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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隐私权(译文:上)

  然后,可能为法庭在Oliver案的判决意见提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Powell自己曾认为第四修正案的利益保护范围应从一种建议性的角度来解读,而不应当被认为是穷尽一切可能的列举式的规定,从而将其保护客体限定在条文所特别指出的客体范围内。不幸的是,Powell非但未能坚持其解释理路,而且由于其提出明显意味着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客体范围不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另一主张而使情况应得更糟。“自从Katz案以来”Powell评论道“第四修正案分析的首要问题就变成了——公民个人是否有其隐私受到合宪保护的合理期待。”进而,Powell认为所有与第四修正案有关的案例所蕴涵的问题都是“搜查是否侵害了个人隐私”的问题。
  在这就有一个第四修正案一元主义的例子,其狭隘如支持Olmstead案判决意见的一元主义者们一样,虽然Taft所代表的一元主义者们的根据在于财产权,而Powell为代表的一元主义者们的根据在于隐私权。基于Powell在Oliver案中的分析模式,可以认为财产权只是偶然地依附于第四修正案的保护之下。 根据Oliver案的判决意见,如果政府官员扣押了某人的皮夹或钱包,只有在该政府官员的行为侵犯了被扣押者与被扣押的皮夹或钱包有关的隐私利益时,如该政府官员打开了其皮夹或钱包,被扣押者才能主张其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因此,如果政府官员只是剥夺了某人对皮夹或钱包的所有权,而并未检查其衣内或钱包内的内容时,被扣押者就不能认为其受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然而,Oliver案并没有确立法庭最后在解释第四修正案时遵循的规则。就在Oliver案判决前的15天,在United States v. Jacobason案中,法庭迈出了其走向第四修正案多元主义的第一步,其第一步,用另一句话来说就是在解释模式上强调多元、条分缕析地区别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各种价值范畴。在对第四修正案的解读中,Stevens法官在代表法庭撰写Jacobsson判决意见时认为,区别政府官员两种不同类型的非法侵入行为——搜查和扣押,是相当重要的。“搜查”Stevens认为“当人们认为社会准备合理地考虑的隐私期待被侵犯时,搜查就发生了。”而“对财产的扣押则是对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利益的有意干预”。最后他认为, “对人身的扣押,无论期间多么的短暂,都是对个人行动自由的有意干预。”
  回过来看,似乎Jacobsen案法庭的其他成员并未能把握Stevens法官对第四修正案保护的客体进行三分(即,将第四修正案保护的客体分为隐私、财产、自由)的意义。当Oliver案在15天后判决时,法庭的多数派和反对派一样,其中只有一个例外,即Stevens他既不是多数派,也不赞成反对派的意见,他从Jacobsen的多数派变成了反对派。有时,Stevens对多元主义的坚持变成控制了法庭对第四修正案的解释,这方面最好的证据是在1992年Soldal v. Cook County案的法庭判决中。
  Soldal案所争议的问题是Cook郡司法办公室的官员在场的情形下发生的驱逐行为是否适用第四修正案。案情是这样的,一个拖车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在未取得驱逐令的情形下发起了一场针对Soldal的驱逐行动。然而当管理人员切断通向Soldal停在停车场的房车的给排水管道,并将其房车与停车设备分开后将房车拖到了大街上时,司法办公室的官员却对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表示支持。为此Soldal随后对司法办公室的官员提起了损害赔偿之诉,认为司法办公室官员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法庭对此案采取了简易程序,波斯纳法官代表第七巡回法庭进行判决,他在判决中坚持认为“法庭始终认为第四修正案只是一个以隐私为其首要关注点的规定。” 没人进入了Soldal的拖车,因此其隐私并未受到侵犯。进而波斯纳认为剥夺某人的家,所侵害的只是财产权,而这一情形下的财产利益,只有在政府官员的行为干预了个人隐私利益时才受到第四修正案的保护。
  相反,White法官在制作法庭具名判决意见时将Stevens在Jacobsen案中的意见作为主导,并因此对第四修正案采取了一种多元主义的解释模式。 White法官认为Katz案的判决“并未完全抹杀此前已为人们承认的第四修正案对财产权的保护”事实上,White法官在引用Katz 和Jacobsen案时,其所暗示的是在所有与第四修正案有关的案件中都有一个共同的主题——支持人们对抗政府官员的专横行为,满足其对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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