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隐私权(下)

  应当考虑的第三点与局外人利用欺骗和背叛来破坏他人的亲密关系有关。正因为自由主义的个人自治主张可能凌驾于隐私权主张之上,所以亲密关系者之间的背叛和欺骗对于对方来说就是种可以接受的选择。但这并不是说局外人就可以此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但是没有任何的个人自治主张足以充分到支持局外人采取背叛或欺骗的手段来获益。相反,利用欺骗或诱使他人欺骗朋友从而破坏他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的局外人可能会被指控说侵犯了亲密关系者之间的隐私。这就是法庭在有关警察的秘密侦查行为问题判决的法理念上存在的最意味深长的错误。基于亲密的个人关系本身就是隐私问题这一事实,局外人采取的通过欺骗或背叛行为而进入这类亲密关系的行为就侵犯了个人隐私。因为有关第四修正案的判例法的基本的原则就是——政府的行为必须遵循与个人之间相同的行为规范, 政府(职员)通过欺骗或背叛的行为来获取执法所需要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样是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
  前述结论仍然给政府执法人员的秘密侦查行为留有足够的回旋余地。第一,政府执法人员可以利用欺骗和背叛来破坏亿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与隐私没有任何关系;第二,政府执法人员并未被排除在人们公认的亲密关系背叛者之外;如果某人决定披露其在与他人的亲密行为中获得的秘密,就不能认为政府执法人员的行为低能儿了他人的隐私,只要其接受的信息是来自于该背叛者之口。从隐私法的角度来说,政府执法人员不能做的是主动地采取欺骗或背叛行为来破坏他人之间的亲密关系。
  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原则难以操作。当这种关系涉及个人关系、当政府执法人员为背叛提供诱因、和个体在意志上存在缺陷时,概念界定的难题就出来了。然而,运用的简便不能成为第四修正案适用的主导性原则,否则,Olmstead案就将不得不参照Katz案,合理根据、合理怀疑之类的模糊概念都将被通通拒绝。相反,那些能够准确地反映第四修正案价值的规则就必须优于那些简单化的观点(从这一点来看,那些概括性的规则明显是成功的),除非第四修正案在运用过程中遇上了实质性的难题。在下文中,我认为概括性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难题是可以处理的:这些规则,在可以接受的、适当的程度上为第四修正案分析注入了复杂性。在下文的论述中我将首先指出概括性规则在适用过程中根本不存在困难的情形,然后转向稍具困难的情形,以说明在更为广义的意义上确实存在一些困难的方面,但是即便如此也不会存在无法克服的难题。
  1、典型案例(nonproblematic settings)
  当涉及的人际关系明显不是一种亲密关系,或者很明显某人的背叛行为不是受政府执法人员的诱使时,第四修正案的适用就不存在任何难题。1966年判决的Lewis v. United States案将被证明,在理解与人际关系无关的秘密侦查行为中的关键因素中非常有帮助。1980年联邦第六巡回法庭判决的United States v. Baldwin案给我们呈现了另一种情形,该案涉及的是明显涉及亲密关系的秘密侦查行为。关于背叛的诱因,我们必须跳出已经报导过的那些案件。一个众所周知的在司法程序中引起强烈反响的事关背叛的案件是Whittaker Chamber为控方提供了指控其密友Alger Hiss的证言。
  Lewis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与人际关系没有任何关系的纯粹的商业交易案例,在该案中,联邦毒品犯罪调查局的便衣警察化名为“Jimmy The Pollack”技术监督局话给此前从未见过面的 Lewis,说有人告诉他Lewis可以卖给他一些大麻。Lewis在电话里说“是的,我相信你,Jimmy我可以关照你(毒品供应)”,然后告诉了便衣如何到他家里——也就是Lewis向他人出售毒品的地方。两个星期之后,Lewis再次在家中将一些大麻卖给了化名为Jimmy的便衣警察。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的是政府执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蓄意欺骗,但是这种欺骗其实与人际间隐私没有任何关系。正如首席在法官Warren在其为法庭撰写的判决意见中所说的那样“Lewis关心的只是(政府执法人员,便衣警察)是不是个愿意支付让其满意的价格的毒品购买者。”,Warren继续认为,“在便衣警察对Lewis家的两次造访中,他所看到的、听到的、所带走的都不是Lewis能预期的,事实上他还正是Lewis所希望的非法交易中所必需的另一方。”
  但是,本案的交易地点——Lewis的住所呢?Warren法官的论述同样让人信服,他说:“便衣警察进入了Lewis的家这一事实并不会带来不同的结论,毫无疑问,公民的家受第四修正案的全面保护。但是,在本案中,Lewis的住所已经变成了一个面向他人开放的商业性场所,而在其家中进行的商业交易并不就比其他在仓储超市、汽车修理铺、汽车或大街上进行的交易更显神圣。”
  根据Warren法官的意见,宪法第四修正案并不为那些受政府官员的欺骗而邀请他们到自己家中洽谈生意者提供保护。如果从他们之间关系的性质,及其对自己住所的使用来看,这一显然是合理的结果。如果依此类推,我们可以认为政府官员在其他类型——诈骗和圈套关系中的欺骗行为也是合法的(因为在这类关系中并不涉及人际关系)。事实上,在政府官员(1)事先与被其欺骗的犯罪嫌疑人并不认识;(2)将他们的行为限定在非个人性的商业交易,就根本没有理由认为事关第四修正案的问题。即使政府执法人员在这期间使用了录音设备,这一结论同样合理。如果警察的秘密侦查行为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权益,那么即使是使用了录音设备这一事实也不能把警察的欺骗或圈套行为纳入第四修正案的调整范畴。
  现在我们来看另外一种情形,1980年联邦第六巡回法庭在United States v. Baldwin 案的判决意见中认为,秘密侦查行为明显妨碍了人际间隐私。在本案中,Memphis警察局指派警官Joseph Hoing对Baldwin及其经营的晚间俱乐部进行秘密监视,Hoing开始在Baldwin那里找了份为他开车兼做一些一般性事务的工作,后来,他成了Baldwin的酒吧里的男招待员,然后又做了Baldwin经营的一家酒吧的经理。在Hoing与Baldwin的关系日益密切之后,Hoing接受了Baldwin的邀请与其共住一套公寓。Hoing在证词中说,虽然他住在楼下,Baldwin住楼上,但是,他在两次不同的情形下在桌面上发现有白色的粉末,警察的鉴定机关对Hoing提供的从Baldwin桌面上提取的白色粉末进行了鉴定,发现是可卡因。Hoing还在为Baldwin清洗汽车时在车内也发现了同样的白色粉末,Baldwin随后被定非法持有可卡因的罪名。
  这个案件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在秘密侦查中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了亲密关系的典型案例。诚然,法庭在认定这样一种关系——当双方都主张是友谊,而不是其他的类似于小家庭中的成员关系或是住宅共用关系的性质时就面临着很大的难题。后者——住宅共用关系正是本案涉及的问题。事实上没有比许可他人不受限制地进入其住宅更适宜作为信任的象征。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彼此都能够随意地与对方共享各种物质性财产时,就存在着一种交互关系,相互信任。而且,我们同样可以认为虽然相互背叛在第四修正案意义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政府执法人员创造犯罪嫌疑人与其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的欺骗行为却等同于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行为。
  基于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先例,下级法院被迫遵循。当然第六巡回法庭在Baldwin案中并不愿意这样判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第六巡回法庭引用了在这一问题上最为重要的两个案例,即Hoffa v. United States案和 Lewis v. United States案,并据此驳回了Baldwin提出的,在没有合理根据和搜查令的情形下的,Hoing进入其家中的行为其实质是经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行为。法庭利用了Hoffa案的判决,确定了法庭在Baldwin案中从头至尾的审判基调——隐私保护的警醒模式——认为第四修正案从来就不会为那些将自己的信任给错了对象的人任何保护。第六巡回法庭引用Lewis案的目的则在于说明政府执法人员可以通过隐瞒自己真实身份的方式合法地进入他人家中。
  其实我们知道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Warren在Lewis案中的判决意见强调的是Lewis将其住所变成了商业场所因此而不受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可当我们在分析Hoffa案时,我们发现在那种情形下人们信任的错置并不包括那些从头至尾都是政府执法人员一手引起的虚假的友谊。第六巡回法庭因此有一些回旋的余地。然而,如果第六巡回法庭坚持认为Hoing进入Baldwin家中的行为侵犯了Baldwin宪法第四修正案上的权利的话,那么法庭将不得不在缺乏联邦最高法院 这一问题上的先例,而且缺乏其他任何法庭有关政府执法人员的秘密侦查行为受宪法第四修正案限制的判决行使的情形下来做出,简单地说,就是这样的话,第六巡回法庭将通过它的判决形成一个新的判例。当然,从理论上来说创制先例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责任,而不是其他下级法院的事。
  Baldwin案向我们说明了在现行法治语境下警察的秘密侦查行为是如何的具有侵入性。使这个案件具有特别意义的是,它提醒我们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信任的错置”原则效力延伸及那些由政府执法人员诱发的亲密关系。本案中警察的秘密侦查行为有两个特征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第一,Hoing至少从其与Baldwin同居时起是在进行着不受限制的、不受司法监督的搜查行为;这种情形对搜查令的要求,与警察在表明其身份后进入他人家中,然后对里边的一切进行检查以寻找犯罪证据时对搜查令的要求之理由并无二致。从这一点为分析,像Hoing一样的便衣警察就如一个持久的视听记录设备一样,为政府不断地提供与其共居一室者的所有信息。第二、Baldwin案是外部人(便衣警察),而不是内部人(共犯的背叛。不是一个内部人决定背叛另一个内部人的情形。这类行为复杂之处在于,它也许被理解为基于自由社会对个人自治的承诺,信任是人际间隐私的之首要规范。在Baldwin案中,法庭却纵容了一个计划滥用其预期得到的信任者的行为。类似于那些“长舌妇”(gossip)为了获取他希望获得的信息而参与他人的交谈行为通常都是受人谴责的。基于宪法第四修正案之日常生活中的隐私规范的底线,当政府执法人员为了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而伪装身份介入他人的生活之中时,他们的行为同样应当受到谴责,而且基于政府所掌握的可供利用来侵犯人际间隐私的资源,较之于个人而言的巨大优势,所以政府执法人员在秘密侦查中的类似欺骗与背叛行为应当受到更为强烈的谴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