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西兰恢复性司法概况(中)

新西兰恢复性司法概况(中)


刘方权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
【全文】
  三、公众意见和恢复性司法的研究
  研究恢复性司法的文论中的重要主题是对被害人的补偿或赔偿,和刑事和解(调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Reconciliation)。此外,减少羁押性制裁的目标也经常明示地或暗示地与恢复性司法联系在一起。
  1、补偿或赔偿
  补偿或赔偿通常是由犯罪人以金钱的形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但不经常地犯罪人参与为被害人提供服务。犯罪人进行某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补偿形式。现在也有一大部份研究来自世界上不同国家的研究团体,关注公众对赔偿和补偿的意见,特别是有关赔偿或补偿的使用作为监禁的替代的反应的评估。
  加拿大似乎更喜欢为监禁刑寻求替代刑,如缓刑、赔偿、社区服务和罚金,而不是花钱建更多的以解决监狱内在押犯拥挤的现状。同样,对公众进行的有关对违法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最为合适的调查显示,也有人支持犯罪人进行对社区或被害人有益的工作,或者由犯罪人以其他方式偿付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Doob & Roberts)。
  后来的研究也发现对非暴力犯罪者适用监禁替代刑支持,其中在适当监督下的社区刑是一种最受欢迎的替代形式。(Amdax, 1990)。
  在美国几个州的研究也显示对使用赔偿的支持。对Ohio州居民进行的调查样本接近四分之三的人认为被害人赔偿是一种可以接受的监禁刑的替代(Knowles, 1984),随后的调查表明人们对在未成年犯罪中将赔偿作为羁押性制裁的替代的强烈支持(Knowles, 1987)。在Miinnesota, Bae(1991)发现将赔偿作为监禁的替代刑,在财产犯罪中得到了人们显著的赞同,虽然被害人比非被害人接受赔偿作为监禁替代者更少。
  一般公众对赔偿的支持,后来被一个发现大部份人支持对夜盗犯罪人处以赔偿而不是短期监禁的调查结果所证实(Umbreit, 1994)Illinois的一个调查表明接受缓刑加自愿者工作,作为对夜盗罪的刑罚在被害人的被盗财产都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公众接受程度不断提高(Thomson & Ragona, 1987)。
  在Alabama,赔偿被公众所接受,特别是当赔偿与严格的缓刑结合在一起时,这里也有对使用社区服务作为刑罚的支持者(Doble & Klein, 1989)。非暴力犯罪者应当被迫劳动地以挣得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观点得到有在North Carolina进行的调查的受众的支持(Hickman-Maslin Research, 1986)。一个在全美进行的使用中心群体讨论法的研究发现,受众更喜欢使用包括赔偿和社区服务在内的替代刑,并且,在受众了解了监禁刑的成本之后,对替代刑的支持率进一步上升。然而,这些替代刑被认为不适合于暴力犯罪、累犯或毒品犯罪者(Doble, 1987)。
  对赔偿的支持在英国也很明显,1984年英国犯罪调查的结果表明大部份人同意让一些非暴力犯罪者赔偿其被害人的损失而不是将其送入监狱,也有人支持让一些非暴力犯罪者进行社区服务而不是被送入监狱(Hough & Mayhew, 1985)。
  对一些曾经是夜盗犯罪或汽车盗窃的被害人的调查的反馈与那些非犯罪被害者相比,更热心于赔偿。一个1986年的英国民意测验发现四分之三的反馈者更喜欢更多有罪的成年犯罪人被判决进行社区服务作为监禁刑的替代(Morgan, 1986, cited in Wright, 1989)。
  1989至1992进行的国际犯罪调查已经确认赔偿性判决已经被广泛接受。
  在大部份工业世界的国家里,社区服务被选择为对累犯夜盗者的最合适判决(van Di jk, 1992)。新西兰司法部参加了第二次国际犯罪调查,在回答有关对累犯夜盗者最合适的判决的问题时,社区服务被选择为比罚金、监禁、和其他形式的判决更为合适的判决。作为工业世界国家之一,新西兰对社区服务判决的支持率在所有接受调查的国家中排第二。该调查同样发现,新西兰的被害人比非被害人没有更多的惩罚心理(Lee, 1994)。
  Burt Galaway针对新西兰公众对赔偿的意见已经进行了两个主要调查(Galaway, 1984; Galaway & Spier, 1992)。两个调查实际上所使用的都是相同的方法和问题。两次从选民名单中抽取随机样本1200人,向他们展示完全一样的财产犯罪描述,所提的问题是对夜盗罪适用监禁或其他一些刑罚是合适的。替代性的刑罚由罚金、缓刑、社区服务和定期羁押(在羁押日进行社区工作)。替代性制裁,包括对被害人赔偿的列表交给随机样本中的一组(实验组)。较早的研究表明如果犯罪人不得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话,公众可能接受对财产犯罪减少监禁的适用。然而,后来调查的结果表明公众对以赔偿代替监禁的支持有些下降。考虑到被害人的观点,在第一次调查的被害人比非被害人可能有点更喜欢监禁刑,而在第二次的调查中在被害人和非被害人的反应几乎没有区别。第二次有关赔偿的研究也包括对得到赔偿的被害人的邮件调查,当问及何种单一的或复合的判决适合于侵害他们的犯罪者时,被害人的回答中赔偿占据绝大多数。
  有趣的是,一个由Listener/Heylen于1994年进行的民意测验,重复那些在1985年调查中已经用过的问题,发现同意定期地羁押犯罪者从事公共性或慈善性的工作的比例有了稍稍的增长(从79%增长至83%)。
  在研究不同国家的刑事司法体制,对各国刑事司法体制的运作都存在差异的认识很重要。这一点与我们在考察与监禁替代刑相关的研究结果时一样。表4.1所列明的监狱羁押人口情况能够对我们认识不同国家刑事司法体制的惩罚性提供一些参考。
  虽然这样的国际比较研究被认为充满问题,但是这些数据确实能够表明一些国家,包括新西兰,有着较高的监禁率,因此与其他监禁适用比例低的国家相比,也许也就存在着更大的使用监禁替代刑的空间。
  表4.1:1992-1993年每100,000人监狱羁押人口数量:
  国  家 每100,000人监狱数羁押人口
  澳大利亚 91
  加拿大 116
  英格兰/威尔士 93
  德国 80
  意大利 80
  新西兰 135
  北爱尔兰 126
  美国 519
  注:数据来源于“监狱里的美国人”(Americans Behind Bars);国际使用监禁刑情况(Internationally Use of Incarceration),1992-93;审判工程(The Sentencing Project),1994;拥挤时代:解决监狱问题(referred to in Overcrowed times: Solving the Prison Problem),1994年10月。
  2、和解与赔偿(Mediation and Restitution)
  一些研究已经对将刑事和解作为对犯罪人造成的错误进行纠正的程序的公众接受情况进行了考察。Minnesota就公众对刑事和解的支持态度评估问题对825名成年人进行了一次调查(Umbreti, 1994)。该调查问参与者他们对一个由受过训练的和解主持者在场的被害人和犯罪人会面方案的反应会是什么。在会面过程中,犯罪人可以了解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一个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计划得以形成。大约一半多一点的受调查人认为,如果他们是未成年人或青年人实施的非暴力财产犯罪中的被害人,他们非常愿意参与和解程序;大约31%的受调查者则认为他们颇有可能参与和解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