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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恢复性司法概况(中)

  作为在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中引进恢复性程序的结果,法庭体制一些方面的节约也许可以抵消一些其他潜在的成本。首先,如果和解会议的结果被认为足以替代判决决定,这将减少对如没有和解结果则必须准备的判决前缓刑报告的要求。此外,在第五章第二节的第一个问题中我们曾经讨论过,犯罪人主动地介入恢复性程序与通常通过法庭强加判决相比,也可以形成一个对更高水平的承诺的结果,同时,对法庭命令更高的履行率将减少国家的执法成本。这两方面的节约数量取决于引进的恢复性方案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数量的减少程度可以通过刑事司法体制的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的节约来衡量。
  第五章第五节论述了对在恢复性方案中对犯罪人的替代判决模式的调查结果。新西兰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经验已经大大地降低了对机构性制裁的信任。这可以从社会福利居民(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residences,相当于我国对违法犯罪少年所适用的工读学校之类的场所)和羁押刑判决数字的减少中看得出来。受引进家庭小组会议方式,或较早的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干预和减少可供使用的社会福利性居所数量的决策的影响程度还是个未知数。
 与此相关的国际研究发现恢复性方案对判决的影响并不明显,从英国来看,恢复性方案对判决的影响限于某种程度的避免监禁刑适用的机会;在美国的经验里,恢复性方案的影响在于降低监禁的刑期,而非减少监禁刑适用的概率;对新西兰刑事司法的影响前文已有论述,监禁率受对暴力犯罪人采取的恢复性方案的影响。在任何情形下,监狱体制的许多固定成本不会明显地受到羁押犯人数的微小变化的影响,在监狱羁押人员数量减少到允许关闭部份监狱,固定成本因此消除,或通过降低监狱羁押人数的增长率,并因此降低对监狱体制的扩张需求率和需求程度之前,大规模的成本节约难以实现。
  目前还没有充分的信息来支持性司法实践可以减少犯罪的主张。
  国际上的一些数据表明在短时期内犯罪率有所下降,但是这种改变并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新西兰已经有一些对未成年人的再犯罪率的研究,但是现在还没有能力将其结果与在传统刑事司法体制之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率进行直接的比较。一个对25岁以下的成年人非交通犯罪被起诉分析已经表明,从降低起诉率而言,新西兰未成年人司法体制在这一年龄段中并没有产生明显的、持续性的效果。然而,也有可能儿童、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法的影响被其他因素所掩盖。
  从前文提到的来看,还没有充分的信息来支持引入恢复性方案可以有望大量节约刑事司法成本的结论。在引入恢复性方案时,同样也带来了新的成本问题,这是下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2、成本
  如果和解需要各方自愿地参加并富有成效,那么,就有必要对参与者简要地部署和解要做些什么,以及他们在这过程中的角色。因此,各方的准备和协调者的安排都需要时间成本的投入,即使在实际的和解开始之前,时间就是金钱。Maxwell & Morris(1993)认为:
  “假设被害人和犯罪人能简单地坐在一起和解,没有先对各方仔细地部署,和对协调者进行认真的训练来对情绪进行控制,根据他们的性质,难以控制的会议就是个错误。”
  VORP方案自愿者手册(Stutzman Amstutz & Zehr, 1990)再次强调了对和解前准备及和解后续工作的需要:“但这不是VORP的全部,像所有建设性的互动、事前的准备和事后的关注都是绝对重要的,这也是一个成功的和解与一个充满敌意的遭遇之间的区别。”
  英国定罪后/判决前阶段运作的Home Office Project平均每个案件要耗费3-7个小时来与被害人或犯罪人个人进行协商,大部分的实际和解会议持续大约一个。这与北美方案(North American Programmes, Marshall & Merry, 1990)所花费的时间大致相当。北美方案的自愿者指南建议一般要花费1个小时进行会议前准备,这种准备是与被害人或犯罪人单独进行的。用来安排每个家庭小组会议的时间,在新西兰根据诸如案件性质的严重程度、家庭规模、被害人数量等因素不同不同,每个会议的确定所耗费的时间大约在10小时(包括准备阶段与参与各方的讨论的时间),会议本身通常需要2-3个小时,有时也会更长(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1995)。
  恢复性的结果超过犯罪的严重性和扩大法网的可能也会带来新的成本问题。其成本的增加方式有数种。
  首先,那些原本可以完全通过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外来处理的犯罪人被卷入了体制之内,因此增加刑事司法体制必须处理的案件总量;其次,原本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的较早阶段处理的案件被带入了后面的程序,因此引起了额外的成本;最后,作为恢复性的结果之一,也许犯罪人会受到更富侵入性的惩罚。
  鉴于地方法庭处理的案件量之大,即使是很小的倾向于更富侵入性的判决趋势,在社区刑为基础的范围内都会明显地增加刑事司法体制的成本。例如,在此前只有单独的管制刑的每个案件中,如果额外地强加有定期羁押刑,平均每个犯罪人所带来的额外的判决管理成本就是2300美元。
  如果被害人-犯罪人会议与警察转处方案结合在一起,将会增加处理那些没有太多的犯罪历史记录和所犯罪罪行相当轻微的犯罪人的案件的时间和成本。就有必要增加被害人参与和解的收益来对这种额外增加的成本进行平衡。
  恢复性司法体制可以产生更多地使用赔偿判决的结果。大量地使用赔偿判决对政府来说即意味着罚金收入的减少,因为1993年的立法修正案规定被害人赔偿判决对国家罚金具有优先性。1993/93年度法庭所判决罚金数为七千七百六十万美元,赔偿判决为一千三百万美元(Department of Justice)。人们已经注意到,在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国家的罚金收入同样会受到影响,如果1993年立法修正案继续得到更广泛地使用的话。
  许多恢复性方案介于定罪和判决阶段之间,这类方案大约占North American Schemes的66%和英国的以法庭为基础的方案的大部份(Marshall & Merry,1990)。在新西兰,也有一成文法律规定要求进行判决前调查。
  这些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中断规定和恢复性程序进行的机会,虽然通常都有一个短期的休庭,当案件的解决被拖延,与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相比,就必然产生了增加的成本。如果犯罪人被要求羁押的话,就产生了更多的成本,也许还会产生由监狱启动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会面。
  未成年司法体制与成年人司法体制相比相对较小,例如,1993年进行了6559起家庭小组会议,其中有2574起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人后来被移送到法庭处理(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1994; Spier, 1994)。在同一年,在成年人刑事司法体制中共有60496起案件的成年犯罪人被定罪,还不包括交通犯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的是,案件并不一定就与犯罪人相等,总体上而言,同一时间开始或结束的对一个犯罪人的所有指控构成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因此包含有对一个犯罪人多个指控,有些指控有被害人,而有些指控可能没有被害人,当一个案件中有多个指控时,受到最严重的惩罚的那一指控通常就代表了该案件(Spier,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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