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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隐私权(下)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典型的内部人(共犯)背叛的例子,正如我已经论述过的,允许内部人背叛其同伴的理论基础可以从自由社会之个人选择规范承诺中找到。自由社会承诺,人们可以决定是否为了某些利益而牺牲其在与他人的亲密关系中所形成的信任。从立法上看,一些证据法上的豁免特权确实赋予了个人信任予优先性。 这种人际间隐私准则,除了保障证据法上的作证义务豁免特权外,还包括许多其他的人际关系。这些准则对那些局外人为了背叛的目的而费尽心机地与他人之间形成亲密关系抱谴责的立场,但同时,这些准则也承认,被他人背叛之风险的承担是人们自由地选择生活密友的必要代价。
  基于这一概括性框架,法庭必须问的问题是,政府是否有利用其权力来促使共犯背叛同案犯。诚然,基于在这类情形下可供政府利用的诱源实在太多,这一问题有时确实很难确定。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找到一些共犯自己决定背叛其他同案犯的例子。只是这些例子通常都不是在案例集里,这一点很好理解,因为还没有关于在缺乏政府促动时,犯罪嫌疑人自己决定背叛其同案犯的诉讼。Whittaker Chambe决定背叛Alger Hiss案中可以发现这种例子,在对这个案件的讨论中,我并不关心对每个共犯对其他同案犯提出的指控的真实性,我关心的是那些没有争议的事实,特别是在Chamber背叛Hiss之前的私人交往,和Chamber在并未受到政府鼓励的情况下向政府提供证据。
  Chamber的行为特别有意思,因为他曾经非常动情地写下了一段关于背叛朋友对他意味着什么的话。在他在1952年的自传——《证人》中,Chamber试图为自己告发Hiss的行为寻求正当性根据,同时强调他对自己背叛朋友的行为是感到如何的羞辱。他说“告发者没有风险”:
  “他安安全全地坐在那里,然后利用他的特别知识来毁灭他人。他有那些特别的信息可以提供给警察,因为他知道这些人的长像、声音和生活习惯,因为他曾经在他们的信任中生活,曾经被他们当作自己的一员而信任、忠诚,接受他们的友谊、感受他们的快乐和悲伤,坐在他们的房子里,和他们同桌共餐,接受他们的仁慈,结识他们的妻子和孩子……然后他还受到警察的保护。他是警察的奴才,只要警察一吹口哨,他便为他们衔来一块肮脏的骨头——信息。”
  第三人称的叙述很好地描述了Chambers 在和Hiss经历中的忠诚和背叛之间的紧张。对Chambers提供的语言,Hiss最终并未提出质疑,Chambers披露,在20世纪三十年代的中期,他和妻子与Hiss都是朋友,经常一起在他们的家中聚餐,有时还在他家中留宿,收到过他们送给他的作为礼物的汽车,还和他们一起去过观鸟探险。 当Chambers倒向政府时,他也就背叛了一个朋友,背叛了他在国会和法庭证言中经常强调的东西——友谊。对我们的分析目的来说,更为重要的是,Hiss自己都不能从Chambers转向政府的行为中找到任何唯利是图的动机。
  Chambers决定转向政府的无可争议的事实是他确实在1939年,也就是在《苏德互不侵犯条约》(Soviet-Nazi nonaggression pact)签署后的不久这样做了,他也未能因其提供的情报而被豁免起诉,而且在供述中他也承认了自己是30年代的苏联情报机构的一名间谍,他说出了Hiss和其他一些叛国政府中曾经为其提供过情报的官员的姓名。 Chambers是否精确地指认过Hiss是苏联间谍至今仍然还是个争议中的问题。假使其背叛行为并未受到美国政府的诱使,而且他提供的证言使其背叛了自己以前最为亲密的朋友,那这切又该如何解释?
  我们可以将这一复杂的争论概括为这样几点:第一,当警察的秘密侦查行为所利用的只是一般的商业交易关系,那么其欺骗行为就并不属于第四修正案的调整范畴;第二,即使涉及人际间隐私,只要警察并未采取促使内部人背叛的激励措施,共犯决定背叛其他同案犯的行为也与第四修正案无关;但是,第三,如果警察的欺骗性行为形成了人际间隐私关系,那么该行为就侵犯了对方在宪法第四修正案上的权利。我们已经对前三种情形的典型案例进行为讨论,下面我们再看一下那些在这一问题上的疑难案件。
  2、疑难案例
  与联邦最高法院的分析进路相比,本文分析人际间隐私问题的框架有贴近日常生活准则的明显优点,该分析框架强调了在商业关系和日常人际关系之间的区别,考虑到了住所作为商业性场所和作为私密关系者之间的生活场所之间的区别,同时提出了内部人自觉背叛与受局外人,如警察的诱使、激励或促动的背叛之间的区别。而联邦最高法院的分析进路对这些微妙差异并未作任何关注,其唯一优点是取消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适用。事实上,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允许警察自由控制秘密侦查行为,所以,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分析进路下无论如何都不会引起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适用问题。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在隐私规范的日常区别的适用中当然引起的困难是如此的严峻,以致联邦最高法院的“不顾一切”的分析框架具有无法解释的优越性。我认为,这些所谓的困难其实者可以处理,在大多数情形下,法庭可以原则性的方式来运用日常体验类型,这样联邦最高法院的分析进路因此就可以被否定。
  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商业性关系的结束和个人关系的开始之间的界限问题。Lewis v. United States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商业关系的典型案例,而United States v. Baldwin案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同样典型的从商业关系转变为个人关系的案例。在与Lewis案同一天判决的Hoffa v. United States案情则让我们看到了商业关系与个人关系之间的界限是如何的模糊。James Hoffa,卡车驾驶员联盟的主席,一名叫做Edward Partin与Hoffa相识的路易斯安娜卡车驾驶员联盟的官员经常到Hoffa的旅馆房间里拜访他,就在Partin到旅馆拜访Hoffa时,其实他已经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两大实质性的好处,其一、在一起由州检察机关对其提起的指控中被保释;其二、由联邦检察机关提起的一起指控则被迟延。当然Hoffa并不知道Partin正向政府执法机关报告Hoffa正在旅馆房间里计划就其自己目前的官司向陪审团行贿。事实证明,Partin的关于Hoffa贿赂陪审团的证言在认定对Hoffa该指控罪名成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而且Partin在为政府执法机关提供指控Hoffa的证言之后,获得了政府的进一步奖励,州和联邦检察机关对其的指控都被撤消,而且他的妻子学从政府基金那里获得了每月300美金的4个月分期付款。
  由此看来,Partin显然是受到政府执法机关的激励才背叛Hoffa的,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Partin的背叛行为就涉及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呢?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其警察可以自由控制秘密侦查行动的分析进路对这一问题作了否定回答,联邦最高法院认为,Hoffa错信了Partin,所以并不受司法的保护。当然,这基本上是个不能让人满意的答案,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忽视了人们将信任错置于朋友,与将信任错置于受局外人,而且是政府执法人员的激励和诱使后背叛自己者之间的区别。但是,即使说联邦最高法院的分析过于肤浅,人们也可以认为如果Partin和Hoffa只是一种商业上的联系,只要他们之间从未形成个人之间的关系,比如说他们之间谈论的话题已经超出了卡车司机同盟的相关范畴,都不能认为政府执法机关利用Partin作为线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Hoffa的隐私权。
  这一看法有点似是而非,当然,问题是一切都取决于诸如“商业伙伴”和“朋友”之类的用语所具有的对感情的不同强烈程度的容许。如果要求法庭在“商业伙伴”和“熟人”,直至“朋友”之间(假设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发展大致经历这样一些阶段的话)确定的个中点的话,可能要求法庭作出原则性的、前后一致的判决的前景将非常渺茫。但是,我们不会要求法庭以这样的分析进路来处理案件,因为还有其他可能的,而且更为适合的分析框架供法庭选择。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当诸如Partin之类的与其监控目标有过商业关系的人,进入监控目标在旅馆的房间内,来完寻找指控监控目标的犯罪证据时,监控行为实施者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会将其与监控目标之间的出于朋友关系才有的私人交流披露出来。从这个角度来看,Partin进入Hoffa在旅馆的房间与“Jimmy the Pollack”进入Lewis家中的行为有着原则性的不同。
  在Lewis案中,Lewis作为房子的主人,他为自己精心确定的商业关系明确了条件。 因为Partin并不具有这类情形,还因为Partin实际上是能够为政府执法机关适时提供Hoffa犯罪证据的的“录音”和“录像”设备,所以他进入Hoffa在旅馆的房间内就必须获得治安法官签发的搜查令。因此,作为一般性问题,我们可以认为无论便衣警察在其工作中的什么时候获得了进入私人住宅的合理机会,他都必须获得搜查令之后才能进入。因为便衣警察在进行他的工作的同时,他也许在事实上并未发现任何可以算作是个人隐私的物品或信息,但是,在他进入私人住宅之前,他将要面对的一切都是个未知数。关键的是这里还有个隐私的合理可能性问题。而在Lewis案中则没有这样的可能,在该案中并不要求搜查令。而在Hoffa案中所表现出来的隐私可能则要求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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