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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隐私权(译文:上)

  (2)联邦最高法院Katz案判决意见的论证
  如果说Stewart法官就法庭对第四修正案的所有解释提出了什么正当理由,我们认为从其“对第四修正案的狭义解读‘忽视了公用电话在私人交流中所发挥的作用’”之评论中发现。然而,该评论最多只能是朝向其正当理由的第一步,建基于其上的正当理由有两个方面值得我们考虑。第一,人们可以通过类推的方式来判断Katz案,从其功能上看,电话交谈与信件往来是一样的,人们可以认为,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从书面拓展到言谈是合适的(因为第四修正案保护人们的文件不受非法搜查、扣押,进而推及书信,直至言谈)。相应地,人们可以认为在第四修正案中隐含着这样一个一般性原则——政府必须尊重人们的生活环境,进而认为,Katz案是恰当地适用了这一规则。相对而言,前一点显得更有蕴涵力,而后者则值得更加注意。特别是因为它已经预示了scalia法官近来就第四修正隐私利益问题的意见。
  如果诉之以类推,Scalia法官提出第四修正案所保护客体的种类,并质问当法庭在运用这一分类来确定事物的特定形式时有多大的裁量余地。 当该模式被否定性适用时这个问题特别重要,因为该模式的运用即意味着任何在合理的类推范围之外的事物就不在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例如,在解释“确保其住所内”这一词时,Scalia法官就认为法庭坚持认为一个租房户对其所租住的房屋受到保护就是正确的。法庭保护一个住在其祖母家中的孙子应当受到保护同样是正确的。但是,保护这类客人,Scalia法官认为是“第四修正案条文和传统允许的绝对限制”,他认为,特别是如果法庭走得太远,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拓展到那些在别人的家中甚至没有过夜的客人时,这种不合理性就变得更为明显。
  通过类推来寻找正当理由要求精细的,甚至是令人信服的细致分类(如过夜的客人可以受到保护,短期的客人不受保护之类的区分)。但这还不是其主要的瑕疵。更重要的是,这种方法的主要困难在于其对Katz案的合法性提出了疑问。如果类推得以适用,那么,Taft法官之第四修正案保护客体的物质属性的观点就必须加以考虑。当然,这里有一个类推的度的问题,但是,类推的适用取决于法庭施加的处分。Scalia法官在批评Katz案法庭时对这一点进行了评断,他认为Taft法官的观点“是主观的、自我放纵的”,他暗示着其以类推为基础的模式对法官施加了限制。 但是,如果这就是Scalia法官所要的法庭规则,那么根据第四修正案也为言谈提供保护的理论,可以肯定的是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客体限于物质性客体的观点,以及Katz案都可以说是错误的判决。
  人们可以根据Taft法官对第四修正案的更为单纯的观点来对Scalia法官的分析模式提出疑义。 但是,Taft法官的“原法条主义”(originalism)同样与Katz案不协调,并因要求在非法侵入行为发生时的细致调查要求而带来诸多的困难。对这一模式更合理的分析的完全展开应当在认真地考虑第四修正案的条文的基础上进行。基于这样的理由,可以认为在第四修正案中暗含着这样一个原则——确保个人有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能使他们的生活正常地进行。保护类型的划分使这一点更清楚。在说到“人身、财产、文件、和财产”时,第四修正案明确了个人生活的物质性基础,个人必须加以控制以使其日常生活有安全感的物质(包括其人身)。但是这些客体明显的不仅限于物质性的。住所内的一切个人文件,如Camden所认为是人们“最为珍贵的财产”,这些事物的重要不是因为其物质性,而是因为其作为个人生活的支撑,和作为个人生活信息包容物。基于这种无形价值,法庭不仅考虑个人生活的物质性环境,而且考虑物质性环境对于个人生活的无形价值从总体上来说是适当的。因此,法庭将公民之间的谈话和物质性客体一样予以保护同样是适当的。
  这一假定原则是与第四修正案的原则相一致的,但其是否也与其普通法的背景相一致,特别是与普通法的将非法侵入作为搜查和扣押责任的前提这一立场相一致?这一问题在首席大法官Taft固执的原法条主义之下就显得特别重要。Scalia法官,同样也坚持根据“第四修正案的最初意思”,但是,事实上其不再坚持仅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客体局限于物质性客体,和非法侵入规则时,原法条主义的味道就变得淡了起来。 Taft法官在Olmstead案中的意见,从另一方面来说是建立在两个方面之上的,他认为,第四修正案已经赋予了Entick案的合宪性地位,因此使得非法侵入和物质性客体限制对于第四修正案分析而言,就变得相当重要。
  回答这一由Olmstead案所引起的论战最好的方式是看看什么是第四修正案的条文当中没有包含的。其中没有提到非法侵入,也没有提到普通法。这种忽略的重要性被对第七修正案的条文考察所强化。 在宪法第七修正案的条文中,明确地提到了对普通法的引用,在普通法诉讼中,当争议金额超过20美元时,保留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基于这种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人们可以发现立法者在创制每一修正案时的不同策略。第四修正案的创制者对人身安全诉之以一种宽泛的原则,普通法所昭示的一个原则,而且通过使用一个普通法系的法官不常使用的术语(如不合理搜查与扣押)超越了它。第七修正案的创制们明确地提到了普通法,并且在条文中明确地设定了争议的数额来保留在民事案件中普通法上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第四修正案因此最好被解读为是一个包含着更宽泛地被运用的原则。Taft法官的错误在于其在将第四与第七修正案进行类比时,认为应当如第七修正案以具体的美元金额来确定民事案件的陪审团审判权利一样,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予以明确,并且长时间地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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