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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一个概念性框架

  因为至少在短时期内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平行方案是一种更具有可行性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允许恢复性司法体制与当前的刑事司法体制共存,从而赋予了犯罪人程序选择的机会,是通过现行的报应性刑事司法体制还是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来处理自己的罪错问题。但是在此仍然会引起人们的异议,认为这种恢复性司法与报应性司法并行的二元刑事司法体制模式存在着由于犯罪人害怕在报应性刑事司法体制下受到惩罚,而被迫参加恢复性司法程序,从而违背了恢复性司法的自愿性原则。 我们也认为这是二元刑事司法体制所带来的两难问题。我们应当担心人们选择恢复性程序只是为了避免报应性刑事司法体制所具有的惩罚性威胁这种情况。
  通过在刑事司法体制之外运作,平行方案保持着不冒被机构捕获,和使其目的屈从于刑事司法体制的风险的自由。但是,这种性质的恢复性方案也许很难吸引政府的资金,因为他们不能与任何特定的政府行为之间有充分的合作。因此平行方案的运作可能更需要依赖社会资源,如慈善组织的基金。
  2、整体性方案(Integrated Programmes)
  整体性恢复司法方案寻求启动和影响刑事司法程序,并与刑事司法程序保持同步。它们也许是以社区为基础的方案,或者是在政府机构中附设的,或是社区为基础与政府机构附设的结合。在许多案件中,刑事司法程序的参与者,包括警察、法庭和缓刑官员都是移送案件(至恢复性程序)的来源。在美国和加拿大,许多恢复性司法方案都是与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结合在一起的,其所受理的案件大部份来源于法庭和缓刑服务机构的移送,虽然他们的和解并非全都以试图影响法庭的判决为目的。未成年司法中的家庭小组会议是完全与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结合在一起的,甚至有可能取代法庭成为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程序。另外,近年来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运用,如南非法律委员会于2000年7月发表一份报告,提出了一份将恢复性司法作为其中心指导原则的少年司法议案草案。南非政府也在1996—1997 年期间试行了一个有关儿童罪犯家庭团体会议的项目。在瑞典,已经任命了一个一人委员会调查和分析青年罪犯调解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并审议有关这一事务的可能的立法。在英国,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进行的青少年司法改革已经纳入了恢复性原则:1999 年的《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提出了移送案件令,法庭可以根据这种移送案件令将有关案件移送青年罪犯小组。而这些小组作为社区会议运作,在可能的情况下将社区志愿者和受害者一起纳入到青少年犯罪的处理过程中,以期获得恢复性的效果。恢复性司法措施还运用于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少年司法系统中的一些要素中。在白俄罗斯,于200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的实务性和程序性刑事立法包含了恢复性司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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