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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恢复性司法概况(中)

  被害人对恢复性司法方案的满意程度被认为是恢复性司法程序能更好地表达被害人个人需要的结果。被害人的需要包括:赔偿、犯罪人的回应和信息、这样被害人可以重新获得安全感、表达和证实其对犯罪被害的体验和对之的情感回应、并根据其个人对其处境和对其案件的处理的权力情形来授权(Zehr, 1990)。
  和解似乎增加了赔偿协议的达成和履行的可能性。Marshall & Merry(1990)对一些研究结果进行了总结。一个1985年的美国的和解方案的研究发现82%的经济赔偿合同和90%的劳务赔偿协议得到了履行。同样,其他一些研究发现80%以上的赔偿令也得到了遵守。那些参与法庭判决而没有参与和解的被害人得到的赔偿支付的只占所有案件总数的58%,而那些在参加法庭程序之后又参与了和解的被害人得到赔偿支付的占81%(Umbreit, 1994)。和解协议考虑了犯罪人的赔偿能力,因此和解之后赔偿令也许在数额上低于法庭直接判决的数额。赔偿令或赔偿协议的履行率,也许因此是犯罪人可以满足的支付水平与犯罪人、罪行和被选择参与和解的被害人们决定的赔偿标准之间的函数关系。在美国,未成年犯罪中法庭的赔偿判决令据说服履行率很低,因为法庭赔偿判决令经常被视为是支付给法庭的罚金的性质,而不是对被害人承担的义务(Umbreit, 1994)。
  也就是说,和解有助于赔偿协议的履行。这是因为参与达成赔偿协议的各方(特别是犯罪人)在和解过程中更多的是承诺而不是被强迫施加的命令。他们因此在和解过程中彼此形成更积极的态度(Marshall & Merry, 1990)。
  一些新西兰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者的记载表明,犯罪人的赔偿协议有较高的履行率,在通过家庭小组会议进行赔偿的案件中,家庭介入赔偿决定的形成一方面增加了犯罪人的对被害人赔偿的能力资源,另一方面也帮助了赔偿协议的履行。但是,介入未成年司法体制的家庭在赔偿能力上还是有限的,1990年,在全国范围内达成赔偿协议的家庭小组会议还不到三分之一(Morris & Robertson, 1992)。
  通过和解程序,被害人可以获得对犯罪人个人情况的深入了解。被害人可以全面地观察犯罪人,并消除对犯罪人的非现实的恐惧。研究表明,和解有助于减少被害人的恐惧感,和帮助被害人在看犯罪人时受到更少的威胁感(Marshall & Merry, 1990)。在他对美国一些未成年司法方案进行考察后,Umbreit发现对再次被害的对参加过和解程序的被害人中只占10%,而在未参加过和解程序的被害人中则占25%。
  然而,恢复性司法程序也有对被害人不利的地方。
  许多被害人会发现与犯罪人会面具有威胁性,并认为不能与犯罪人直接面对一段很长的时间,或者根本就不想与犯罪人会面。然而现行的法庭程序的正规性和法庭的仪式也许对被害人来说都是一种外在的东西,这些对那些希望尽量少介入刑事司法程序以远离犯罪人的被害人来说,也许是一个更舒适的环境。这种类型的被害人,特别是如果他们是情绪易伤者,也许更喜欢在法庭程序中充当证人的角色,而不愿在和解程序中成为各方聚焦的中心,在和解程序中,他们被要求超越自己的需要去关注犯罪人。
  在考虑到一些罪行或犯罪人时,也许还要考虑被害人的个人安全问题。被害人也许会害怕在会面过程中或之后,受到来自于犯罪人或其支持者的报复。这会增加被害人的焦虑感和影响他们参与和解的意愿,或使被害人取消其参与和解的打算。针对被害人的这种心理,英国一些和解方案就安排在被害人家中或其工作的地方进行,以满足被害人心理的安全需要。Marshall & Merry发现一小部份的被害人担心这会把他们自己置于再次被害的危险当中,他们建议在犯罪人不了解被害人的具体情况时,安全问题应当得到更考虑(如将被害人信息保密)。
  恢复性司法程序最后都将达成适当结果的协议,这使被害人在决定对犯罪人的适当惩罚中得以发挥其作用,但是,在对一些国际研究的考察中,Shapland(1985)发现被害人并不一定喜欢这样的决定权力。其实,他们想要的是在重要的问题题上司法机关能与其商量,如决定对犯罪人的起诉或转处,或指控是否应该被改变或降低,但不必对判决做出决定。以国家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制传统上将被害人远远地隔离在判决程序之外。然而,一些被害人也许可以从参与判决过程中获得某种程度的满足,而其他人也许对这一角色感到并不舒服,也许在或文化信仰方面感到冲突,或才也许在后来又对其所参与做出的判决感到后悔。
  然而,一些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支持者们认为,通过这样的一种体制被害人的需要可以得到更好的满足,特别是因为被害人角色的中心性。但是,也存在被害人被程序二次被害的危险,并导致更糟的结果。在新西兰的一个调查中,有25%的参与过家庭小组会议的被害人认为他们在参加会议之后感觉更糟。这与被害人对恢复性司法程序的结果不满和未能满足被害人的需要——这一促使被害人参与程序的首要动因有关(Maxwell & Morris)。
  最后,恢复性司法程序耗费时间,也许会给被害人带来不便,特别是当程序在正常的工作时间进行的情况下,有时被害人除了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外,还要参与法庭听证程序,从而形成新的讼累。
  2、犯罪人
  从被害人一样,犯罪人也是恢复性司法程序的直接参与者。
  恢复性司法程序使犯罪人有机会直接了解他们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影响。这种与被害人之间的直接互动,意味着犯罪人很难使他们自己与他们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之间形成距离,或试图将他们自己的行为或行为的结果中立化。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也可以减少犯罪人以模式化的术语看被害人的可能性。
  与被害人的接触也可以给那些真正从内心里感到后悔的犯罪人一个机会,忏悔他们的罪行,并将之告诉被害人。当这种忏悔是犯罪人直接地、正式地向被害人表达时,比通过中间人,如法庭体制的正式标志内的犯罪人的辩护律师,对双方来说也许都更有意义。
  和为有意义地参与提供机会一样,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也可以使犯罪人感到他们有一种控制的措施,在是否参加恢复性司法程序及会议的安排等方面,犯罪人都得到程序主持者的尊重和商量,通过对话,犯罪人帮助决定什么是对自己案件最好的处理结果的作用得以确立。正如前一节所讨论的那样,犯罪人的参与也可以获得对结果实现的更高水平的保证,与法庭所强加的判决相比而言。可以假定为这是因为犯罪人在决定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自己的作用。在英国和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方案中,犯罪人参与使程序变得严肃(Marshall & Merry, 1990)。
  然而,对犯罪人来说,这也有潜在的不利。也许会有迫使犯罪人作出有罪答辩的危险,如果他们认为也许这样他们会受到更轻的处理。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与认罪和转处联系在一起时,犯罪也许会不愿意去寻求法律建议,也许会只看见作出有罪答辩的奖励,而因此放弃对犯罪指控进行合法辩护的机会。其他的风险包括直接暴露于那些有报复心的被害人,以及受到比法庭强加之刑罚更具侵入性的惩罚的可能。判决的问题将在本章第五节中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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