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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兹的实证分析法学理论(拉兹著,胡昌明、王麟译)

  我认为在所有这四个命题上,凯尔森在本质上都是正确的。它们表明,尽管不可否认他自身的兴趣使他没有走上社会学法学这条路,但他并不敌视它。我确实认为凯尔森已经预见了许多为别的思想家所使用的论点,而且我们仍能从他对法律的规范研究和社会学研究间关系的解说中受益,尽管社会科学家和哲学家都曾经单独探究或阐述过这些观点。无论是他对人们信仰——与可以要求人们在规范上去做什么有关的信仰——的解释之重要性的强调,还是他对规范概念之自治与独特的坚持,对这一学科都具有重要和长远的贡献,这一学科很多年以来由提出取消规范术语的定义而赞成非规范的、描述性定义的还原性尝试支配着。
  二
  凯尔森语义上的反还原主义(anti-reductivism)当然与其理论的另一个纯粹性密切相关:它排除了道德成分。在此,他的敌手并非社会学理论家们而是自然法学家们。凯尔森理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反对自然法(natural law),对这一主题广泛地论述贯穿他的一生。他的观点使其处于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历史传统之内。
  在传统上,法律实证主义与三个主要的命题有关。 首先是还原的语义命题(reductive semantic thesis),它提出对法律陈述的一种还原分析,依照这个还原分析它们是这样或那样一种非规范的、描述性的陈述。其次是偶相关命题(contingent connection thesis),依此命题,法律与道德价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第三是来源命题(source thesis),法律的存在和内容的验证不需要诉诸任何道德论证。
  这三个命题在逻辑上是独立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接受它们中的一个而拒绝另外两个。然而,许多重要的实证主义者,其中例如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和罗斯(Alf Ross,1899-1979)等等,都不约而同地承认它们。凯尔森对这些问题的立场是什么?这个问题对于理解他的法律理论极为重要。在很多方面这是任何法哲学都不得不面对的最重要的一组问题,因为它提出了法律的双面性的问题,它(法律)是一种带有规范面的社会制度的存在。对于任何法律理论最大的挑战就是正确地对待法律的这两个方面。
  凯尔森的解决办法是抵制还原的语义命题,而信奉偶相关命题和来源命题。凯尔森把法律视为实证法。其建立在不涉及道德证论(moral argument)的,可以确认的社会来源的基础之上。在这点上凯尔森从未有过丝毫怀疑。凯尔森从未动摇过对这两方面命题的赞同。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体系之存在与否是一个社会事实问题。它完全取决于它在所讨论的那个社会中的功效。而且,决定每个个别规范(individual rule)是否属于某个特定国家有效的法律体系的验证则同样是个社会事实问题。这就转化为是否以一种适当的方式假设它:它能否够追溯到一种权威认可的社会来源。
  凯尔森同样坚信偶然性命题。凯尔森强调(1)法律与道德(的内容)间存在必然联系的主张不是预设法律必然遵循的绝对道德价值,就是假定所有种种相对主义的道德有都一些共同的价值,并为法律所遵循。他进一步论证(2)不存在绝对的道德价值,且所有的相对主义道德也没有共同的内容。因此,他得出结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凯尔森背离传统的实证主义者的观点在于他抵制还原的语义命题。还原的实证主义者对法律陈述(legal statements)有不同的主张,认为它是关于命令的陈述,或者是对制裁或法院裁决之可能性的预测,等等。凯尔森坚决地抵制所有对法律陈述的还原分析。他主张“一个规范是‘有效的’(valid)意味着它具有约束性——个人应当按照规范决定的方式行事。” 凯尔森认为法律陈述完全是规范的陈述。他的这个观点,正如常常被提及的那样,很难与他赞同的来源命题和偶然性相关命题相协调,后者使他同时表示“法律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能够被事实客观检验的判断。” 正是在他处理他的非还原的语义学观点同来源命题和偶然性相关命题之间的张力时,一个人才能发现他对普通法律理论最富原创性的贡献。正是这一张力直接引出了他最著名的学说,基础规范(basic norm)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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