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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一个概念性框架(中)

  *是否有充分的机会给被害人向相关的听者叙述他们的被害真相?
  *他们是否获得了必需的赔偿或补偿?
  *这犯罪的非正义是否得到了充分的认可?
  *在程序中是否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犯罪者
  在我们可以对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一般性讨论可以继续下去之前,还有向个与犯罪者有关的问题值得我们注意。首先,也许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恢复性司法的观点要求对犯罪者对伤害的体验也是犯罪行为结果。正如在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一节中所解释的,恢复性司法承认罪错行为和冲突伤害社会关系,因此对社会关系的各方——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区带来伤害。在我们前文对被害者的讨论中,我们注意到为什么这种承认总是遭遇人们的反对。人们不想承认犯罪者也是其自身行为的受害者,是因为害怕如果将犯罪者也变成受害者,会为他们解释自己的犯罪行为提供借口,他们关心的是对犯罪者可以成为受害者的承认会允许犯罪者以这些伤害为理由而逃避为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
  然而,承认犯罪者体验到的伤害实际上了趋向他们的责任承担和要求他们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重要一步。这可以防止犯罪人只关注他们的伤害,而不愿面对他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正如我们在前面讨论报应性司法体制时所提到的那样,不承认犯罪人所经受到的伤害的所带来的危害后果是会命名犯罪者逃避处理那些他们的行为所带来的损害,甚至更糟的是会给他们一条为自己的行为合理化的通路,或者为他们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找到正当化的理由。承认犯罪行为对犯罪人本身所带来的伤害则可以收到相反的效果,它给了犯罪人处理这些伤害的余地,并为他们的同情之必开了一条通路,而不是抱怨说他的伤害得到了处理,而他们却被人们忽视了。对犯罪者的伤害体验的承认使犯罪人能够处理这些情绪问题,并理解其犯罪行为被害者的体验。他们因此可以根据自己的感受而了解他人的感受。如果犯罪者的伤害被忽视,等于向犯罪者传送了相反的信息,犯罪者也许会认为既然无人关心他们和他们所受到的伤害,那为什么他们要去关心他人?同情之心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相当重要,它使犯罪者能够聆听和理解被害人的伤害体验叙说,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这种理解对被害人和犯罪者之间的和解、在双方之间达成一个适当的弥补损害的协议,和恢复一个平等尊严、关心和尊重的社会关系至为关键。
  承认犯罪者的伤害并不是个简单的任务,犯罪者所受到的伤害通常是那些犯罪之前、犯罪行为本身及犯罪行为结果等的复杂的混合。通常难以对这些因素进行彼此区别,这也不是恢复性司法所想要的。恢复性司法寻求恢复的社会关系,这种恢复只有在各方都能充分参与到程序中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得以实现。这就要求冲突各方所受到的伤害都能得到处理,因此,考虑到犯罪者,恢复性司法程序必须使他们能够对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通常也正是因此要求对那些可能在报应性司法体制下并不允许的犯罪者的伤害进行处理。
  一个需要处理的犯罪人所受到的主要伤害是作为其犯罪行为后果之一的,其所体验到的被社区孤立或疏离的感觉。换句话说,犯罪人和被害人同样都有重新理由融入社区的需要。社区对被害人和犯罪人都打上了特殊的印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二者在道德地位上完全不同,但是他们被标签化的动机却是相似。我们指责被害者是因为我们确信我们不会成为被害者之一,我们指责犯罪者是因为我们确信犯罪者不会是我们。犯罪者的行为被人们诅咒,是疯子或离经叛道者的行为,与他所从属的社区格格不入或毫无联系。犯罪者被视为怪物而被逐出我们所在的社区,从而将他从我们当中孤立出去。同样,人们试图相信类似的事情永远不会发生在他们身上,他们也需要相信自己永远不会做类似的事情。
  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对于恢复性司法的成功也很重要,这不仅使犯罪者能聆听和理解被害者所经受的伤害,而且能使他们为其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承担责任,并达成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协议,重新融入社会对于补偿能否实现也很关键。为了使犯罪者能充分地履行对被害人的补偿协议,犯罪人实现赔偿的方式因此也就不能被锁上。如果犯罪人继续被孤立于社区之外,他也就根本不能为被害人提供任何补偿。
   这一重新融入的部份需要可以通过对犯罪者的伤害的认可和社区对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参与来得到实现。然而,除了恢复性司法程序之外还有其他切实的步骤可以采用,如果犯罪者将被重新融入社区的话。例如,除去犯罪人主动介入或参与社区活动的障碍就非常关键,如必要的住房、食品、就业、教育、训练和社区支持等。
  我们并不是说社区应对为犯罪者提供补偿被害人损失的途径负责,相反,我们认为,社区的恢复性司法承诺是指社区确保犯罪者不被标签化的义务,因为如果犯罪者们被社区标签化,他们就无法为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必要的劳动就业机会。基于对犯罪者的社会偏见,除去阻碍犯罪者重新融入社区的障碍的要求将不仅是要求社区不要树立障碍,而且还要求社区在帮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区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的补偿协议当然也应当具有可行性。社区应该确保犯罪者有机会为被害人作出补偿,补偿协议不应当确立一个不可能完全履行的数额。
  我们还有必要弄清楚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的理由所在,我们认为如果没有犯罪人的重新融入社区,被害人获得补偿的机会就非常的微小。但是很重要的是不能将这一点与其基本原理相混淆。我们并不是说犯罪者的重新融入社区是为了确保被害人的利益,这将会是利用犯罪者作为达到一种目的的手段而已。相反,我们认为恢复性的承诺要求犯罪者应当得到弥补其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的机会,犯罪者与社区之间的和解使他可以在平等关系的基础上与其他社区成员一起参与社区活动,很清楚这是一个希望恢复社会平等性的司法程序所必须的。 
  社区
  为了讨论社区在恢复性司法中的作用,我们需要更什么是我们语境中的社区有个更为清楚的认识。 Van Ness & Strong指出与我们的目的有关的社区一词通常有三种主要的使用方式。 第一种意义上的社区是指一种地理位置意义上的使用,其用以指称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这种类型的社区的每一个都会被犯罪行为和冲突以不同的方式,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这就有可能要求每一个社区以不同的方式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他们在其中所起的不同作用根据问题的特定环境要求而决定。例如,与犯罪人或被害人有直接关系的社区可以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为他们提供支持。我们特别关注那些与另一方有着密切的个人关系的案件,如冲突双方是家庭关系(如家庭暴力案件)或宗族关系等。还有时候,在被害人不能或不愿意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时,社区还可以作为被害人的代理方,参与程序进行。 地理位置意义上的社区在夜盗或其他纯粹以空间为基础的犯罪中受到影响。无可否认的是,以地理位置为参照划分社区,对那些并不能完全彼此区别的社区来说是有些武断。例如,地理位置意义上的社区在邻里抢劫或盗窃案件中实际变成一个与被害人有关系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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