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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兹的实证分析法学理论(拉兹著,胡昌明、王麟译)

  三
  在转向检视凯尔森在这方面的贡献之前,我们不得不承认凯尔森自身对两个实证主义命题的拥护,留有许多可探究的余地。凯尔森对来源命题的辩护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这样一种观点:如果法律的验证依赖于道德论证,那么对法律的“科学”研究就将是不可能的。 然而这种论证显然是荒谬的。法律研究必须适合于它的对象。如果其对象不能够被“科学地”加以研究,那么对它的研究就不应当力争是科学的。一个人能够从对象的本质中认识到应当如何研究它,但不能因为他想用某种方式研究它所以假定这个对象有某种特征。
  凯尔森为偶然性相关命题所做的辩护也不更有说服力。他不仅没有证实不存在绝对的价值,甚至也没证实所有的相对主义道德没有基本的共同点,他没能认识到问题的本质,并致力于这个错误的问题。四种要素促成了这种失败。第一,从一个相对主义观点看,适合于人们提的恰当问题是,他与他人共有道德是否导致了法律与这种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联这一结论,也就是说,是否不管可能是什么样的法律体系,所有的法律体系都必须铭记这种道德所宣称的一些价值。对于一个实证主义者而言,这个问题具有实践和理论的重要性。显然,对此的肯定回答并不需要对凯尔森的问题——是否存在受所有的法律体系所尊重的,所有的相对主义道德的共同价值——也做肯定回答。
  第二,法律依据其内容是否必须符合道德价值这并不是唯一可提的适切问题。另一个问题是服从法律是否总是道德的要求而与法律的内容无关。要求服从法律有可能是因为这是他人的期望,或者因为将会从他们的服从中得到互惠。毕竟,凯尔森认为只有实效的(efficacious)法律才是法律。我不愿意坚持说,这一事实引起了所有的道德义务。但是必须承认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将表明法律和道德间有一种不依赖于法律内容的必然联系。
  第三,凯尔森的论述被他作为理论的自然法概念——一种主张非正义的法律根本不是有效的法律的理论——所歪曲。但是很多自然法理论并不符合这一观点。想一想最近三个重要的例子。富勒(Lon Fuller,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1931-)和菲尼斯(John Finnis,)主张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联。但他们三个都不否认可能存在有效的非正义的法律。
  最后,就如同在其他地方一样,凯尔森在这里只是考虑了确凿的道德力量,而忽视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相关的可能性,这种道德赋予法律一种可能被相抵触的道德关怀所不理会的初步的(prima-facie)道德品质。
  当检视我所提及的三位作者的观点时,我们会发现他们往往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联取决于法律不同的内容独立之特征,这不排除非正义法律有效的可能性,并且只赋予法律初步的道德力量。凯尔森对偶然性相关命题的论证不能充分对抗这些理论。当然,凯尔森论证的不充分性并不意味着他以此方式试图证明的观点本身是种误解。但是在这儿我并不想去检视这些命题。 因此,让我们回到它们与对法律陈述加以分析的非还原的语义观点的兼容性问题上。这一问题对纯粹理论(Pure Theory)的第二种纯粹性——即排除道德成分——的成功至关重要。这一纯粹性似乎由来源学说和偶然性相关学说所保证。但是难道纯粹性不是由法律陈述就像道德陈述一样是普通的规范陈述,这个观点在暗中破坏的?
  四
  我已经提到凯尔森对语义还原论的抵制与传统的实证主义者观点的背离。另一位持有这种反还原论的法哲学家是哈特(H.L.A.Hart,1907-1992),首先简要地描述一下哈特的观点可能会有助于澄清凯尔森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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