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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隐私权(译文:上)

  就第四修正案的解释而言,将注意力集中于宪法性原则而不是狭义的普通法规则约束有两个优点:第一,这种解释方式抓住了Camden和Pitt法官就安全之于个人生活的重要性的评论的重要意义,就像这里所说的,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类型是建议性的,而非列举式的。保护范围的这种分类方式强调了个人生活环境的重要性,但并未想过要将一切对个人生活而言至关重要的要素都一一列举。虽然这些要素在人们生活的不同领域里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认为是列举式的这一点上,Scalia 和Taft法官二人的立场是一致的——因为截然分开的保护对象的列举,明确了第四修正案的隐私保护客体的外延。Scalia法官的模式被其前后不一致所破坏,他对Katz案的判决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但是他又避开了对第四修正案的“原法条主义”解释,这与Taft法官的分析不一样。Taft法官的分析框架从内部而言是前后一致的,但其立论的基点有问题,即其将第四修正案的目的解释为将普通法冻结在其既有的痕迹之上。其次,这种解释模式使考虑财产权和隐私利益之间的连续性应得可能。确实财产权和隐私利益之间是不同的利益种类,但在它们之间也存在某些共同点,这也是事实。特别是,无论是财产权还是隐私权,都是个别性、排他性的利益,使人们与他人相别的利益,强调的是个别性,使人们与社区之间的联系弱化。 而且,隐私一词源于财产权的理解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对隐私侵入和侵犯的提及之重要性,诉之于“非法侵入”概念的外延,即使是一种隐喻性的外延也是至关重要的。这一切都随着争论的进展而变得更加清晰起来,隐私权与财产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因为隐私权源于财产权,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才逐渐地从中分离出来。 在人员流动较少的18世纪,财产权几乎就可以为人们提供完整的隐私保护。 在20世纪,人员的流动变得日益重要,隐私成为具有独立性的问题,首先人们赋予了隐私作为一种其在社会流转过程中保护其个人信息的设置之工具价值。 由于第四修正案被以第七修正案中的狭义词汇来表达,法庭不能为因为生活方式中更多的流动性而带来的新的利益领域提供合适的保护。基于第四修正案对原则的诉求,它完全适于Katz案法庭用来改变人们生活的情形。
  5、第四修正案的多元性
  我对Katz案做的论述所暗含的正当理由是政府可能以不同的方式破坏人们的生活环境的主张,因此第四修正案扣保护的利益也具有多样性。其中之一是政府对个人行动自由的干预——对人身的扣押,另一方面则是对公民个人控制的财产的干预——对其住所、文件、财产的扣押,此外还有则是对公民个人的监视——搜查其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这里所提及的侵入都只是对人身安全的不同形式的干预——其潜在的价值基础是自由(并以行动自由为载体)、财产权(以对个人控制的财产的干预为载体),或隐私权(以避免对个人和个人生活信息的监视为载体)。这三者是一个整体,但是又是适合于作完全不同的分析。也就是说,每一种利益都可能被独立地侵犯,而同时其他利益却不受其影响。这就是因为其可以被人们称为“第四修正案的多元性”。
  与此相对的是第四修正案的一元性,即认为第四修正案只是保护某种单独的利益。Taft法官就是第四修正案之一元性的主张者。其在Olmstead案中即认为第四修正案只有在非法侵入行为发生时才被激发,他认为第四修正案只关注人们对有形物质的控制行为,无论这些物质是人身还是个人财产。然而,另一种一元主义可能是人们认为Katz案则将Olmstead案完全颠倒,认为第四修正案只保护个人隐私,而不包括其他。如果根据Taft法官在Olmstead案中对第四修正案的运用来看,这肯定是个错误,而在Katx案之后的法官们似乎一时准备对其表示支持。要更好地理解第四修正案法理中隐私的重要意义,关键在于弄清法庭是如何在赞同隐私作为唯一的受第四修正案保护的价值问题上达成一致的,以及他们是如何在这一问题上发生转变,以及如何在通过对第四修正案采用一种多元主义的解释,从外部分析时来认为第四修正案应当具有隐私保护的价值。
  与Olmstead案的判决意见截然相反的是Oliver v United States案,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政府官员非法侵入离Oliver的住所很远的一块空地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第四修正案的权利。Powell法官在制作法庭判决意见时提出了两个理论基础,认为在该案中并不具备适用第四修正案的情形。其一是从第四修正案条文的字面中所得出的推论,他认为“开放性区域”并不属于第四修正案所列举的保护范围,因此,他认为第四修正案并不对政府官员进入“开放性区域”的行为加以保护。
  这一理论基础 Taft-Scalia时期法庭对第四修正案条文解读的早期观点,这些法官所阐述的理由并未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限制于条文所特别提到的客体种类,相反,他们的阐述允许从条文所列举的保护类型进行合理类推的可能性的存在。 但是尽管Powill的特别列举分析模式从总体上来说是没什么希望的,仅从保护个人的生活环境所勾勒出的原则为Oliver案提供了一个预备性的正当根据。从这一点来分析,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办公室提供了一个起点,而不是一个有关人们生活中重要问题的,穷尽一切可能的列举式规定。如果将之作为一个分析的起点,我们可以发现除了第四修正案条文所列举的这些对个人生活起着重要支持作用的客体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客体也应当在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虽然,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形,人们可能不会认为那些“开放性区域”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开放性区域”和可以临时性地成为人们最为隐秘的生活行为所在的旅馆房间不同,相反,它们更可能是工厂车间或露天市场,在这些场所人们进行他们的工作,但是对其个人生活而言,并非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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