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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隐私权(译文:上)

  这是不是就是我们所说的隐私、什么是推进对隐私尊重的正当理由?对这个问题的通常回答是,我将在后文进一步详述,对其个人生活的信息的披露和不受限制地侵入其个人生活将使其感觉受到伤害,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没有信息性隐私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我们也可以想象一个没有个人隐私的社会,人们的衣着、性生活、排泄不受隔离的社会将是什么样子。这里提到的这些可能性表明什么是合法的隐私主张:只要我们同意人们对允许窥视其身体或将其性生活向外界公开会使人们感觉受到伤害,我们就必须同意人们有权利保障他们的隐私,从而减少这种易受伤害之感。
  1、第四修正案对个人安全的保障
  对隐私进行初步的分析建立一个概念性的分析框架已经超出了18世纪对这一主题的思考范围。虽然牛津英语字典在18世纪之前和18世纪的文学作品中就有隐私一词的使用记载, 但是该词在这一时代的偶然出现必须在18世纪重要的政治事件处理中却缺乏相关文献记载的背景下来理解。也许这些文献最重要的就是宪法本身,在18世纪的宪法中包含有众多的在20世纪的生活中仍然大量使用的与人们生活有关的术语,如财产 、宗教和言论 ,但是却始终没有提到隐私一词。与互同样重要的是,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也未能在他们众多的著述中对隐私问题有过相关的讨论,如麦迪逊,对个人财产的保护表示过极大的关注,但他对隐私却只字未提。 历史学家警告我们说,根据一个源于当前的概念框架来考察过去状态的风险。当我们在思考第四修正案时,这种风险必须加以考虑。隐私是当下为人们一直关注的一个问题,只要提到第四修正案,我们就必须从18世纪以来人们一直关注的这个问题开始,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从根据其对财产权的深切关注理由开始思考。
  “这没什么”Blackstone在其评注中评论“它(隐私权)是那样一般地撞击人们的想象,使人的情感介入其中,就象财产权一样。”就象普通法的其他分支一样重要,财产法和特别是在以“非法侵入”为标题的一些法规汇编对于确定政府机构在搜查和扣押中的责任时显得告别重要。根据18世纪的判例,确立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是证明政府机构曾经侵入他人财产。 很明显,这种类似于搜查和扣押的侵入为隐私利益提出了实质保护的法律住依据。侵犯某人的身体——比如说逮捕,可以被定义为这种意义上的侵入——对个人隐私的干预。 与此相类似,非法侵入干扰个人家庭,从而侵犯了个人的信息性隐私,如果主人在家,那么还同时侵犯了其人身隐私。然而,仅基于这样的分析,人身隐私和信息隐私还只是附属于搜查和扣押的法律保护。我们可以认为如果非法侵入是作为确定搜查和扣押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在一些在很明显在“隐私”之下的问题,根据搜查和扣押的法律就不能得到诉讼上的保护——如不存在非法侵入的对通讯的监听、窃听等。
  是否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取决于对非法侵入的限制?第四修正案条文并未明确这一问题。事实上,其内容根本未提到非法侵入。而且,第四修正案的核心理念是个人安全概念。第四修正案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条文这样规定:“人民的人身、住所、文件、财产案件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不受侵犯……” 在对该条进行解释时,人们可以根据个人安全的狭义理解进行推断,认为第四修正案隐含着对非法侵入的限制和案例与对物质的控制联系在一起,特别是与个人生活有着重要关系的物质,如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另外,人们也可以认为,因为第四修正案没有提到非法侵入,对此是对个人安全所作的更广义的解释。从这一方面来说,第四修正案只提供了对人们生活至关重要的物质环境的保护,但是,人们可以进而认为第四修正案同样关注那些能使人感受到伤害的基本因素,如没有非法侵入的监听、持续地监视人们的生活或打扰人们与朋友的谈话。根据对个人安全的狭义解释,第四修正案仅提供附带的隐私保护。而从更广义的角度来解释,第四修正案将隐私作为一个独立的价值加以保护,即使执法人员并未对人们的直接拥有物实施物理性的侵入。
  在20世纪,联邦最高法院对第四修正案的解释已经从狭义走向了广义。 如前所述,第四修正案的条文并未体现其对广义或狭义的倾向。但是,清楚的是第四修正案的普通法渊源在于狭义的理解。 同样清楚的是在20世纪的早期,依据对这一普通法背景,法庭解读第四修正案时似乎其已经把普通法宪法化了。 因此,像我一样,那些认为第四修正案可以被适当地解释为对个人安全进行更广义保护的人,必须处理好第四修正案的法律背景和20世纪早期法庭对该背景的依赖。下面我将论述这些问题,然后阐述从更广义的角度来解读第四修正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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