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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隐私权(下)

  但是,这只是Kyllo案所提出的难题之一,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则性的问题,因为Kyllo案对隐私的分析路径在根本上与Katz案所确立的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相矛盾,与Minneslta v. Carter案,一个在Kyllo案判决之前三年的案件,Scalia法官宣称说这个标准是“臭名昭著,且毫无帮助”和“自我放纵”,他说,第四修正案通过列举特定物体(包括人身、房屋、文件和财产)来保护个人隐私,因此,通过人民在立法机关的代表,为好的法官,而不是法庭留下了对隐私保护的个人解释的空间。在Kyllo案中,Scalia法官重新提出了对Katz案的这一批评,但是,他却没有否定Harlan法官确立的“隐私之合理期待”的标准,相反,在表达守其对“合理期待”标准的不满后,他又援引了Katz案,认为该“没有科技性增强设备”的判决保护了人们对住所的“既有的已经为人们承认是一种合理的、最低限度的隐私期待”。
  对这一特定的自相矛盾(一方面批评某理论框架,同时又援引它)现象的解释是Scalia法官也未投票完全否决“合理期待”标准,然而,其结果是一团糟。也许Kyllo案的最好的解释是在“合理期待”的标准下,房屋有一种特殊的特权地位,屋内的任何物品都是将得到某些保护的,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的物体。但是,有人会认为房屋是受完全保护的,或至少针对那些尚未被一般性使用的科技而言,是受完全保护的。但是,如果真这样的话,是不是说在第四修正案中所列举的人身、文件、财产和房屋,能够得到于这里提到其他物体所受到的保护。或者说是否房屋所具有的特殊保护地位并不取决于第四修正案将之列为保护类别这一事实?尽管Scalia法官事实上也正是以Harlan的合理期待标准为基础来赋予房屋比其准备给予人身、文件和财产以更多的保护。
  对Kyllo案分析的困难并不止于此,事实上,Scalia法官的分析进路引起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与Katz案本身的合法性有关。Kyllo案法庭以一种 姿态引用了首席大法官Taft的主张,认为“第四修正案应当根据行为实施时什么是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来解释”,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首席大法官Taft根据Olmstead案的这一前提认为第四修正案不能为人民提供不受非侵入性监听的保护。Scalia在Kyllo案中并未引用这一结论。但是其对Taft假设的援引为现代隐私法学的基础留下了疑问。
  那么,Kyllo案应当如何解决?问题的答案也许是歪打正着。分析Kyllo案的恰当框架是对热成像仪是否确认了人们不想为外人所知的个人易受伤害性的问题提出疑问。很清楚,热流既可以表明合法的,也可以表明非法的问题,热流可以提供比如说使用微波炉或其他加热工具的证据,即使说热流可以提供有使用大功率照明工具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并不必然就能证明说有人在种植鸦片,也可以认为是有人在使用大功率照明来治疗皮肤病或只是用来使皮肤变成棕黄色。晕些都不是现代社会里人们想要避开公众视线的来进行的行为。但是,对隐私的分析,人们必须允许存在某种似是而非的模糊,而不能要求完整的,牵强的,易受伤害性根源。允许对源自公民个人住所的热流进行无令状监控的去解决也许很有可能会提升人们的这种易受伤害之感。
  与Kyllo案裁决相反,这一分析进路只是概括性地允许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形下,使用感觉增强的技术设备对住所进行监控的可能性,对这种监控的规定并未对隐私利益造成任何威胁。在Kyllo案中,Scalia法官骄傲地宣称法庭正在宣布一个对房屋内部情形进行技术性监控的毫无例外的规则。但是,房屋和办公室、垃圾袋、钱包、衣服一样,不仅可以保护隐私,也可以用来藏匿违禁品。不能区分违禁口和合法拥有的物品的技术手段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因此,拒绝诸如热成像仪之类的设备是恰当的。但是,正如法庭在Place案中所指出的那样,能够准确地确认违禁品和合法物品的科技手段是与第四修正案相容的。
  即使没有现在的类似科技,允许其发展仍然很重要。例如,我们可以考虑只对富含铀的地层发生回应的机器设备的可能性,当然这样的一种设备毫无疑问地可以受到第四修正案的。但是,Kyllo案中根本上警察将这样的设备运用于对房屋的探测,与此类似,Kyllo案将这样一种立场,如果某种设备通过被监控物品上的附加的探测设备只对被盗物品发生回应,那么该设备就是合法的,如果一个机器是发明用来存放在屋内的非法拥有武器时,情形就是相似的。在这里,关键的是Kyllo案超越了第四修正案的要求。假如说法庭以一种更为中立的方式来考虑科技问题,那么,因此就会创制一个既不是过高,也不是过低估计科技对利益的影响的判决。
  (三)交互式监视
  我们的讨论一直关注的是观察性的(单方面的监视),而不是一种交互式的监视。观察式的监视,就像我在早先提到过的那样,是一种被动的,旨在获得被监视目标行为的所有信息。而交互式监视由不同,是监视者与被监视者之间存在一种直接的接触,这是其最为显著的特征。在交互式的监视行动中,政府执法人员试图透过人际关系来发现其他具有证据价值的信息或物件。这种人际关系的渗透可以是通过欺骗的方式来实现,如侦查人员可以假装是毒品贩子,或者假装成愿意接受他人的贿赂者。另外这种人际关系的的渗透还可以是通过背叛的方式来完成,如政府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策反犯罪组织内部的成员为其提供有关其他犯罪成员的信息,或者在某个犯罪组织的内部成员试图背叛其他成员时,侦查人员主动靠近该背叛者,以从其那里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不用说,欺骗和背叛并非相互排斥,例如,如果犯罪组织的内部成员通过秘密地向政府执法人员执行其与另一犯罪人之间的谈话内容,那么可以说该成员的行为就既包括欺骗的因素,同时还是一种背叛。
  法庭对欺骗和背叛都不作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限制。但是,大部份与这些问题有关的判决都是在Katz案之前作出的,而且也没有迹象表明在Katz案之后法庭有改变其原来立场的倾向。基于与诱惑侦查有关的法律之适度限制的例外, 对政府执法人员使用欺骗和背叛的方式获取证据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大部份案件中,既包括在Katz案之前,也包括在Katz案之后判决的案件,在其他一些问题上,法庭已经认可了朋友反目, 和政府执法人员假扮吸毒者从毒品贩子手中购买毒品的秘密侦查行为, 以及警察在衣服里藏着电子设备,将其与监控对象的交谈进行录音的行为,法庭在对这些案件做出判决的过程中,一次一次地将认为政府执法人员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公民宪法第四修正案权利的主张置于一边。作为一个法律原则问题,意图背叛或欺骗并不属于第四修正案的审查范围,为了与他人之间的交往和联系,人们必须承担被他人背叛或欺骗的危险,法庭认为诱使其背叛朋友的政府执法人员当中也有他们的朋友,或者在这个过程中与他们形成了朋友关系。
  从一个方面来看,法庭的立场是正确的。很清楚,第四修正案不能被解释为可以为人们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包括针对政府执法人员的欺骗和背叛行为。警察的很多不同类型的秘密侦查行为其实与隐私并没有任何的关系,例如,警察假装为吸毒者或者假装愿意从那些逃税者处接受贿赂,都与隐私没有任何关系。法庭立场中的问题是他们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其结果是,在他们的理念下,即便是最为亲密的人际关系也得不到任何的保护。要改变法庭的这一立场并不是个容易的问题,至少有三个问题必须考虑。
  首先,关系密切者有理由合理地期待对方不会欺骗或背叛自己,在这里“合理的期待”既是一种经验性的也是一种正常的判断。在人际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人们交换信任,这种最初的信任,不仅是利益的象征,还是信任的考验。当这些考验都通过时,密切的人际关系也就形成了。正是在这一点上,信任的交换和个人空间的共享界定了特定人际关系中“人际间隐私”,和对欺骗与背叛的规范性禁止之间的界限。不幸的是,法庭并未认可这种人际间隐私。人们可能会说人际间隐私的主张通常过于复杂(难以确定),因此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但是,如果只是对人际间隐私现象进行简单的否定,那简直让人难以置信。基于Katz案将隐私作为第四修正案分析框架下的一个独立变量,我认为人际间隐私也必须加以考虑。
  其次,自由主义的法律秩序并不禁止关系亲密者之间的背叛行为,而且,出于实用主义的原因,自由主义的法律也不应当禁止类似关系中的某些欺骗行为。个人自治的自由主义主张要求法律在关系亲密者之间选择以披露对方的秘密或行为怪癖的方式来表达其对彼此亲密关系的背叛时袖手旁观。这一点即使是在反对背叛的隐私法面前也无懈可击,因为自由主义的法律秩序必须尊重个人隐私,同时自由主义的法律秩序也必须尊重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同时衍生的一些规范,和个人自治的最高原则——人们也可以选择脱离某种亲密关系,只要他们这样选择。
  与欺骗有关的观点可能更为复杂,对一些类型的欺骗行为的禁止事实上可能与自由主义法律秩序的原则是一致的,例如,法律对有意隐瞒具有性传播疾病的禁止。但是关于个人感情的欺骗——在个人是否真正关心他人这一问题上的欺骗,即使国家非常想通过刑法或民法来禁止这类欺骗,法律执行可能引发的众多问题也会让国家知难而退。在人际关系隐私名义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太难把握,在其结构上也过于复杂,因此而不适宜于将这类欺骗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对于共同犯罪成员而言,无论是对其他共犯感情的背叛还是欺骗在法律上都是一种合法的选择,与事实不太相符的一点是,他们在隐私法的分析框架下同样是规范的否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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