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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一个概念性框架

恢复性司法:一个概念性框架


刘方权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恢复性正义;社区
【全文】
  一、研究现状的简单概括
  John Braithwaite先生在其主编的《恢复性司法与市民社会》开篇中说这本文集把“社会科学研究中两个最热门,也最不成熟的话题扯在了一起。” 市民社会这一主题在我国的社科界已经热门过一阵子,而且对研究者们仍然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但恢复性司法这一话题的出现则是近两年来的事。文献检索提供的信息可以大致勾勒出恢复性司法研究在中国的研究现状。《江苏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最先发表了吴宗宪先生的《恢复性司法述评》,对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总体的描述,该文也基本为后来国内有关恢复性司法这一主题的研究界定了框架,特别是一些概念性的术语的运用。2003年4月,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事法评论》第12卷发表了张庆方先生的博士论文《恢复性司法——一种全新的刑事法治模式》,以近七万字的篇幅对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全面的研究、评价,以及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实践形式进行了探讨。但此后却再也未发现吴宗宪和张庆方二位先生有这一主题上的新作。以吴宗宪先生的造诣以及对研究方向的把握能力而言,他肯定明白恢复性司法这一主题对于开创刑事司法研究的一个新领域的重大意义,他完全可以在《述评》的基础上做出更多的研究成果,但近来却没有,为什么?笔者简单的猜测是,吴宗宪先生基于学术严谨的考虑,对这一“最不成熟的话题”进行了保留和积累,完全可以预期在这两年的积累基础上,就这一主题吴宗宪先生会有新的研究成果出现。但是2004年伊始,恢复性司法这一主题真正成了“最热门”的话题,以这一主题为题名发表的论文就有不少,其中不乏刑事法学研究领域中的名家和新锐。 而此前在国内恢复性司法主题方面的研究几乎一片空白时,南京大学就举办了“第六届费彝民法学论坛:刑事一体化暨恢复性司法国际研讨会。”在国内首次以恢复性司法作为会议的主题召开学术会议,这也许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恢复性司法是一个“最为热门、最不成熟的话题”,从R.Barnet于1975年在《赔偿:刑事司法中的一种新范式》一文中首次使用恢复性司法一词至John.Braithwaite于2001年主编《恢复性司法与市民社会》文集时已26年,恢复性司法这一主题仍然是“最为热门”的话题表明了其在西方法治实践与法学研究中的争议,因为如果被一体接受,或完全排斥而缺乏争议,这一话题或许早已无人争论,又如何热得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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