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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恢复性司法概况(中)

  恢复性司法建立在社区期待和平的背景下,和表达被害人和犯罪人的需要的基础之上。VOM和家庭小组会议的经验表明实际的被害者并不比非被害者列多的惩罚性(心理)。被害人直接介入决定成年犯罪的适当后果的程序,可以因此帮助公众改善对什么时适合的惩罚的观念。
  六、再犯罪率
  与被害人之间的个人接触和与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的面对可以在犯罪人心理引发有深度和针对性的情感反应,而这在正式的法庭程序中的可能性较小。这表明,恢复性司法程序的结果之一是减少再犯罪率(Zehr, 1990),很多恢复性司法方案也将此作为其长期目标。
  许多有关累犯的研究都将焦点集中于再次定罪的数据上。要使用再次定罪率来准确地表现再犯罪率有其局限性,因为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会为人所知,而且,即使犯罪人被抓获了,对其的起诉和判决还不一定就是其后续程序。再次定罪率因此最好只用来作为犯罪活动水平的标志。
  恢复性程序对累犯的影响的证据还不不确定性的,在随后的18个月时间里,在对英国的恢复性程序进行考察后还有一些犯罪减少的证据(没有犯罪增加的证据)。然而,这些改变还没有统计数字表明(Marshall & Merry, 1990)。Umbreit在对美国四个未相关成年方案考察后认为:与未参加和解程序的类似的犯罪人相比,在未成年犯罪人参与和解方案后的一年内重新犯罪的人数明显更少,犯罪的严重性明显降低。同时,这一结果也与英国的研究结果相一致,方案样本的规模意味着结果并不没有统计数字表明的那样明显。
  直到对新西兰的经验引起关注,Maxwell & Morris(1993)注意到在他们的样本中被移送给家庭小组会议的未成年人,包括那些犯了最严重罪行的、共同犯罪的和累犯,这些也许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具有最高再犯罪危险者,在这些被移送参加家庭小组会议者的样本中,仍然只有不到一半(48%)的未成年人在后来的6个月内再犯罪。当后续时间缩短,研究者认为结果显示一些乐观主义的原因,既然一半以上的样本未再犯罪。
  此后,对当时年龄为14-16岁,现在为18-20岁的样本的再犯罪率进行了研究(Maxwell & Morris, 1995),大约有35%的样本没再犯罪或严重的交通犯罪记录,无论是在未成年法庭还是成年法庭。而65%的样本则有犯罪记录,Mxwell & Morris对他们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查证。根据他们犯罪的频率和犯罪的次数,最大一群(27%)的样本被归类为持续性累犯,15%的样本被归类为间歇性累犯,有时候所犯罪行较为严重。那些持续性累犯有一定的特征。在对之进行初次研究时(即样本的年龄为14-16岁时),与其他样本相比,他们更可能已经有了犯罪记录,或已经多次犯罪和更多性质严重的犯罪。他们在家庭小组会议中更可能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Maxwell & Morris假设他们也许因此被牢固地确立了犯罪行为,而不受家庭小组会议经验的影响。如果说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再犯罪率,Maxwell & Morris的结论的含义是恢复性司法程序应当针对那些犯罪经验少的人。
  在家庭小组会议后6个月后再犯罪率为48%,4年后再犯罪率为65%(Maxwell & Morris,1993&1995)的研究结果可以从总体上与更早的研究结果相比较。Lovell & Norris(1990)对1967年为10岁直至24岁时的新西兰男性的犯罪纪录进行跟踪分析,在1989儿童、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法实施以前,一个第一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在随后的14年内再犯罪的总体可能性是53%,该研究没有单独确认那些第一次犯罪时年龄为14-16岁者再犯罪的可能性。然而,该研究确实为这一比较提供了基础。
  如果1989儿童、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法所规定的方法对减少再犯罪率是有效的,那么,也可以期待同样的方法运用于成年人也可以收到持续的效果,特别是对还处于早期的成年人。1987-1992年间对17-19岁被告的起诉率下降了27%,因此也许归功于新的未成年法庭使年轻的成年人被在成年法庭起诉的可能性降低(McElrea, 1994)。然而,一个最近对年轻的成年人的起诉数字的更为详细的研究,却不能给我们多少乐观的理由。研究发现,从1987-1994年对17-19岁年轻成年人非交通犯罪仅占6%(也就意味着起诉案件的类型主要是其他具有主观恶性的案件)。同时,对从1986-1995年那些17-25岁的非交通犯罪起诉的情况分析显示,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至1990年出现明显的下降之后,对年轻成年人的起诉在近年来又有上升趋势。近年来的这种上升趋势与我们的期待相反,如果1989儿童、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法能继续影响那些曾经经历过未成年司法程序的犯罪人。然而,近年来对年轻成年人起诉的上升趋势也许与儿童、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法的实施没有什么关联。这种上升趋势也许是因其他因素引起的,如警察行动的变化、特别是近几年警察清理行动比率的增加(Spier, 1995)。
  如果恢复性程序是建立在减少再犯罪率的基础之上为前提,那么,未能取得显著的再犯罪率的下降的失败就是个问题。相反,Leibrich(1995)建议应该以停止特定种类的犯罪的犯罪人,而不是所有犯罪为衡量参照,不分案件类型的分析很难进行对变化进行衡量和定量分析。Leibrich还建议诸如重新整合性耻辱等实践模式可以获得经验和提供信息,其结果是,犯罪人也许更有可能决定放弃某种特定类型的犯罪。
  七、扩大法网(Net-Widening)
  扩大是用来描述使更多的犯罪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或使那些已经介入刑事司法程序者得到更为深入参与的措施之影响。扩大法网是那些旨在与人为善的政策的计划外结果,和其他行动一样,它也是在考虑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因素之一。
  当前,警告和训诫以及警察对成年犯罪人的审前转处方案体制使一大部份犯罪人完全脱离于的刑事司法体制之外,或使他们在较早的阶段上脱离刑事司法程序。在1994年内,新西兰警察机关共做出了4129起警告(caution)和30943起训诫(warning),同年共有2637名成年犯罪人通过警察转处方案被转处(数据来源于新西兰警察局,1995年统计)。
  如果恢复性司法方案是作为刑事司法体制的一个部份得到执行,警察也认为犯罪人参与那些程序是有价值的,这也许会导致更多的案件通过恢复性司法体制来处理,例如,如果被害人-犯罪人会议被作为警察对成年犯罪人审前转处方案的一个部份引进,而且警察个人也认为该犯罪人可以从这样的会议中获得利益的话,他们就更不会倾向于给犯罪人警告或训诫,而更倾向于继续正式的指控,这样犯罪人可以被通过后来的警察转处方案进行转处(当被害人-犯罪人会议成为警察转处方案的一个部份时,警察即可通过被害人-犯罪人会议的形式进行转处,译者注)。Young & Cameron(1992)认为警察转处方案本身已经产生了扩大法网的结果,因为被起诉、被带到法庭后又被转处的犯罪人,也许原本不会被起诉。然而,Spier & Norris(1993)对扩大法网是在分析了无罪的、被起诉的案件数和案件的结果等数据之后的结果的该结论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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