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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隐私权(下)

  现在我们看另外一个界限的划定问题,即如果政府被认为曾经激励内部人(共犯)背叛其朋友(同案犯)的情形。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令人困惑的判决——说其令人困惑是因为它既没有明显错误也不是完全令人满意——1974年的United States v. Matlock案。这个案件可以帮助我们分析政府被认为曾经激励共犯背叛其同案犯的问题。在该案中,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是通过第三方同意对其住宅进行搜查后得来的,警察方在得知Matlock与其女友Gayle Graff共居一室后,警察并未要求Matlock同意搜查其住所,而是在其后院逮捕Matlock后,来到前门要求Graff同意他们搜查其住所。虽然后来Graff声称其从未同意过警察对其与Matlock共同居住的住所进行搜查,但是法庭最后还是认为Graff曾经自愿地同意过警察的搜查。在警察的搜查过程中,他们在Matlock和Graff卧室的尿布袋里发现了一支手枪和大约5000美元的现金。这些物品后来成为成功指控Matlock抢劫银行的犯罪证据。
  如果说Graff曾经到警察局,邀请警察对其卧室进行搜查,那么这显然是一个由内部人主动进行的对其朋友的背叛行为。在这些情形下,并不涉及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问题,事实上,无论其动机是为了报复(even a score)还是帮助解决犯罪问题,内部人的背叛行为将不涉及第四修正案。相反,如果警察为了Graff能同意他们搜查而曾经许诺过给Graff金钱,那么情形就不一样了,这将涉及受外部人激励而背叛朋友的情形,其结果是警察获取证据的努力——激励内部人背叛,就具有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行为之特征了。
  Graff实际上的行为处于这些极端之间,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Graff确实是同意警察搜查了。但是她这样做是害怕拒绝后来自于警察的报复吗?或者在其同意警察搜查的当时她是否相信自己可以说“不”,而不加考虑。Matlock案的记录太少,因此不能对这些问题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但是,有两个因素使得在于Graff在面对警察要求其同意搜查时的“害怕报复”的假设值得考虑,第一,正如法庭所强调的,在警察寻求Graff的搜查同意时,他们并未告知Graff有拒绝同意的权利,这一疏忽是与第四修正案的实践要求不相一致的。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已经确立了精细的保护放弃宪法第五、 第六修正案权利(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知情权、及律师帮助权)的程序, 但是在Matlock案之前一年判决的Schneckcloth v. Bustamonte案中,法庭却倾向于采取与分析宪法第四修正案权利相类似的进路。 但是,尽管法律上并不要求警察在要求被搜查对象同意搜查时,告知其有拒绝同意搜查的权利,但是,没有人被告知有权拒绝同意搜查的事实与另外一个因素——即Graff否认其曾经同意过警察对其住所进行搜查一起考虑。如果说Graff确实没有同意过警察对其与Matlock同居的住所进行搜查的话,那么就根本不存在内部人背叛的问题。但是,更让人感兴趣的是Graff基于对警察事后报复的害怕而同意警察对其与Matloc同居的住所进行搜查,以及如果她在咨询律师之后可能会拒绝警察的搜查要求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暂时假定前一假设可能性成立的话,是不是可以认为警察促使了Graff背叛Matlock?对这一问题的答案还不很清楚,如果某人(特别是胆小者)不合理地害怕因拒绝而受到报复,那么他也就几乎不能为其所作出的搜查同意负什么责任。可能Graff的情形就是如此,但是还有另外相当不同的可能性也应当考虑在内,如果(1)被要求同意搜查者合理地害怕拒绝也许会引起警察的不快或带来警察的骚扰;(2)提出要求的警察也意识到对方的这种担心,并且有意利用对方的担心来迫使其作出搜查的同意,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警察实际上实施了导致对方同意的行为。如果在Graff案中这一假设是成立的,如Graff合理地担心如果她对警察提出的搜查要求说“不”,可能会导致警察对其进一步的骚扰行为,那么可以认为警察在事实上促使了Graff背叛Matlock。
  法庭在进行查禁审(suppression hearing) 时应该如何来理解警察在事实上促使了Graff背叛Matlock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很简单,事实上,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并不需要新的规则,法庭只需要考虑Schneckcloth案中的告诫“必须考虑警察提出的要求中哪怕是最为微妙的强制性,和作出搜查同意者主观上可能的易受伤害性。”Schneckcloth案中法庭考虑的是自己同意的情形,可是其分析框架同样适用于第三方同意的情形,或者至少可以认为,该案判决提出了保护人际间隐私的一种司法承诺。基于这样一种承诺,对Matlock案的适当解决就应当有一个可以确认Graff在同意警察对其与Matlock同居的住所进行搜查时是否面临着来自于警察的“微妙的强制性”压力的重审程序, 对个体在面对警察提出的搜查要求时在心理上感受到的类似压力的认真分析对于保护人际间隐私不受政府侵犯至为重要。
  现在我们再看一下最后一种疑难情形,说其“疑难”并不是因为界限的划定难,而是因为有效的执法技术与人际间隐私价值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和冲突。如果政府为抓获某个犯罪分子悬赏,那么毫无疑问的是,为了获得奖赏而背叛朋友的行为显然是受到了政府奖赏许诺的激励。与此类似,如果政府许诺只要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供出其同伙,就给予其从轻处罚的机会,那么,毫无疑问的是,政府也为该犯罪嫌疑人背叛其同伙提供了激励因素。因为很清楚的是,政府的这些行为就是激励措施的使用,这一点并无争议,因此这里的问题并不是界限的划定问题。相反,这是个合宪性问题,因为一方面政府悬赏为那些提供犯罪情报者进行奖励是种非常有效的执法措施,而另一方面却是宪法第四修正案对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承诺。如果这类激励措施不可避免地涉及宪法第四修正案,那么政府的执法能力将大大地受到制约。而另一方面,在各类案件中都坚持悬赏之类的激励措施而无视宪法第四修正案对人际间隐私的保护,同样让人难以接受。
  如果事情凑巧的话,任何一种极端情况都可以避免。我们首先看一下,为什么说政府执法机关的激励行为并非总是涉及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问题。如果我们考虑一下那些与人际间隐私丝毫没有关系的行为,这一点就很清楚。例如,如果一个与政府执法机关的调查目标并不相识的人在大街上看见了该调查对象,为了获得政府提供的帮助政府执法机关将该调查对象抓获的悬赏资金,他给警察局打了电话,叫来了警察,在这种情形下就可以认为不涉及任何的人际间隐私问题。与此类似,如果某人与毒品贩子之间的交易仅限于非法的毒品买卖的话,也不能认为在他们之间存在什么人际间隐私。而且即使涉及宪法第四修正案,在政府执法机关的激励背叛行为中也有很多情形是经得起合宪性检查的。如果政府执法人员有合理根据相信有人实施了犯罪,那么为抓获该犯罪嫌疑人而悬赏就是合宪的。只要确立了合理根据,政府对人际间隐私的干预就具有其正当性。
  如果我们转向另外一个极端——政府的激励行为确实涉及了宪法第四修正案,我们将会发现确实存在令人头疼的情形,在一些情形下,对人际间隐私的保护将削弱政府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降低其效率。但是,如果我们认为人际间隐私同样具有其价值的话,那么对政府执法机关的激励行为的制约就应当被认为是有益的。我们对这个问题思考的起点是:在缺乏合理根据的情形下政府执法机关的激励行为性质是什么?例如,发生了一起重大犯罪案件,而且政府官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完全束手无策,因此悬赏许诺对那些提供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能够帮助政府执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定罪者予奖励,请问此时政府执法机关的悬赏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在宪法第四修正案上的权利?因此,如果将人际间隐私作为宪法第四修正案上的价值的话,就必然会引起宪法上的问题,因为政府的悬赏承诺会导致与犯罪嫌疑人有关亲密关系的人对其的背叛。Unabomber案就是一个非常贴切的例子,在该案中,FBI悬赏许诺为帮助抓获Unabomber者奖励,David Kaczinski为了资金,向FBI提供了其兄弟Ted的关键的重要信息,而这些信息与Ted实际实施的犯罪并无任何关系,David对这些并不了解,相反他所提供的只是与Ted的思想和行为习惯等有关的信息,以及Ted在与David在德克萨斯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根本不想保密的那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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