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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隐私权(下)

  秘密跟踪为什么涉及个人隐私的第二个理由与不确定性的解决有关。在法庭的判决理由中,不确定性只是隐私的一个附属性因素。 法庭真正的关心的是,什么是人们完全保密,希望保持其私人性的事物。可我们一次又一次地发现这种模式与我们日常对隐私的理解相距多远。我们日常的隐私概念允许某种程度上的非封闭性,这种日常隐私概念的理解只要求本人采取措施,在外部人当中就其希望对哪些事物保守秘密形成某种不确定性即可,因此为外部人设置了不以规避的方式去探究他人这种不确定性的义务和负担。在秘密跟踪的情形下,跟踪者未能遵守在公共场所的偶遇者之间的,以对称性为特征的不确定性。各方在公共场所短暂偶遇后各自赶路的静态画面,为一方在公共场所行动的连续性画面所取代。
  从这一方面来考虑,秘密跟踪某人与偷偷检查他人的电话记录之间没有什么区别。也许从单个电话记录来看并没什么意义,但是对单个电话信息的积累却可以帮助他确定他人的生活方式,如一段时间以来,他经常通过电话与特定的某人联系,从而可以大致判断某要在其生活中的重要性。在超市或大街上偶然遇见同样不能意味什么,你无法从这种偶遇中得出更多的信息,但是,你如果对某人进行持续数周的跟踪观察,你就可以发现很多与你所观察到的现象有关的信息,如某人在一段时间内经常出现在特定的场所,即可大致判断该场所与其生活的密切程度如何。在这种背景下,显然涉及到了个人隐私问题,因为人们很可能对自己有关信息被他人所知感到受了伤害。
  当然,讨论个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问题,并不意味着说公共场所的隐私权这一主张多么正当有力,因为在公共场所涉及的易受伤害性要远弱于人们的生活或经济信息内容被非自愿披露。但是,人们也不能像法庭那样认为,跟踪他人的行动与隐私权之间没有关系。那么法庭应该如何来处理这种在公共场所的跟踪问题呢?我认为,恰当的方式是将这种跟踪视为涉及一种最弱意义上的隐私利益,因此要求以Terry案式的合理怀疑作为采取跟踪行动的前提。在Terry v. Ohio案中,法庭认为警察对公民人身自由的简短干预是以合理怀疑而不是合理根据为依据,跟踪行为所涉及的隐私权益于Terry案中的人身自由权益,其重要性足以许可司法检查,但还未达到要求合理根据的程序。这一结论的合理性被United States v. Knotts案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看重所强化,在警察秘密监视Knotts案中的被告人时,他先获悉了M公司的官员是涉嫌盗窃生产毒品所需要的化学药品的被告之一Amstrong。警察也知道Amstron曾经从Minipolis的一个零售商处购买过这类化学药品,法庭因此可以在合理怀疑理论的基础上处理这些案件,并为下级法院在决定政府执法机关对Amstrong的秘密监控行为是否会发现其他被告人提供指导。如果未能达到这种效果,而是认为这种秘密监控行为完全与隐私无关,这就揭示了其对确立警示模式所具有的侵害性。
  前述结论同样适用于通过电子追踪器辅助秘密监控和个人之间“一对一”的监视情况,因此,如果认为警察在大街上对个人的跟踪干涉了个人隐私,那么警察通过电子追踪设备对个人的监控同样干涉了个人隐私。但是,在电子追踪情形下,还有更为复杂的难题,人们可以认为这在第四修正案上完全难以接受。这一困难与电子跟踪设备的安装有关,因为这要求在监控之前先将设备安装在被跟踪对象的物件上。在Knott案中,化学药品的零售商安装了电子追踪器在氯化氛的宣传品上,这件事并未告诉Knott案中的被告。但是,没有一名被告对这一安装行为的合宪性提出质疑,因此在Knott案中,电子追踪器的安装问题并未得到处理。一年后,在United States v. Karo案中,法庭继续讨论了这一问题,考虑到电子跟踪设备安装事实模式与Knott案的相似性,Karo认为在无搜查令的情形下,在后来出售给他的物品了安装电子跟踪设备的行为构成了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因为销售商在将该物件出售给他时并未告诉他在其上安装了电子追踪器这一事实。法庭驳回了被告的动议,认为电子追踪器启动之前并未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因为警察中有在交易行为完成后才开始电子追踪监控,而且,人们也不能主张电子追踪器的安装本身涉及隐私利益,而且这也不侵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法庭认为,因为电子追踪器的安装只相当于一种技术性侵入,“虽然Karo所购买的罐头盒也许装有一种未知的,而且他不想要的东西,但是,不能认为因此有谁的所有权受到了他人故意的干涉。”
  Karo案善于隐私问题的结论显然是合理的,可以认为,在电子追踪器开始发送信号之前并不存在任何的隐私威胁,另一方面,其对财产权的论述显然是错误的,Jacobsen案法庭确立了,决定什么时候政府官员侵犯了公民第四修正案财产权的标准。根据该案的判决,当“发生了有目的的侵犯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时”即形成了对财产的扣押。正如Stevens法官在Karo一案的反对意见中所指出的“当政府将一个电子监控设备安置在某人的财产上时……政府就将该财产为自己所用了。”而且只要一谈到非自愿的电子追踪监控问题,这种财产转移现象就无法回避。如将电子追踪器安装在他人的衣服、汽车或自行车上,政府官员的行为就有目的地侵犯了人们的所有权。只有自愿的被电子追踪器监控,也就是说,只有对同意在其人自或财产上安装电子追踪器者实施的监控行为才是合宪的。在个人人自或财产上非自愿地安装电子追踪器将不同程度地侵犯个人的所有权。如果电子追踪器的安装缺乏根据,如果跟踪盯梢缺乏合理怀疑,无论何种情形都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因为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善于对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电子监控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与警察盯梢行为相当类似。在对公共场所的调查方面,电子摄像机所能捕捉到的与警察监视时所能捕捉到的完全一样。因为当警察在进行公共场所调查时也不涉及隐私权的问题,所以人们就可以说对公共场所的电子监控也并不影响个人隐私。当然,电子摄像确实大大地提高了警察监控的效率。例如,单个警察可以监控五或认上屏幕,因此其所监控的范围要远远大于他实际上走出警察机关,在公共场所巡逻所能控制的范围。但是效率的观点在此并不能凌驾于其他观点之上。电子摄像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警察的行走所能监控的范围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不能将电子摄像机作为一种监控设备。
  如果对公共场所的电子监控是通过录像设备来完成时,而且录像带将由警察不受限制地保有时,情形又会如何?如果将这种电子监控与警察的目光监控相比较,由于录像设备的增加,显然警察的目光监控能力要弱于电子监控。很少有人具有“光电记忆”的功能(尽管有不少人声称自己具有这方面的能力),相反,警察通过保有录像带从而获得了“光电记忆”,但是,我们还是难以理解为什么警察保有录像带会改变我们对该情形下的隐私问题的结论。如果人们同意个人在场所被人们随意观察中并无隐私权的观点,那么我们也必须同意说那些能长久保有个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的辅助设备也并不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
  4、科技和隐私问题的解释
  隐藏在这一问题的背景之后的是,而且事实上,任何对监控问题的讨论都是对科技革命所带来的对隐私威胁的关注。如果科技不可避免地要破坏隐私权,那么,仅根据这一点就可以拒绝航空飞行器监控(如Ciraolo案和Riley案)和电子监控(Knotts案和Karo案),但是,这样做,是以一种简化的,因噎忘废食的问题解决方式来处理那些事实上是复杂的问题。出于对日常生活中对效率的需要,人们对科技革新表示出积极的欢迎。而且,科技也只有在某些时候危及个人隐私,另一方面科技也可以成为个人隐私的保障。 因此人们不能采取一个发生在过去那个年代——1967年的Katz案判决时的观念来宣称自那以后发生的所有技术革新都与个人隐私不相容。相反,人们必须认真地考虑科技对人的脆弱的根源的影响方式。基于这样的分析,Katz案的判决是适当的,因为该判决防止了科技对个人间的私人谈话中的个人权益的侵犯。但是,Dow Chemical案的判决基于政府的科技正被用于检查与人身关系没有联系的物品这一事实而言也是适当的。
  不幸的是,现在的法庭在考虑科技对隐私的影响时仍然没有适用这一分析框架,事实上,他们在科技之于隐私的许可范围上的模糊立场对Katz案所确立的判决还具有一种破坏性作用。典型的案例是Kyllo v. United States案,该案的难题是警察在调查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中使用了热成像仪(Thermal imaging device)来探测从犯罪嫌疑人住所散发出来的热量,然后根据热成像仪上所反映出来的图像来判断室内的温度,从而怀疑Kyllo正在使用大功率的灯泡照射,在他家的后院种植鸦片。于是在2月份的某天三点多钟,警察站在Kyllo家的屋外进行监控,并用热成像仪监测Kyllo家散发出来的热量情况,结果发现,车库屋顶的温度要比房子的其他部份及房屋周边的温度都要高,基于这一发现,和线人举报及有关的收费账单,警察获得了搜查令状,在执行搜查令的过程中,警察在车库内发现了包括100株鸦片在内的毒品原植物。在后来的法庭判决意见中,Scalia法官写道:“我们今天面临的问题是科技对隐私保障范围的减缩能力上有何限制。”他对这一问题的担心听起来让人感到对法庭放心,而且初看起来,他所宣布的裁决也让人放心。“通过感觉增强科技所获得的有关该屋内情形的任何信息,至少在这里争论的科技并没有被普遍地一般性使用之前,如果没有对该 场所的物理性侵入就不可能获得。”可是“普遍地一般性使用”之前便利裁决的范围就变得不确定起来。在Scalia法官的分析进路中,市场力量具有颠覆任何的隐私惯例的潜在可能,因为诸如热成像仪之类的设备的生产厂家成功地为其产品找到了销路后,个人的隐私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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