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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恢复性司法概况(中)

  Umbreit(91991; 1994)已经进行了两个考察被害人对刑事和解的满意程度的研究,虽然两个研究所针对的都只是未成年犯罪人而不是成年犯罪人。
  Umbreit的第一个研究由在和解之后对被害人和未成年犯罪人的访谈构成。被害人对和解有着积极的反应,几乎所有的被害人都认为在和解过程中所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公平的。第二个研究的规模更大些,是由对四种不同类型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访谈构成,三种参与类型的被害人接受了访谈:那些参与了和解的被害人、那些被移送到和解中心但是没有参与和解的被害人、不会被移送到和解中心的被害人。通过包括犯了财产罪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和解方案来处理的案件和由当地法庭和缓刑官员移送到和解中心的案件。调查显示被害人对犯罪的烦扰和再次被害的恐惧在他们与犯罪人和解之后都得到缓解。与那些未参与和解程序的被害人相比,参与和解明显地增加了被害人对未成年人司法体制在处理他们的案件时的满意度,和解同样提升了人们对公平的认识。
  另一项关注未成年犯罪人和被害人对和解的看法的研究被与英国犯罪调查(British Crime Survey)结合在一起(Maguire and Corbett, 1987)。在调查中,被害人被问及他们是否能为了“寻求一种犯罪人能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赔偿的方式”接受与犯罪人会面的机会,据调查反馈分析,约有一半的被害人认为他们可以接受与犯罪人的会面。暴力或威胁犯罪的被害人与夜盗犯罪的被害人相比其对和解的接受程度要低。
  在德国汉堡,1984、1985年从居民登记中心的名册中随机抽取了1799名作为调查样本(Boers & Sessar, 1991),对公众对与各种犯罪有关的赔偿所持态度进行评估,对大部份的调查所假设的犯罪,公众更倾向于赔偿而不是刑罚惩罚。在公众反馈中24%认为他们可以接受在有或没有和解主持者的情形下私自解决(解决的方式包括赔偿与和解),约18%的反馈公众可以接受赔偿或在官方指定的人作中介的和解。由刑事司法体制所启动和监督的赔偿协议占反馈公众的17%。从案件性质上看,和解与赔偿或调解在轻罪案件中更为公众所接受。
  在新西兰,前面提到的1985年和1994年的两次民意测验的结果表明公众对与赔偿联系在一起的和解的接受程度保持在合理的水平(Lee, 1994)。1994年调查反馈的约一半以上的公众同意人应该与被害人会面,并尽可能恢复其所造成的损害,而这一数据在1985年的调查中大约为41%。
  新西兰唯一真正研究刑事和解实践的是一个对家庭小组会议的研究(Maxwell & Morriss),但是,这些会议只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而不包括成年人犯罪。
  大约有149名参与家庭小组会议的被害人接受了调查,其中59%的被害人认为参与这样的会议“有帮助,积极的、令人满意的”。这些积极的看法占接受调查的被害人参加的家庭小组会议的39%。被害人的满意度与会议之前的细心的部署、会议的结果和被害人参与会议的原因有关。然而,四分之一的被害人认为他们在参加会议之后感觉不好,这种感觉与其对会议的结果不满意及其参加会议的原因有关,调查还发现被害人对会议达成的协议缺乏后续支持感到不满。
  四、中心组讨论研究(Focus group Discussion Study)
  为了获取信息以帮助政策的形成,新西兰司法委员会的MRL研究组(MRL Research Group)进行调查公众对恢复性司法的意见的研究,于1994年10月在四个中心进行了16个中心组讨论。为了有助于自由地表达各自的观点,参与讨论者根据表4.2所示的种族出身、性别和年龄被分在不同的组。总的来说,这些分组在来源上具有代表性。(the groups had a representative spread of income)
  表4.2:16个中心组的组成
   Maori Non-Maori
  Female
   Age
  group
   17-24 Age group
   17-24
   25-44 25-44
   45-60 45-60
   Over60 Over60
  
  Male
   Age group
   17-24 Age group
   17-24
   25-44 25-44
   45-60 45-60
   Over60 Over60
  每组最多七人参加,讨论持续的时间大约为三个半小时到四小时。Maori族人组的讨论由在该民族区域生活的Maori族和解人协助。
  中心讨论的第一部分是与参与者对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态度及其心目中理想的刑事司法体制是什么样的问题有关。在讨论中出现的参与者心目理想的刑事司法体制包括恢复性司法的要素,也就是说,参与讨论者认为被害人应当更多的参与刑事司法过程,包括被害人-犯罪人会议的形式。然而,这样的讨论背景通常都是使刑事司法体制更加严格。参与讨论者希望刑事司法体制去做一些与我们的调查目的颇为相反的事。他们需要安全感,想通过把犯罪人被锁在很远的地方或受到重刑的阻吓而获得安全。同时,他们也希望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关注犯罪预防和罪犯康复措施。
  在讨论过理想的刑事司法体制之后,给参与讨论者简要地描述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并问他们最初的反应。然后给参与者对恢复性司法更为完整的描述,完整的描述提到了在犯罪人认罪或罪行得到证实之后的被害人-犯罪人会议,使一切损害得到恢复的目标和恢复性司法与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之间的区别所在。最后,在经过小组对恢复性司法的深入讨论之后,参与者被提问他们对恢复性司法的特别想法。
  总体上,参与讨论者认为恢复性司法是一个正确方向的运动,可以改善现行刑事司法体制,虽然也有一些人对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中如何运作持保留意见者。正面是不同讨论小组的一些意见:
   “是的,我们正在用尽我们的替代措施,监狱已经满了。刑事司法体制缺乏生气。现在讨论这个问题正是时候。” (Maori, male,25-44years)
  “这个主意听起来很好,但是被害人也许不想看见,我想社区应当负责治愈犯罪所造成的伤害,犯罪人也要。”(Non-Maori, female,17-24years)
  对恢复性司法的赞同反映了许多参与者的需要一个关心人民和重视治愈和关心犯罪所造成的伤害的社会的愿望。与男性参与讨论者相比,女性在接受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时更容易。三个Maori小组拒绝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因为他们将恢复性司法视为是欧洲司法体制的延续。
  在对恢复性司法的讨论过程中引起了一些利益和关注。所有参与讨论者都认为恢复性司法可以改善被害人的处境。在任何恢复性司法程序中,被害人权利的重要性都被参与者们不断提及。
  被害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更多的介入和有机会表达其情感,一般都被参与讨论者们认为是积极的方面。
  “我对之感兴趣,因为你得到一个由中间人在场的两人之间的会议机会。每个人都知道和理解这个程序很重要。被害人重新获得和平,犯罪人也有所收获,对双方来说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机会。”(Maori, male,over 60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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