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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恢复性司法概况(中)

  3、整体
  恢复性司法方案特点之一是那些直接与犯罪有关者(主要是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介入。在和解对话中,一些争议特征被确认为最有可能有助于成功的和解 (Fisher, 1994)。人们对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另一个担心是程序过程中权力的平衡,和对权力在各方之间大致平等地分享的需要。在法庭程序中,权力之间的平衡是通过正当程序和法律职业者代表来实现。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冲突双方,被害人和犯罪人在没有职业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介入,这也许会在他们之间存在着因各种因素,如教养、教育、个性、健康和年龄等引起的明显的不平衡。这些不平衡也许将使被害人或犯罪人在双方的关系中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
  权力的不平衡在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中也许更为突出,在是否所有类型的案件都能被成功地和解也没有清楚一致的意见。例如,Astor(1994)认为涉及暴力的家庭纠纷不应该通过和解来处理,并对此提出了诸多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暴力所造成的双方相互之间在权力上的不平衡、因为他们之间关系的性质和历史使得在决定形成过程中难以达成一致。暴力侵犯妇女的危险应当从公共视野和现存的保护威胁中被驱逐出去。
  Carbonatto(1995)并没有以那么尖锐的词语来看这些问题,并建议建立在新西兰未成年司法模式基础上的社区或家庭方式,有机会根据不同的需要适当地干预夫妻间虐待的案件。然而,对Carbonatto使用恢复性司法程序来处理夫妻间家庭暴力案件的建议也引起了一些问题。Martin(1995)就认为Carbonatto的建议没有将被害人的安全当作一个明确的目标,似乎反而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各方的调解、和解之上,而没有具体的如何来阻止暴力的建议。
  大部份恢复性司法的非正式环境,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公开期待,大部份方案并不想要律师作为参与者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事实,这些也许会促使或导致被害人或犯罪人放弃优势或协商的有利条件。例如,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也许公开一些犯罪人可以据此来减轻其罪责的问题;或犯罪人也许会公开一些能够用来支持对其新的指控的信息。保密性是对新西兰家庭小组会议的成文法要求。澳大利亚一些州也已经立法来保护社区和解,使在和解过程中各方获得的一些信息不被公开。其他一些基地和解主持者的伦理标准,对和解过程中的信息不提供正规的保护或对信息公开的限制。
  三、社区和家庭
  恢复性程序通过解决社区成员间的关系问题和增强社区犯罪控制的能力而被认为于社区有益。当程序的参与者是来自共同的社区,例如被害人-犯罪人会议就被认为通过各方的直接参与和在会议中寻找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可以增强社区凝聚力。其实,对地方的控制程度,实际上从国家到社区都取决于本文第六章讨论的一系列选择。
  随着城市化和近五十年来所发生的社会变革,就开始存在着“社区是否还是作为一个有着共同社会经验的、稳定的社会单位存在”的疑问(Fisher, 1994)。Marshall(1992)就已经建议现代社会的现实性要求我们在思考社区的构成问题时,就应当有所调整。他建议地理意义上的社区(邻里关系、牧区、郊区、或村庄)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让位于关系意义上的社区(朋友关系、俱乐部、职业和工作协会),社区成员的资格随着时间的变化而灵活调整。可以说,地理意义和关系意义上的社区成员资格的结合,构成了一个与犯罪事件有关的利益共同体。在新西兰表少年司法体制中,主要由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家庭或支持者代表利益的共同体。
  其他一些成员,如犯罪人的运动教练,有时也参与家庭小组会议。这一社区也许与其本来意义上的构成具有完全的不同,也许在除了犯罪事件之外,其与该社区之间并无任何的利益关系。
  参与者也许代表了不同的观点,如也许代表了较大社区和他们特别的地方性社区中的少数群体。被害人可以是介入了当地商业的人,而大部份恢复性方案都凶手犯罪者和被害人个体之间的互动,商业场所的盗窃和夜盗使老板和员工都处于危险的可能性中,因此商业老板作为一个被害人个体,有其需要、情感和对犯罪人合法的要求。商业社区也是更大社区中的一个整体性部份,他们对犯罪的回应(如对商业财产加强防卫、增加保险费投入、或在犯罪率低的地区重新落户)也许对社区所能提供的服务和基础设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大部份的社区成员通常都不能主动地参与单独的恢复性司法方案。方案的目的和程序所运用的类型都影响了除了被害人和犯罪人之外谁将参加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决定。一般社区代表的理念提出了社区的定义和“社区价值”的问题,事实上,一些价值仅仅是有权力影响,并将其观念强加于他人的中产阶级的价值观念(在任何一个社区中,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也无论是大范围内的社区,还是相对小范围意义上的社区,如国家或团体,所谓共同的价值观,其实都只是拥有话语霸权者的价值观,译者注)。被害人和犯罪人也许正好是不同文化群体,或不同地理意义和关系意义上的社区成员,因此和在正式的法庭体制中一样,恢复性司法程序也很难表现他们之间在文化、地理和关系上的差异性,或就这些方面在他们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犯罪人的家庭和其所在的社区也许对犯罪人的犯罪问题负有一定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他们没有做好参加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心理准备,那么对他们来说,这也许就是个过分的要求。对新西兰未成年刑事司法体制的研究发现,一些涉及这些问题的家庭都是功能失调的家庭,对犯罪情形和他们犯罪的家庭成员的需要反应已经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Mxwell & Morris, 1993)
  我们对社区、犯罪人的家庭或支持者,和被害人的家庭或支持者参与成年人犯罪的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期望程度将在第六章第四节中进行进一步的讨论。通过恢复性方案的和平手段来解决公民个人间的冲突的展示,为将相同的方案运用于其他情形之下提供了一种模型。包括增加和解及有计划的协商的运用在内的纠纷解决技巧,也在学校中被推广被用来处理欺凌弱小和侵犯同学的事件,和民事法庭中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但是社区和解服务的建立在新西兰并没有超过其试验性阶段(Pilot stage)(Cameron & Kirk, 1986),在犯罪回应中对这些技巧的采用可以用来加强犯罪回应的一般性文法和帮助推进长期的社会改变。
  四、文化相关性
  在新西兰未成年司法中引进家庭小组会议部份地是受到来自于Maori族人恢复冲突解决的传统程序的压力。而源于英国传统的司法体制承认具有团体身份的群体的权利和责任,在一些家庭的情形下,在刑事司法中根据个人对他们犯罪行为的责任对他们采取特别的方法。犯罪行为被视为既侵犯了被害人个体,同时又侵犯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这种双重利益由国家代表。Mario族人的司法体制源于亲缘关系和与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一个真正的密切关系的义务的观念(Jackson, 1988)。太平洋岛国对犯罪的回应传统有其相似性,如对犯罪回应的整体的而非个体的方法(Anisi, 1993)和北美的第一民族在处理犯罪时一样(Zehr, 1995)。在新西兰引入恢复性司法方案作为对成年犯罪的回应,因此更多在犯罪回应方面通过传统的决定形成模式和方法,也许会增加更多的与文化传统相关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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