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恢复性司法:一个概念性框架

  整体性方案与在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背景下满足被害人和犯罪人的需要联系在一起。这类方案通常包括如减少监禁刑的适用和再犯罪率的降低,或通过使用和解改变刑事司法体制的核心所在等一般性目标。该类恢复性司法方案寻求对法庭判决产生影响或为之提供一种替代性方式,或利用刑事司法体制来帮助、监督或执行恢复性司法程序中达成的协议。恢复性司法方案通过与刑事司法体制的整合,获得了了解案件情况和国家资源分配的机会,提供了一条影响案件处理的路径,和改善刑事司法体制对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影响的机会。从另一方面来说,刑事司法体制可以获得更好地进行运作的信息,和犯罪对被害者、社区和犯罪者本人影响的把握,并力图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在刑事司法体制内运作的恢复性司法方案必须与正式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程序的精神融合在一起,恢复性司法方案应当在既有的为参与各方提供各种保护的道德和法制框架内运。从另一方面来说,恢复性司法方案也必须规制其行为和结果以适应刑事司法体制的目的、原则和资源要求。这也许会限制恢复性司法方案在促进灵活性和个别性结果的能力。
  五、反思与批判
  恢复性司法以一种非正式司法的面目出现,并以其所具有的对被害人权益的特别关注、社区的广泛参与、对犯罪者的重新社会化等价值,和恢复平等的社会关系的最终目标而引起了人们的注目。值得注意的是,恢复性司法运动兴起的理论背景与社会背景的考察还存在欠缺,在目前的研究中,人们关注的是被害人权利运动对恢复性司法的影响,特别是促进了对刑事和解运动的开展;关注的是矫正性司法的失败、居高不下的犯罪率,特别是再犯罪率的社会现实等。如果认为恢复性司法运动兴起的理论与社会背景仅此而已的话,我认为结论过于简单。
  如果将恢复性司法放在一个更大的理论运动与社会背景下来分析,可以发现,恢复性司法运动的兴起与西方哲学的后现代理论在社会科学界的影响基本上是同时发生的。 与后现代主义者对现代性哲学话语的质疑,及现代性哲学话语的合法性不断的追问一样,恢复性司法同样表现出对现代法治提出了质疑,对程序的规范、严格表达了不满,认为现代的刑事司法程序缺少对个体,特别是被害人的关怀而显得过于冰冷,强调的是个体的利益、个案的意义和个体在相关问题处理过程中的合意。如果说后现代理论是对现代的一种反思的话,那么,恢复性司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对现代法治的某种反思,特别是对法治不足的反思。对于此,张绍彦教授有过经典的概括:“我认为法治是一种恶,不认为是好的。我们以后的社会肯定不是法治状态,应为恢复性司法的状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