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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中计算机的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译文:一)

  与第五巡回法庭的模式相反,第十巡回法庭拒绝允许在缺乏搜查令时对计算机硬件的彻底搜查,或为搜查令原则开例外之门。参见United States v. Carey案(裁定当执法人员放弃搜查令所授权的搜查毒品销售证据的搜查,转而进行了五个小时的儿童色情的证据搜查时,他的搜查已经超出了范围。)特别是几经十巡回法庭警告说“因为计算机可以存储那么多与人们生活的不同方面有关的信息,因此,当警察为获取犯罪证据在一部计算机上进行搜查时,就潜在对混合计算机中存储的各种文件和对个体隐私侵犯的巨大可能,参见United States v. Walser案。
  虽然个体通常对其所控制的计算机保有隐私的合理期待,但是一些特殊的 情形还是会使这一期待消除。如个体对于人们已经设定为公众可以进入的计算机中所存储的信息不再保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参见United States v. David案,在被告在其手提电脑屏幕上输入密码时,执法人员从其身后看到了密码。法庭认为执法人员在获取密码的过程中并未违反第四修正案,因为被告对于“屏幕显示”的情形下并不享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另外还可参见Katz v. United States案的判决意见“人们有意向公众展示的事物,即使是在其住所或办公室内,也不是第四修正案所要保护的对象。”,另参见United States v. Gorshkov案的判决意见认为当便衣警察站在其身后时,被告对其使用私人计算机网络并不具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当其对所使用的计算机并不具有所有权时,当他知道系统管理员可以监视其行为时,他也不对该计算机具有隐私的合理期待。个体对他盗窃得来的计算机内存储的内容一般也不享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参见United States v. Lyons案。
  (三)隐私的合理期待和第三方所有
  对存储于其所控制的计算机中的电子信息保有隐私的合理期待的个体,在其将计算机的控制权转移给第三方时,他也就失去了其存储于该计算机内的信息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例如,个体在将故障计算机送交修理时可能使其存储于其中的电子信息被第三方知晓,或在将软盘邮寄给朋友时都会使其隐私被他人了解。或者,使用者可以电子形式向第三方传递信息,如通过因特网传送数据。当执法人员了解第三方所有的能够提供犯罪证据的信息时,他们也许希望对这些信息进行检查。第四修正案是否要求在执法人员对这些信息进行检查之前先获得搜查令,取决于第三方所有是否已经消除了个体对该信息的隐私的合理期待。
  为了分析第三方所有问题,首先区别一下在向一个预定的接收者的传递过程中的传递者所有与随后的预定的接收者所有将会有所帮助。例如,如果A雇请B将一个包裹运送给C,A对包裹内物品在B的运送过程中的隐私的合理期待,也许有别于在C收到该包裹之后,A对该包裹内物品的隐私的合理期待。在传递过程中,通常保有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形下,政府通常不可以检查运送过程中的包括内的物品内容。政府对包裹的撕开和检查一般来说是侵犯了发送者和接收者两方对隐私的合理期待。参见United States v. Villarreal案。但是参见United States v. Walker 案,该案的判决意见认为,为了促进犯罪计划的实现而将包裹寄予化名者,并不享有第四修正案之隐私的合理期待的保护。这一裁决的运用不考虑包裹运送者是政府所有还是私人企业。
  政府执法机关对传送中的无形的电子信号的“搜查”(截取)也会涉及第四修正案的问题,参见Berger v. New York案(在搭线窃听的情形下运用第四修正案对有线通讯提供保护)。在这类案件中第四修正案的适用界限仍然模糊不清,然而,因为国会审议通过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 of 1968)之TitleⅢ处理了Berger一案中所确认的第四修正案涉及的问题,(有关TitleⅢ的问题将在第4章中进行全面讨论,其为规范有线和电子通讯的实时监控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成文法框架)。TitleⅢ的范围包括第四修正案所的保护,而且在许多重要的方面已经超出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参见United States v.Torres案,Chandler v. United States Army案。作为一个实践性问题,对传送中的有线和电子通讯的监控通常会引起许多成文法上的问题,但是很少涉及宪法问题。
  如果他失去了对这些文件的控制,他将失去第四修正案对其存储在计算机中文件的保护。
  一旦物品已经被预定的接收者接受,那么,寄送者对该物品的隐私的合理期待就取决于其是否可以合理地期待对该物品及其内容保有控制能力。例如,当某人将包裹临时寄存在第三人处时,他通常对该包裹仍然保有控制的能力,因此而对包裹内的物品保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参见,United States v. Most案(认为人们对寄放在杂货店职员处的塑料袋内的物品仍然保有隐私的合理期待);United States v.Barry案(认为人们对寄放在其朋友处的锁上的公文包具有隐私的合理期待);United States v. Barth案(认为被告对其存储在正由计算机技术人员进行有限维修中的计算机硬盘中的文件具有隐私的合理期待)。
  如果物品的发送者不能合理地期待对已寄送至第三人所有物品的控制权,寄送者对该物品不再保有隐私的合理期待。例如,在United States v. Horowitz案中,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将其雇主的人格机密信息发送给了其雇主的竞争对手,在FBI对该竞争对手的计算机进行搜查之后,FBI发现了该价格信息,被告认为FBI对该竞争对手的计算机的搜查侵犯了其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对此第四巡回法庭并不认同,法庭认为被告在将该价格信息发送给雇主的竞争对手之后,他就放弃了对该信息的控制能力和权益。参见United States v. Horowitz案,及United States v.Charbonneau案(该案认为被告对其发送给美国在线聊天室的信息内容,在电子邮件已经被聊天室内的网民们接受之后就不再保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在一些情况下,发送者可能在开始时保有对第三方所有的控制权,但是后来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失去了对该物品的控制能力。对此的一般规则是发送者的第四修正案权利随着其对第三方所有的控制权利的减弱而减弱。例如在United States v.Poulsen案中,计算机黑客kevin Poulsen将计算机磁盘留在了商用储物柜中,但是他忘了支付该储物柜的使用租金,后来政府执法人员对该储物柜进行了无证搜查,并试图将从中发现的该计算机磁盘作为指控Poulsen的证据。第九巡回法庭认为执法人员对该储物柜的搜查并未侵犯Poulsen对该磁盘的隐私的合理期待,因为根据该州的法律,Poulsen未付租金也就意味着其失去了存放在该储物柜中磁盘的隐私的合理期待。
  联邦最高法院很重要的一系列案件都表明,个体通常不能合理的期待对只向第三方公开的信息保有控制的权利,即使其主观上期待第三方会为该信息保守秘密。例如,在United States v. Miller案中,法庭认为第四修正案并不保护客户提交给银行的帐户信息,在其将该信息置于第三方控制之下时,法庭认为,客户就必须承担该信息将会被提交给政府的风险。“第四修正案并不禁止获取已向第三方公开的信息,和通过第三方将该信息传递给政府。即使该信息的公开是基于该信息将只用于有限的目的,及对第三方的信任将不会被背叛的假设。”参见Hoffa v. United States案,另见Smith v. Maryland案(该案判决认为人们对其所拨打的电话号码并不具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因为其拨号行为能够有效地将其所拨的号码告诉电话公司);另见Couch v. United States案(该案判决认为政府可以为了获取客户提供给会计的信息而传唤会计,因为客户对其提交给会计的信息并不保有隐私的合理期待。)
  因为计算机数据是一种“信息”,这类情形表明将数据信息发给通信网络的个人,一旦指定接收者收到该信息之后,信息发送者就将失去第四修正案对该数据信息的保护。参见United States v. Meriwether案(该案判决认为通过传呼机发送的电子消息根据Smith v. Maryland案,United States v. Miller案判决,应是一种信息。);另Charbonneau, 979F. Supp. At 1184“电子邮件消息在被接收之后就不再受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另外,参见C.Ryan Reetz的注释《计算机化信息搜查的令状要求》(Warrant requirement for searches of computerize imformation)(载67 B.U.L.Rev, 179, 200-06,1987布法罗大学法律评论第67卷,179期,页200-206,1987年)他认为,一些远程存储的计算机文件应该得到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并试图将之类文件与Smith v. Maryland案,United States v. Miller案判决所认为的“信息”相区别。当然,缺乏宪法的保护并不必然意味着政府执法人员就可以在无搜查令或法庭命令的情形下进入这些数据。成文法的存在为那些远程存储于服务商处的电子信息的隐私提供了一般性保护,并在不适用第四修正案时为因特网用户的隐私提供保护。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2701-12(将在第3章中进行讨论,详见下文)。
  被告有时会对执法人员不是通过完全的搜查令程序,而是一种相对简易的程序从因特网服务商处获得其帐户信息和用户纪录,提出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质疑。这一点将在后而进行讨论,ECPA允许政府执法人员凭“能被明确表达的事实”(articulable facts)法庭命令获取交换性纪录,和凭传票获取基本用户信息。参见美国法典第18篇2701-12。这些成文法程序与第四修正案相一致,因为因特网服务商的用户们对由服务商掌握的用户帐户纪录并不享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参见United States v. Hambrick案(该案判决意见认为,从网络服务供应商处获取的网络帐户所有者的基本用户信息并不享有第四修正案的保护。);United States v. Kennedy案,本案裁决根据前述判例对第四修正案在用户帐户纪录的保护范围问题上进行了考量。另参见United States v. Fergoso案(该案判决认为电话公司的客户对其向电话公司提交的帐户信息并不具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在Re Grand Jury Proceedings, 827 F. 2d 301,302-03(8th Cir. 1987)大陪审团程序认为由西联(Western Union)持有的客户帐户纪录并不受第四修正案保护。
  (四)个人搜查(Private Searches)
  第四修正案不适用于非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实施的搜查行为。
  第四修正案“完全不适用于由不是作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私人实施的,或是在政府官员的参与下,或得到任何官方承认的,即使是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行为。”参见United States v. Jacobsen案。其结果是,当个人根据其意愿行为,实施了搜查行动并获取了能为执法人员所用的结果,也不存在违反第四修正案的情形。例如,United States v. Hall案中,被告将其计算机拿给一个私人专业修理铺中修理,在对被告的计算机进行测试的过程中,修理人员发现被告存储在计算机中的文件名显示有儿童色情的图片。于是修理人员就打开这些文件,发现确实是些儿童色情图片,于是报告了州警察机关。修理人员的这一报告使警察获得了对该计算机进行搜查所需要的逮捕令状,被告因此而被逮捕,并被定犯有儿童色情犯罪行为。在上诉过程中,第七巡回法庭驳回了被告关于修理人员对其计算机进行的无证搜查行为违反了第四修正案的主张。认为修理人员的搜查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法庭认为对此及修理人员后来向州警察机关描述证据的行为都不适用第四修正案。参见前引United States v. Hall案判决第993页,另参见United States v. Kennedy案,该案判决意见认为通过匿名或私人ISP雇员的身份,在因特网上对被告的计算机进行搜查并不违反第四修正案,因为并没证据表明政府参与了该搜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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