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宪法的角度来说,它还有一个所谓冲突价值的问题。所谓CONFLICTING valueS.如果我们把作者的创作自由,把他的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正面价值的话,那么在每一次官司当中都还有一个和他相反的价值存在,否则的话这个案子就很简单。就是说如果是一清二楚,那么这个案件很容易解决。它之所以陷入两难,是因为双方所主张的价值都是我们这个社会比较重视、要求保护的价值。在色情文艺诽谤的空气当中,什么东西是反价值呢?如果仅仅把社区标准作为它的反价值的话,就像女权主义所反对的,而且很可能有充斥这个社会色情文艺的宣传和力量,因为它不断的降低社区标准,因此实际上造成你永远不可能控制这个,作为原告你也不可能胜诉。它的反价值应该来说是另外一些人群的利益,比如说妇女的利益,比如说社会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个利益而不仅仅是保护的,或者色情业当中受损或者被它收买的一些妇女的利益,而是全体的利益。我最喜欢读的一本书叫做《言论自由的收缩》,它在里面里指出了一点就是经典的,它把政府和言论对立起来。但是到了消费者这里,也就是我们现在的色情业的服务对象,就是说你的对象是政府的压制而不是色情业。这个色情业作为社会的最大的这样一个强势集团,它和无孔不入的传媒业、出版业联系在一起,这样的一个强势集团,面对这样一个强大的对手,弱势群体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保护,要有怎样的抗辩机制,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
这里面有一个突出的利益平衡和平等保护问题。平等保护当然是一个
宪法的权利,不过我觉得在民法修订当中,当然我们不可能讨论这么多的问题,但是必须提一下,民法的问题不仅仅是债权啊,物权啊,人格权啊,或者民事诉讼。实际上民事中有争议的难以解决的都不可能仅仅是一个契约的问题,不可能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问题,都涉及到最深的社会的变动,这个社会面临的挑战和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果我们有这样一种观念和思路的话,我觉得民法的编撰本身就会受到一些推动,更重要的是将来的司法,公民的实践,民事主体的建立,就是说立了法之后--或者说现在不立也可以,因为民法也差不多了--会碰到实际,它的法律的修订存在于它的经验,而不仅仅是教授的讨论,逻辑的推理。它是涉及到千百万人的利益,所以说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作为法律的学生,执业的律师,法官,还有立法者,应该关注民法典的修订。所以我就借此机会说一下这个题目。谢谢。
苏力:我简单的做一下评论,然后请葛云松老师做一下评论,然后请学生提问。
我觉得刚才最深的感触就是,冯象先生的发言不是在讲民法,民法典的编撰,而是讲的侵权的问题,名誉权的问题,还有
宪法的问题,民法和
宪法的关系。我自己觉得确实如此,可能我们传统的民法的问题不涉及这些问题,而英美法关注这些问题,这是一个关注点的问题。在我看来,冯象先生他实际上是通过名誉权的问题,去看待中国民法修订中的真正关心的问题,并不是他刚开始讲的抄袭,抄法国的,抄日本的,怎么抄,抄出水平来,抄到最后怎么成了中国的民法典,因为各国都是抄来抄去的。而且冯象讲了关于淫秽物品的审查,我们的行政审查,实际上抄得是美国的73年的一个案例。这里面有一个抄得好不好、怎么抄的问题。像这个在美国73年的一个案子,像美国有的案子它是一个司法的标准,而在中国就抄成了行政的标准,性质就不同。这些问题如果通过中国民法典解决,实际上中国民法的问题一定要放在
宪法的角度的问题来看。另外一方面考虑中国民法的问题的时候,要考虑传统,比如他讲的我觉得很有启发这个官告民的问题,其实以前的民法上没有官员的一个名誉权的问题,他可以要求老百姓来批评官员,但是以前是怎么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有这个制约。但是现在官员不一样了,哪天他可以说我自己也是一个公民,他诉诸现在民法的语言,实际上改变了他自己的政治责任,使他不受限制。实际上修订民法的时候面临着这种语言的转变,政治语言的转换。政法语言如何转变为现代法治的语言,而立法者就要考虑这样的问题。是不是要取消这种传统。我觉得这个对我来说是很有启发的,就是说不光要考虑到怎么把语言给搬过来,而且要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像说到官告民的这个问题,官员可以说我也是一个公民啊。以前我们还批评他是一个官哪,是一个父母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你要批评和自我批评啊。现在他说我也是公民,我不要你这个东西。那这个怎么办?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在中国重建民法的话,在中国去重新构造民法的话,就必须考虑这个问题。而我们坦白地说,首先我们的立法者,我们的许多法学家,比较少或者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这些。我觉得至少冯象先生说的东西能打动我,使我觉得至少我们这一代人可以分析法律的这些问题。而我们肯定在未来的法律实践当中,因为就算民法典制定好了以后当然还有实践的问题。
特别是,冯象先生讲了淫秽物品的问题,比方说像出版审查虹影案件的出现,他提出来的问题就是,虹影案件的出现其实意味着行政审查也就是事先审查制度在中国的逐步衰落。以前控制比较严,对于淫秽物品,通过事先审查,审查后不发给你书号,淫秽物品根本出不来,而现在因为市场发展了,很多人有第二渠道、第三渠道,可以买书号等,所以事先审查制度瓦解了衰落了。因此这里面就是一个制度的变迁。也就是从一般性审查到具体审查的变化。因此很可能民法上的问题将来可能出现诸如这样的问题。由于一种制度发生变化的而引起民法制度的变化。因为这样的制度的变化。
冯象先生的发言我们可以有很多启发。包括我现在就感觉冯象先生的观察非常细致,我们说现在的禁忌有了很多变化。一方面放松了,另一方面却加强了。像过去都是以男同志光膀子,女孩子要穿得多一些,而现在女孩子可以露着肩膀,露着肚脐,露着背,而男孩子就不能再穿着拖鞋,穿背心的都不合适,人家要你穿得整齐的。生活都是在变化的。实际上可以印证了福柯的一句语言,就是权力制约禁忌,把一种形式转化为另外一个形式,转化为鼓励一些人,但是另外一方面给另外一些人加强了禁忌,所以我们男同志应该感谢冯象先生,为了使自己成为GENTLEMAN,为了使自己获得女性的青睐。实际上另外一方面对女性的禁忌也加强了,比如我们这些女性越来越要求做美容,穿高跟鞋,这实际上都是一种禁忌,只不过你自觉地去遵守这种禁忌。从这个角度上把中国的法律放在这种环境下去看,看到社会变迁,不仅仅是说我们的立法推动了社会变迁,而把立法和司法都看成是社会变迁的结果。立法变动以后司法发生变动。也不是说立法完全不起作用了。比如说行政审批也就是出版审查制度。我觉得像这种角度上去考察是很好的。
但是我还有些疑问。比如说冯象先生讲的,我还不能就
宪法的规定在司法中作引证,把
宪法在司法当中作为一种政策考量的因素,也就是说
宪法如何司法化的问题。像齐玉苓的案件啊,还有官告民的案件,包括像淫秽物品的审查问题,给它一个
宪法性的抗诉就是言论自由,而不是说它是否淫秽或者符合当前社会的标准,而是用一个
宪法的标准,法官把
宪法的言论权利做一个政策来考量,我觉得它可能会有一个问题,这样可能会使所有的案件当中的所有的去印证
宪法,而且我们所有的问题都可以找到
宪法。包括我们的消费者保护法,商店买的是假冒物品,它可以说我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我为什么要双倍返还?双倍返还的结果实际上是侵犯了我的权利。都可能出现这样一个情况。所以我个人的看法是原来不讲民事权利和
宪法权利不是同时引用,而是至少在司法过程中作为一个政策的考虑。而且我现在感觉到如果过于急速地推进
宪法司法化,很可能就会在中国的部门法,在法律细节不完整的情况下,在很多法官缺少这种司法技术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像最高法院过于急于把案件通过
宪法的名义提出来。比如说齐玉苓的案件,本来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其他规定来解决的,但它要把它转化为
宪法的权利。这样就会造成好像是
宪法得到了提高,但实际上是很多部门法被弄垮了。问题就是,如果这样的话,那我们还需要
合同法吗?我们还需要侵权法吗?实际上都可以不用了,都可以直接去引证
宪法。这样做在中国会带来
宪法的繁荣吗?还是说由于
宪法口头上的繁荣而使部门法--而且更可能说中国的法治--日常经营的法治实际上受到破坏。在美国不是随随便便就提出
宪法的,而是把部门法上的救济都已经穷尽了之后才提出
宪法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还是有一点疑问的。其他的问题我就不提太多了,我觉得还是受了很多启发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