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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恢复性司法概况(中)

  “在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下,被害人介入的程度很低,而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两者之间得到了更多的平衡。人们对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感到难过。我更喜欢这种平衡的方式。” (Non-Maori, male, 45-60years)
  但是,也有一些人对被害人-犯罪人会议表示关注。参与者质疑期望被害人将他们的时间、精力、资源投入到他们认为也许对犯罪人有所帮助的体制中去,是否合理。
  “取决于被害人,但是如果犯罪人愤怒或强硬,那么,也就不会得出什么结果,只有给被害人带来烦恼。”(Non-Maori, female, 17-24years)
  参与者认为聆听他们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影响对犯罪人具有一定的康复效果。然而,同样也有人认为,对一些犯罪人,特别是惯犯,也许就不会受此影响,或者为了获得更轻的刑罚会假装感到自责。如果参与讨论者认为犯罪的原因是个体性的而社会造成的,他们就更可能对此表示担心。
  “他是被迫到这(会议)的,或是为了更轻的刑罚才来的。”(Non-Maori, female, over 60 years)
  时机的选择是参与讨论的女性特别提出的一个问题。她们认为,参与会议的时间应该由被害人决定。
  和解是恢复性司法的一个目标,也被认为与建立或重建一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积极的社会关系有关(Zehr, 1990)。参与讨论者倾向于非常关心建立或重建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积极的社会关系这个理念是否包括在对恢复性司法的描述当中。
  他们或者将之解释为表示爱意的附属,并认为建议被害人应该与犯罪人建立这样一种关系是令人恶心之事,或认为关系一词的使用暗示着恢复性司法只适用于当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认识的情形。
  “他们(被害人)最后想做的一件事是建立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Non-Maori, female, 25-44 years)
  大多数的参与者表明所有类型的犯罪和犯罪人可以在恢复性司法体制中得到适当的处理,只要被害人心甘情愿地希望这样。
  “我感觉如果它将成为我们刑事司法体制的一个部份,如果被害人要求,我会说让它适用于所有的犯罪,想面对那个人(犯罪人)这是被害人的权利。”(Non-Maori, female, over 60years)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相比较侵犯人身的案件和毒品犯罪案件,财产犯罪最经常被参与者选择为适合于恢复性司法的案件。
  在不同类型的和解主持者中,参与讨论者最经常选择的是独立的协调者,作为他们认为可以用来帮助被害人-犯罪人会议进行的人,虽然也有一些其他类型的人也被选择,或独立的协调者也被一些参与讨论者拒绝。
  在讨论中,也有人提出对个人安全和国家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的作用问题的关注。那些担心被害人也许会受到心怀不满的犯罪人或其同伙的报复的参与者对被害人的个人安全问题表示担心。许多参与者不想恢复性司法取代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Non-Maori参与讨论者特别关心国家应该保有总体上确保公平的能力。还有人对增加那么多非专业人员参刑事司法体制中所带来的潜在成本问题,是不是有浪费纳税人钱财之嫌问题表示担心。
  尽管在讨论中有这些担心,也还有对在审判基础上引进和评估恢复性司法程序表示支持。
  五、小结
  恢复性司法使用的任何扩张都必须根据现在对公众对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一般态度和对恢复性司法的特别态度的了解有计划地进行。
  对公众对赔偿或补偿的态度已经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但是对公众对赔偿及和解程序的态度评估的研究还很少。
  从研究来看似乎很清楚,公众发现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理念具有吸引力。但是,赔偿作为监禁刑的替代使用存在明显的限制。总体而言,公众对不严重的罪行和犯罪人更倾向于使用赔偿或补偿(来替代监禁,或刑罚)。
  在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中,赔偿的使用似乎得到是显著的支持。在针对既包括赔偿也包括和解的程序时,研究同样表明公众接受其在不严重的罪行和犯罪人中使用。然而,在新西兰进行的中心小组讨论研究表明,如果被害人希望通过赔偿、和解来处理案件,公众对赔偿及和解程序的支持水平就较高。
  公众接受程度显示,恢复性司法方案需要被视为既要让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负责,而且还要让公众认为结果适当。对暴力犯罪,公众更需要犯罪人不再对人们的安全造成威胁的信心,和被害人对恢复性程序结果的满意。
  第五章 恢复性司法的利弊
  一、简介
  Marshall & Merry(1990)认为,由于为了竞争有限的资金,新方案(恢复性司法方案)的支持者们被迫要求增加对恢复性司法方案投入的资金,特别是对小规模审判的投入。
  本章考察了人们对恢复性司法方案利弊的评述,和对他们主张的证据情况进行评价。
  二、恢复性司法方案的直接参与者
  1、被害人
  无论在什么地方,方案的主旨是什么,恢复性司法方案都给被害人直接参与处理对其造成影响的案件程序的机会。他们有机会表达犯罪对他们造成的情绪影响,和对侵犯他们的犯罪人的印象,并对如何使一切恢复正常提出他们自己的观点。
  恢复性司法程序因此可以给更好地满足被害人的需要的机会,和增加被害人对刑事司法体制的满意程度。一些方案甚至包括具有这一性质的特别目标,例如,Marshall & Merry(1990)的研究发现,英国的恢复性司法方案都有增加被害人满意度工满足被害人需要的目标,英国政府拨款建立了四个更好地服务于被害人的试验性方案。
  在美国和英国,有关恢复性司法的研究所揭示的被害人满意水平不同。Coates & Gehm(1995),Marshall & Merry(1990)在研究中引证,参与美国VORP方案的被害人有59%表示非常满意,而大约30%多一点的被害人表示颇为满意。Umbreit(1994)的研究则发现参与四个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和解方案的被害人中有79%表示满意。来自英国方案的研究结果有限,因为这些方案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而且只有很小一部份的被害人参与。
  然而,在两个方案中,大约有超过一半以上的参与过和解方案的被害人认为该方案是有帮助的,或对其参与体验进行积极的描述。
  Marshall & Merry(1990)发现公司被害人在参与刑事和解方案的被害人中占多数(参见第二章第三个问题),与个人被害人相比,公司被害人更愿意参与和解。……也许在和解过程中不能有过度的情绪冲动,或者因为公司被害人更可能把参与和解看成一个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
  一个对新西兰未成年司法体制的研究(Maxwell & Morris, 1993)发现,虽然被害人参与家庭小组会议的比例很低(仅有41%),但是,那些参加了会议的被害人中,一些人对会议过程感觉很愉快,大约有一半的参加了会议的被害人感到满意,三分之一的被害人感觉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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