的信息不被破坏,并不能一般性地支持执法人员随后对计算机硬件中存储信息的无证搜查。参见前引David案756F. at 1392。
  (三)一览无遗(Plain View)
  根据搜查令要求之“一览无遗”例外,犯罪证据也可以在无搜查令的情形下被扣押。建立于此基础之上的例外,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是在一个合法的位置上观察和发现证据,而且该证据的获罪性质必须相当明显(immediately apparent)。See Horton v. California, 469 U.S.128 (1990)。例如,如果执法人员在对计算机硬件实施有效搜查的过程中,发现另一无关犯罪的证据,根据“一览无遗”例外,执法人员可能扣押该犯罪证据。
  “一览无遗”原则并未授权执法人员打开和查看那些未被以其他形式授权打开和查看的计算机文件的内容。
  重要的是,“一览无遗”例外并不能使侵犯个人隐私合理期待的行为正当化。“一览无遗”例外只是允许执法人员扣押根据第四修正案已经得到授权查看的证据。在计算机犯罪案件中,这意味着政府执法人员不能基于“一览无遗”例外来使其打开一个已经关闭的未经其他形式授权查看的计算机文件的行为正当化。 这类文件的内容必须打开才能看得到,显然不符合“一览无遗”例外的要求。参见United States v. Maxwell案。这一裁决与适用于封闭容器内时的“一览无遗”例外决定相一致。参见United States v. Villarreal案,该案的判决意见认为一个帖在不透明的55加仑圆桶的标签并不会使桶的事物“一览无遗”,“容器上的标签并不是向人们发出的搜查邀请,如果政府执法人员想打开桶盖,了解除了标签上所标明内容之外的其他东西,一般来说,他就必须获取搜查令后才行。”
  正如上文所讨论的,法庭在是否每个存储在计算机硬件中的单个文件都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封闭容器问题上形成了不同的结论,这些不同的结论在“一览无遗”例外适用的范围上存在着重要的分歧。United States v Carey案为“一览无遗”原则适用中的限制性模式提供了一个令人警醒的例子。在Carey案中,一名侦查人员为了收集毒品犯罪的证据,持搜查令对一台计算机硬件进行搜查的过程中打开了一个jpg格式的文件(图片文件,译者注),发现是一张儿童色情图片。在此前,他所获得授权的搜查令状是为了收集毒品走私的证据,但是在搜查过程中不是去找有关毒品走私犯罪的证据,而是花了五个小时的时间打开和下载了数百个“jpg”格式的文件,获得的更多是儿童色情犯罪的证据。当被告提出因为这些儿童色情照片的扣押超出了搜查令所许可的范围而将之排除的动议时,控方认为该侦查人员对这些“jpg”格式文件的扣押行为是适当的,因为这些违禁品(指儿童色情照片,译者注)的内容“一览无遗”。第十巡回法庭驳回了控方的这一主张,将该侦查人员发现的,除了第一张“jpg”格式的图片之外的其他图片都排除在证据体系之外。Carey案的裁决似乎认为根据“一览无遗”原则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令的过程中,可以扣押第一张“jpg”格式的文件,但是不能基于“一览无遗”原则而赋予该侦查人员为了获取更多的包含有儿童色情内容的“jpg”格式文件,在被告的计算机上进行明显地超出了搜查令许可范围之外的其他搜查行为予正当性。另参见United States v Walser案,该案的判决意见认为警察为了获取毒品走私的电子纪录,持搜查令对被告的计算机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打开的单个含有儿童色情内容的图片,为了使搜查继续,警察向治安法官申请了第二张搜查令以在该计算机上进一步获取有关儿童色情犯罪的证据的做法并未违反第四修正案。
  与第十巡回法庭在Carey案中的判决意见相反,第五巡回法庭在United States v. Runyan及United States v. Slanina案的判决中认为,对存储设施或计算机上的单个文件的“一览无遗”可以为进一步扩大搜查提供根据。在这两个案件中,法庭都认为当对一台计算机硬件或存储设施的某一分区进行的搜查是正当的时候,被告对该计算机或存储设施的其他分区中的内容就不再保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因此,执法人员对计算机或存储设施所进行的扩大搜查并不违反第四修正案,这一原理也可以运用于当一个文件被放在一览无遗的位置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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