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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一个概念性框架

  四、恢复性司法与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关系
  既然将恢复性司法作为与现行的刑事司法程序相对应的一种司法模式,就有必要讨论一下其与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之间的关系问题。从恢复性司法开展得较早的国家,如新西兰等国的实践看,恢复性司法与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平行方案与整体方案要。平行方案是恢复性司法程序在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之外运行,而整体方案则是恢复性方案与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一)平行方案(Parallel Programmes)
  在平行方案下,恢复性司法程序在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之外运作,并与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之间没有正式的或结构性的联系。作为一种结果,平行方案关注的是社区利益,特别是那些参与和解过程的各方利益。它们并不关心刑事司法体制的利益,也不试图对个案的判决产生影响。在恢复性司法程序未能正常运行时,如犯罪人或受害人中途退出时,恢复性司法程序也有可能转为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最终通过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来解决既存的问题。
  平行方案的目的包括加强社区对冲突或犯罪的反应能力,满足被害人和犯罪人的需要,或促进各方的和解,和治愈犯罪所造成的伤害。平行方案可以包括一般性的和解,争议的解决或其他服务,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或犯罪人身份并不比其作为一个公民、教徒或客户的身份更具意义。
  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是平行方案的主要模式,和解在专业主持者或社区自愿者的主持下进行,只要冲突各方,如被害者或犯罪人将其和解需要告诉刑事和解方案的主持者,这种性质的刑事和解就开始启动,而不受刑事司法体制的时间要求。刑事和解方案受理的案件有些来自于被害人支持组织或教会组织的移送,一些来处于刑事司法程序的参与者的移送,如警察、法官、律师、缓刑官员和其他矫正机构的职员。因此,尽管其性质是独立的,但是,平行方案还是与刑事司法体制之间有着一些非正式的联系。刑事司法体制也同样影响和解的内容,在冲突各方之间引起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可能影响和解的结果,如犯罪人的监禁。 
  平行方案也许最终都会将一些案件从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中分流出去,他们不能影响判决实践,特别是判决中监禁刑的适用。也许一些犯罪人也可能更不愿意参与这类恢复性方案,如果他们的案件最终还是将通过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来处理的话。如果将案件的处理交与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是平行方案程序的一个部份的话,犯罪人也许会认为他们因同一个犯罪行为受到了两次处罚,随之犯罪人在法庭被确定为无罪或有罪,犯罪人就认为问题就这样的解决了。正式刑事司法体制的处理同样会影响在恢复性方案中达成的协议受公众尊重的程度,例如,如果一个犯罪人被法庭判处监禁,他也许就不可能完成其在和解程序中达成的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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