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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中计算机的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译文:一)

  在United States v. Jacobse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用来指导执法机关从个人搜查行为中寻求定罪证据的框架。根据本案判决,通过个人搜查获得证据的执法机关可以再次重演最初的个人搜查行为,而不侵犯任何对隐私的合理期待。执法机关在没有搜查令时不能做的是“超越了个人搜查的范围”,参见前引页115,另参见United States v. Miller案及 United States v. Donnes案。在United States v. Allen案中,法庭断言United States v. Jacobsen并不允许执法人员对私人住宅或居所重新进行繁育人搜查。这一标准要求执法机关在个人搜查行为已经发生后的无证搜查中,将他们的侦查行为限制在已经发生的个人搜查的范围之内。只要执法机关将他们自己的行为限制在个人搜查的范围之内,执法机关的搜查行为就不会违反第四修正案,然而,一旦执法机关的行为超越了私人无证搜查的范围,所发现的任何证据都将因被告的“禁止动议”(motion to suppress,意指被告提出要求禁止将执法机关在无证搜查中获得的证据提交给大陪审团或审判法庭)而变得相当的脆弱。
  在涉及计算机搜查与扣押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对个人搜查原则的运用,部份取决于执法人员对个人搜查中未检查过的文件的检查行为,是否被视为超越了私人无证搜查的范围。参见United States v. Runyan案件,该案的判决意见认为执法人员对被个人搜查过的磁盘上的,超出个人搜查范围外的文件的检查行为并未超越个人搜查的范围。在第五巡回法庭在Runyan案采纳的模式下,第三方对在计算机上的单个文件的搜查允许执法人员对该计算机中存储的所有文件进行无证搜查。但是其他法庭也许对第五巡回法庭在该案中所确立的模式并不认同,认为政府机关的执法人员只能查看那些在个人搜查中被打开的文件。参见United States v. Barth案,该案(发生在Runyan案之前)的判决意见认为查看是比个人搜查更多的文件的执法人员的行为已经超越了个人搜查的范围。即使法庭遵循该更为严格限制的模式,从个人搜查中所搜集到的信息也有助于为执法人员进一步有证搜查获得搜查令提供合理根据。
  虽然大多数个人搜查引发问题在第三方故意检查他人的财产并向执法人员提供被搜查的犯罪证据,但是当第三方无意中将他人的犯罪证据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时也适用同样的法律框架。例如,在United States v. Procopio案中,被告将其犯罪证据存储在其兄弟的保险柜中,后来小偷盗取了该保险柜,并将它打开后丢弃在公共停车场。警察在对该盗窃保险柜案件的侦查中发现了这些丢弃在附近的被告犯罪的证据,并将之收集起来,然后以这些证据在另一个与盗窃保险柜无关的案件中指控被告。第一巡回法庭认为对这些证据的使用并不违反第四修正案,因为这些犯罪证据文件是由于盗窃保险柜的罪犯的行为——个人搜查,而被公之于众的。
  重要的是,实施搜查行为者并不是政府雇员的事实并不总是意味着该搜查行为就是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个人搜查”,如果“该个人是作为政府的工具或代理人而行为”的话,其所实施的搜查就会是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参见,Skinner v. Railway Labor Executives’ Ass’n案。联邦最高法院对个人搜查行为何时有助于政府并未提供任何的指导性意见,只是说这一问题“必然取决于政府在个人搜查行为中的参与程度,……是一个只能根据所有情形才能解决的问题”在缺乏更为确定的标准的情形下,不同的联邦上诉法庭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来区分个人搜查和政府搜查。大约一半的巡回法庭适用分析三个因素的“环境的整体性”(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模式,即政府是否知道或默许该私人的侵入行为、该私人的搜查行为在实施时是否意在帮助执法人员、政府是否肯定地鼓励、发起或鼓动该私人的行为。具体案例参见United States v. Pervaz(1st Cir. 1997), United States v. Smythe (10th Cir. 1996), United States v. McAllister (7th Cir. 1994), United States v. Malbrough (8th Cir. 1990)。其他一些巡回法庭采纳更类似于规则制定的模式,主要关注这些因素中的两个方面,参见United States v. Miller(9th Cir. 1982),该案的判决意见认为如果在搜查行为实施时,政府知道或默认该私人侵入行为;及实施个人搜查行为者意在帮助执法人员,那么该个人搜查行为就可被视为政府行为。United States v. Paige案的判决对此持相同意见。United States v. Lambert案的判决认为如果个人的行为是受警察的鼓动、鼓励或警察自己也参与了该个人搜查,那么该个人就是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国家行为者(state actor)。
  (五)利用科学技术获取信息
  政府利用创新的科学技术来获取调查目标的信息可能触及第四修正案的问题。在Kyllo v. United States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没有司法令状的情形下使用热成像仪来显示犯罪嫌疑人家中的不同房间的相对热度,其实质上就是一种违反了第四修正案的搜查行为(即Kyllo规则)。法庭特别强调在执法人员“使用并不是公众都能利用的设施,来探究此前如未实际进入过的房间内就无法了解的具体情况,这处监控在未获得司法令状时可以认为就是一种不合理的搜查行为。”政府使用公众一般无法利用到的新技术来获取存储在计算机中,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输的信息,根据Kyllo案判决意见,涉及到此规则,因此需要获取搜查令。一项技术是否属于Kyllo案判决意见的规则范围,取决于至少两个因素,其一,该科学技术的使用如果是“一般性的公共利用”,则不涉及Kyllo规则,尽管法庭还未明确,决定一项技术是否符合这一要求的标准;其二,联邦最高法院对在Kyllo案中使用科学技术来显示“住所的内部”的信息的裁决加以限制,说“我们已经说过第四修正案对进入他人住宅确立了一条明确的界限。”
  三、计算机搜查扣押中的无证例外
  侵犯了隐私合理期待的无证搜查如果符合令状要求的例外情形,则并未违反第四修正案。涉及计算机搜查与扣押的案件经常引起如何将这些已经确立的无证例外情形运用于新技术的有关问题。
  (一)同意搜查
  如果有权同意者已经自愿同意接受搜查,执法机关即使没有搜查令或者甚至没有合理根据,也能对某个场所或物体进行搜查。参见Schneckooth v. Bustamonte案。这种同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认。参见United States v.Milian Rodriguez案。这种同意是否基于自愿,是法庭必须通过对环境的整体性加以考虑后决定的一个事实问题。没有任何一个孤立的方面可以控制其结果,联邦最高法院确定在考虑环境的整体性时,应当考虑这样一些重要因素:同意者的年龄、教育、智力、生理和精神状态;同意者是否正处于被逮捕的情形下;同意者是否已经被告知其有拒绝同意的权利等。参见Schneckooth v. Bustamonte案。政府必须对被得到相对人的同意承担举证责任。参见United States v. Matlock案; United States v. Price案。
  在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特别经常出现的同意搜查有关的问题主要有两类,其一,什么时候执法人员的搜查超越了同意的范围;例如,当相对人同意对机器进行搜查时,其对存储在该计算机中的信息检索授权程度如何?其二,谁有权同意搜查,室友、朋友,父母是否有权同意对他人的计算机文件进行搜查?
  1、同意搜查的范围
  “同意搜查的范围一般由其明确表达的意思所说明,并受同意的范围所限制。”参见United States v. Pena案。根据第四修正案,确定同意的范围的标准是客观合理性:“一个典型的通情达理的人对执法人员和同意搜查的人之间的交流将如何理解?”参见Florida v. Jimeno案。这要求对执法人员相信搜查的范围包括其搜查的物品的理解是否合理进行事实上的细致调查。当然,无论是搜查之前还是在搜查过程当中,当对同意搜查的范围有着明确的限制时,执法人员都必须尊重同意者的这些限制。参见Vaughn v. Baldwin案。
  同意搜查允许的范围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
  计算机案件中通常引起的问题是,对某一特定场所或物品的同意搜查,是否暗示着对在搜查中发现的电子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查看的同意。在这些情形下,法庭根据执法人员要求同意的特别情形,是否明示或默示限制了对同意搜查的类型、范围或期间。因为这种模式最终依赖于一般理解的事实结果解释,所以在公众意见中形成的绪论取决于那些细微的(如果不是完全不可捉摸的话)差别。比较United States v. Reyes案(该案的判决意见认为同意检查“look inside”一辆车内,就包括同意检索在车后座上发现的传呼机中储存的号码。)与United States v. Blas案(该案的判决意见主为同意‘看’“look at”传呼机,并不包括同意激活该传呼机并检索其中的号码,因为‘看’传呼机可以解释为“看看传呼机是什么,或传呼机的大小,或传呼机是什么牌的”意思)。另可参见United States v. Carey案,(基于对书面同意形式作极端狭义的解释,因此,同意扣押任何在被告人控制下的“任何财产”,和对在被告人住处的“财产和物品的全面搜查”就应当被理解为只允许执法人员从被告的房间扣押被告的计算机,不能将计算机带到别处进行搜查,因为这样的话就不再是位于被告的住处了。)检察官可以强化他们的观点,认为根据有关封闭容器的情形进行类比,同意的范围包括同意搜查电子存储设备。参见United States v. Galante案(该案的判决意见认为根据巡回法庭对有关封闭容器案件的判例,一般性的对汽车的同意搜查包括同意执法人员对在汽车内发现的蜂窝电话中的记忆信息进行检查。) 
  当执法人员出于某种理由而获得同意,但是随后他们又希望实施出于另一个理由的搜查时,执法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依赖于同意作为对计算机搜查的基础。在最近的两个案件中,上诉法院禁止了执法人员为获取其他证据,在获得了被告人的对其财产进行搜查的同意后,从被告的计算机中发现的儿童色情图片作为指控被告的证据。在United States v. Turner案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一起意图性侵犯案件的物证,从被害人的邻居处获得了搜查的书面同意,对该邻居的房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搜查。在该邻居签署该同意搜查书之前,侦查人员发现了一把很大的餐刀,和在其房间中的血污,并向该邻居解释他们想从这里寻找被告人在此留下的性侵犯证据。当几名侦查人员在搜查有关的物证时,另一名侦查人员搜查了该邻居的个人计算机中的内容,并发现了存储在计算机中的儿童色情图片。该邻居于是被指控持有儿童色情图片。在中期上诉过程中,第一巡回法庭认为侦查人员对该计算机的搜查已经超越了同意搜查的范围,并禁止了该证据的使用。根据第一巡回法庭的判决,侦查人员之他们是为了寻找该性侵犯的痕迹的陈述,限制了该邻居同意搜查的范围仅限于该类性侵犯者可能留下的物证。另外在Carey案中,Baldock法官在不同意见中认为,尽管被告签署了用词模糊的书面同意搜查书,但是执法人员对计算机的搜查还是超越了同意搜查的范围。因为执法人员告诉被告人说他们是为了寻找毒品和与毒品有关的物品,而不是包含有儿童色情图片的计算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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