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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恢复性司法概况(下)

新西兰恢复性司法概况(下)


刘方权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
【全文】
  第六章 恢复性司法程序:新西兰的主要选择
  一、概要
  1、恢复性司法的目标
  在第二章中,已经讨论了恢复性司法的哲学基础,和对恢复性方案的共同形式特征的关注。Marshall(1995)建议恢复性司法方案应当寻求获得这样六个结果:
   对犯罪的谴责
   对犯罪人个体的改造
   对犯罪的一般预防
   帮助被害人
   使犯罪引起的痛苦得到恢复
   使刑事司法运作的成本最小化
  前述这些恢复性司法方案的目标同时也是现行刑事司法体制明示或所蕴涵的目标,虽然它们在寻求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上也许相当不一样。它们为考虑将来行动的各种选择的实效性时提供了一条有用的检视路径。
  2、现在的规定
  第三章已经论述了新西兰刑事司法体制,特别确认了一些恢复性因素,或在现行刑事司法程序和审判体制中为恢复性因素提供的机会。在被害人和犯罪人个体的介入方面,未成年司法体制和在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体制中为准备赔偿报告的程序与获得一个命令性的恢复性程序非常接近。然而,无论是在未成年司法体制还是成年人犯罪司法体制中实行恢复性司法程序都有一个限定条件的问题。未成年司法体制首要关心的是未成年犯罪人及其家庭,而不是被害人的需要。
  赔偿只是判决选择之一,也不以考虑是否监禁判决的做出的合适性问题。此外,恢复性程序有一个有限的中心,也很少产生面对面的会议的结果。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中有一些不同的恢复性司法的因素,这些恢复性司法的因素是零碎的,并与刑事司法的目标相抗衡,也许阻碍了犯罪各方(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恢复。
  现行的立法框架对在成年人司法体制中发展更多的恢复性司法方法没有什么限制,事实上,法律规定为恢复性司法方案的运作提供了较大的机会,这些都取决于各方的利益和意愿。
  3、潜在的发展
  本文的完成是因为对恢复性司法主题的强烈兴趣。这些兴趣的一方面源自于未成年司法体制的发展,和探究什么被视为是恢复性司法体制运用得更为广泛的成功的愿望;另一方面是来自于一个为新西兰采纳一个更具文化传统的犯罪回应方式的希望,还有一些兴趣是仍然想看看,通过改革现行刑事司法体制,提供更多的社区投入和什么是人们认为的更为公平和更具有人性的司法管理方式。
  方案的目标多样性就和在教育儿童时在理性解决问题的技巧一样,对监狱内在押犯罪人进行刑事和解也包括在恢复性行动中,尽管这种多样性,那些处理犯罪行为或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冲突的恢复性方案可以分为两大类:
  A、运行在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之外,与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平行的恢复性方案;
  B、与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融合在一起的恢复性方案
  如果政府支持恢复性方案,那么政府就会希望人们相信他们是在以最符合成本——收益规律(即最为有效的)的方式在刑事司法体制内寻求其长期的目标。就如第五章第九节所述,很难证实和估算大范围地使用恢复性方案可能为政府带来的大概的成本节约的程度。当然,当前的研究结果的充分程度还不足以令人信服地预计监禁刑的使用在实质上减少和再犯罪率的降低。在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中节约成本是以这一基本平台为依据的,即,如果不可能节约赔偿性成本,那么,就有必要重新考虑对政府其他行为资金的重新配置和对恢复性司法方案的优先,以获得恢复性干预行为的扩张。
  作为其公共事业的战略核心的一个部份(New Zealand Government, 1995),政府一直寻求:
  通过发展更多地强调政府机构与社区之间的伙伴关系的政策来加强社区安全,这会更好地保护个人及其社区,减少家庭暴力事件,和刑事司法体制的压力。
  为了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政府采纳了犯罪预防战略(Crime Prevention Unit, 1994)并形成了犯罪反应战略(Crime Response Strategy)。
  任何优先性的考虑都会考虑其他有助于同样结果实现的措施及其程度,并优先选择这些措施,其他选择包括:
   父母技巧和早期的儿童教育被认为是从总体上有助于犯罪预防战略
   如被害人任务力量组织(Victim’s Task Force)建议,发展被害人支持体系。这些服务必须考虑包括“社会工作、法律支持、危机干预、移送给其他服务、信息提供、支持和教育等因素” (Victim’s Task Force, 1993)
   强调通过社区安全委员会(Safer Community Councils)和其他犯罪预防措施进行犯罪预防,而不是等到犯罪发生之后再来处理
   发展适用于儿童和未成年犯罪人的方案
   关注对成年犯罪人的方案和服务,表达他们的需要和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
  二、恢复性司法发展框架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发展可以有两个方向,平行方案在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之外运行,而整体方案则是恢复性方案与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1、平行方案(Parallel Programmes)
  平行方案在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之外运作,并与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之间没有正式的或结构性的联系。作为一种结果,平行方案关注社区利益,特别是那些参与和解过程的各方利益。它们并不关心刑事司法体制的利益,也不试图对个案的判决产生什么影响,虽然,平行方案也有可能因未能成功而转为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平行方案的模式有:
   社区和解行动
   学术和社区的教育方案,教育的问题解决思路或和解
   刑事和解方案
  这些方案的目的包括加强社区对冲突或犯罪的反应能力,满足被害人和犯罪人的需要,或促进各方的和解,和治愈犯罪所造成的伤害。平行方案可以包括一般性的和解,争议的解决或其他服务,在和解过程中,争议各方的被害人或犯罪人身份并不比其作为一个公民、教徒或客户的身份更具意义。
  在平行方案中的和解主持者将被害人和犯罪人看作其客户,一旦各方将其和解需要告诉刑事和解方案的者,这种性质的刑事和解就开始启动,而不受刑事司法体制的时间要求。
  刑事和解方案接受的案件有些来自于被害人支持组织或教会组织的移送,一些来处于刑事司法程序的参与者的移送,如警察、法官、律师、缓刑官员和其他矫正机构的职员。因此,尽管其性质是独立的,但是,平行方案还是与刑事司法体制之间有着一些非正式的联系。刑事司法体制也同样影响和解的内容,在冲突各方之间引起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可能影响和解的结果,如犯罪人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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