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隐私权(中)

  D、隐私分析的内容和方式:人的易受伤害性的传统习惯和习性方面的根源
  目前我们已经讨论过了隐私和不同类型的人间关系之间的联系,现在让我们来关注一下什么是隐私,以及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什么是社会传统习惯命名为私人的;人们怎么利用那些表达其隐私利益的信号。
  隐私分析的内容容易界定。在一个既定的社会里,那些一旦公开就很有可能为他人带来伤害感的事物被归类于私人的。 这种传统主义者的陈述与前文提到过的Harlan的合理期待标准相吻合。从这一方面来说,没有任何事物在其本质上就是私人性的,事实上,这种分析模式考虑到了在个人的易伤害性方面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存在的变化可能。大约还不到100年前,女士们还对被迫暴露他们的大腿感到过焦虑。而现在,几乎没有女士们会有这种感觉了。但是,即使在当代社会,人们仍然对被迫暴露他们的生殖器感到焦虑。其他极度私人性的事物(那些被迫公开时会使人们带到实质上的焦虑的事物)还包括医疗记录和家庭事务。弱私人性的事物(只引起一般的焦虑感)包括汽车内的、家庭窗帘后面的、口袋里的事物等。
  如果被迫公开其生活中的一些私人事物引起的焦虑只在少数人中产生,这种情形该如何来解释?我们可以将这些称之为易受伤害性的“习性”根源。因为这种易受伤害性的可能源于何处还不是很明确,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个人对广泛理解的寻求暗示着其在某些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事物上有着个人的利益。这就是隐私期待的方式问题,即如何来表达其隐私期待。因为对于什么构成隐私暗示的理解通常因人而异,易受伤害性的习性根源可以在人们对其身边的一切事物,如关着的门、或密封着的信封所象征的意义都能够得到人们的理解中发现。
  人们的焦虑因其习性原因而被激起,并不意味着除了因传统习惯原因引起的焦虑之外就没有其他事物更值得关注了。相反,人的易受伤害性的传统方面和习性方面的原因都得到了广泛的尊重,虽然表现的方式不同。因为传统习惯的易受伤害性的明显特征是许多的人对于公开某些事物的感觉都是相同的,人们每天的期待都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之上的,即在那样的场合下人们更偏爱隐私。当易受伤害性的根源在于传统习惯时,只需要轻微的暗示就能确保个人的隐私利益主张,如关上其房间的门、放下卧室的窗帘把信封密封起来等等。但是,相反的假设是,如果个人的易受伤害性之根源在于个人习性方面时,在我们的文化中比如说人们并不期待对暴露他们的大腿时,别人也感受到作到伤害。某人发出明确无误的信号说当他感到会受伤害时,他期待有自己的隐私(如,某人在夏天的海滩上穿着长长的裤衩、系着紧紧的腰带)。
  这种说法,应当注意的是,也是建立在修正之后的Harlan两分法(主观、客观)标准之上的。这与在Harlan标准中将社会传统习惯视为隐私分析的基石是一致的。也是与Harlan的隐私需要得到保障,但是利益主张者必须采取某种明确的措施来自我保护(我称之为暗示)也非常关键之分析路径相一致的。但是我的分析模式通过将个人的易受伤害性根源分为传统习惯方面和个人习性方面而对Harlan标准进行了修正。Harlan对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没有进行论述,事实上,他并不认为个人易受伤害性的体验也应当包括在隐私认定的标准当中。从这一角度来说,我所提出的分析模式是对Harlan标准的修正。
  E、重述
  对前文所述进行简单的概括可以对隐私分析的关键因素提供一个大概的轮廓。当我们谈到隐私问题时,我们所关注的就是某种具有两个明显特征的排他性的惯例。一是与非公开性有关,也就是说假设一般的公共成员不会在无意间发现与人们生活有着重要关系的事物或信息;另一个是与个人的易受伤害性有关,因为必须事前合理的假设非公开的情形具有保护某人不受压力、尴尬或与公开这些事物或信息而来的焦虑之困扰的功能。这一分析框架所暗示的是在人身隐私与信息性隐私之间的区别,而且,基于这样的分析框架,可以进一步得出在个人易受伤害性的传统习惯和个人习性方面的根源方面的区别。人们可以将那些非自愿公开在大多数社会成员中都会产生的尴尬和压力感的情形归类为个人易受伤害性的传统习惯方面的根源,而将那些大多数社会成员并不认为是私人性的,但是少数人不愿意公开的情形当类于个人易受伤害性的个人习性方面的根源。与外界交流过程中的隐私的暗示的信号表达了某人在避免某事物被公开方面的隐私利益要求,然而,这种信号必须是明显的,强烈的,当个人的易受伤害性根源在于个人习性而不是公共习惯时。
  正因为隐私的社会功能在于保护个人的易受伤害性,所以对于其周围的一切人们都期待他者克制自我的行为。根据其与个人易受伤害性之间的联系,“隐私”一词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就可以得到理解。除了在以隐私作为非公开性活动的策略情形下,许多排他性惯例,如扑克游戏、公司企业为了商业秘密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等情形,要求的是自我警醒模式,因为在这些情形下并不存在个人的易受伤害性问题。而在隐私利益的主张中,因为那些不能暴露的事物所被赋予的重要性,更多的是要求他人的克制模式。
  5、对他人行为克制的合理期待
  克制模式在实践中如何运作?特别是,基于前文所说的个体易受伤害性的传统习惯性和个人习性根源之间的区别,其是如何运作的。对克制模式与警醒模式之间的简单比较对于回答这个问题会有所帮助。在克制模式下,人们期待他人的行为保持克制,只要对那些人们一般认为是非常私人的事物采取最为轻微的措施来避免公开,他就可以期待他人对自己的行为保持克制。而在警醒模式下,人们在相反的期待之下行为,也就是说,人们预料他人会试图介入那些他努力不愿意公开的事物。日常生活中的隐私期待当然是建立在克制模式的基础之上的,或者更准确地说,应当是建立在我所说的“有限制的克制模式”之上。但是警醒模式却并不是用来描述隐私期待的,而只是用来指那些只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前文所述的扑克游戏等)和有特定目的机构(如监狱等)的期待。表3对这些区别进行了简单的概括,对警醒模式和克制模式之间的一般性区别和两种模式的完全及限制适用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在完全适用的警醒模式下,任何事物都可以合法地成为监控的对象,完全警醒模式并未考虑隐私暗示的问题,它也不将任何事物看成是个人的事物,监狱生活为完全警醒模式的理解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