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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隐私权(译文:上)

  2、18世纪的渊源
  18世纪的法学家在对搜查和法律制度进行评论时似乎从未使用过“隐私”一词。他们分析的概念性框架是建立在对财产权的一般性关注和特殊情形下的非法侵入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关注之基础上的。因此,如果我们要从18世纪法学家对搜查和扣押法律制度的评论中来寻找对隐私的关注,我们就必须将前面提到的隐私类型——信息性隐私和人身隐私,置于建立于财产法律制度之上的概念性方案所表示的司法意见和政治演讲之上。就像我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那样,这样一种认同充满着危险,因为将过去的一概念性方案转换为适合于现代,伴随着许多知识上的不诚实的风险。在这种情形下,虽然风险也可能被避免,因为我们可以强辞夺理地说18世纪的法学家们其实非常关注我前面所说的那些类型的隐私问题,只不过他们没有使用“隐私”这一词语来确切地表达他们的主张。有两个例子可以用来支持这一观点,一个是与信息性隐私有关的,而另一个则与人身隐私有关。
  我们首先来看18世纪的一个突出案例,Entick v. Carrington,这个案例与我所就的信息性隐私有关。Entick案是众多Crown致力于镇压John Wilkes和他的同事们在18世纪60年代早期分发的反政府手册案中的一个,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官员扣押Entick的个人文件是否合法。在侦查的初期,Lord Halifax的执法机关进行了拉网式搜查,逮捕了大约20余名的嫌疑人,在他们逮捕Entick时他们Entick很可能参与了Wilke的行动,但是他们不能确认哪些文件可以扣押。在执法人员非法侵入Entick的住所时,Entick指控执法人员搜查了他家,“打开各种箱子,盒子、抽屉,和所有他的个人文件。”然后把他的所有秘密事项公开展示,公之于众。Lord Gamden在为Entick辩护时利用了每一点来强调这些文件的私人性质。
  Camden将其辩护策略建立于洛克之政府存在的目的这一前提之上,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保障那些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有关禁止侵入的法律,Camden认为是用来保护公民的财产利益的。“根据英格兰法律,任一对私人财产的侵犯,不管是多么轻微,都是非法侵入。没有我的允许,任何人都不能把他们的脚踩在我的土地上,对此非法侵入他可能遭到诉讼……如果允许他的侵入,那么,他也必须以正当的方式告知其已经得到了某一确定法律的授权或豁免。”  Camden认为。因为搜查Entick家的执法人员没有前述正当理由,所以他们应当对非法侵入Entick家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他进一步认为因为在搜查中所扣押的文件系属私人物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执法人员承担。Camden在辩护中说道“文件是主人的私人物品,是他的最为珍贵的财产。是不容被扣押的,甚至不能被检查。虽然根据英格兰法律非法侵入中的所见并不是一种罪,然而,当私人文件被拿走,这些文件的秘密性将因非法侵入而受到侵害,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得到更多的考虑。”
  对现代人来说,隐私的概念似乎是占主要地位的。事实上,虽然本文对之进行详细的考察就是为了使之更为清楚,Camden对扣押中的财产法律的论述勾划出一个特别的范畴,其中包含着其渊博的思想。虽然财产损害通常是根据市场条件来评估,但当所扣押的物品为文件时,市场并未为Camden的主张提供一个标准。“这些是个人最为珍贵的财产”,Camden认为“他们的扣押和非法检查导致了更为严重的损害。”当他使用“最为珍贵)(dearest)一词时,Camden清楚无误地表明了一种个人情感价值在内,而不是私人文件的市场价值。Camden进而认为,问题是这些文件的价值不是源于在一个开放市场上的价格,而是这些文件对于支承个人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许有人不同意Camden的观点,然后认为他在写作本案的辩护意见时对信息性隐私表现出特别的尊重。他的分析类型属于财产法,但是财产却为那些他实际上维护的价值提供了一个令人尴尬的代用品。
  现在我们来看与人身隐私有关的评论。在Entick案后一年,政府对Wilkes的调查仍然可以被感觉到,William Pitt向众议院提出了他的“家就是城堡”(home as castle)的原则,他说“贫穷的人们在他简陋的小屋里可以藐视国王所有的力量。房子也许是破旧的,屋顶也许是摇摇欲坠的,风暴可以进,雨可以进,但是英王不能进,英王的军队不敢跨过他破旧的小屋的门槛。”
  家的安全,Pitt有这些评论中所推崇的原则,提出不同的利益,不仅是人身隐私,而且还有信息性隐私和对财产的控制。Pitt的雄辩因此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18世纪的评论家们并不将隐私作为一种单独的利益加以考虑,而是代之以根据一般的利益推断,回过头来看,可以说包括了人身隐私在内的一些特定利益。Pitt期望这些一般性利益能够得到有关“非法侵入”的法律的保护的原则,在其“跨过他的门槛”的评论中变得更加清楚。但是,如果我们仅将视角置于财产权方面,我们就不能与18世纪模糊的思想遗产之间取得一致。Pitt 和Camden一样认为个人财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他的评论,和Camden之于Entick案的评论一样,很明显他并不关心财产的交换价值,而是在于某一类对个人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财产的独立存在。事实上Pitt一反其惯常的方式强调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通过对所有物排他性的最大要求的重视,即便是“穷人的破房子”。家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其商业价值,而是其与高贵的公寓一样,能使人们与外界保持一定的距离。Camden的观点同样在某种意义上可以适用于Pitt,在此财产同样是Pitt评论中的真正价值的某种令人尴尬的替代。就如对“破旧房子”的评论一样,Pitt的评论的实质不在于财产的使用功能,其交换价值,而是它所具有的对抗外界侵扰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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