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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什么是有学术意义的问题呢?
  一九九三年我到香港大学任教之前,从未想到过这需要解释。因为在此之前,我所受的学术训练和参与的学术讨论,完全是西洋传统的。在北大读研究生期间,两位导师李赋宁先生和杨周翰先生非常重视对原始文献和学术传统的辩驳梳理,加之论文一律用英语写,跟后来在哈佛和耶鲁的学习在学术规范上毫无二致(只是英美法学论文的引证简略,没有考订版本源流甚至注明出版社的要求)。直到在港大带研究生指导论文,才发现好些学生,尤其内地来的学生,不懂得如果提问。后来有位同事刘南平博士对此亦深有感触,来清华讲过一次,写成文章,发表在《中外法学》(1/2000),据说曾引起热烈讨论。不过他谈的是论文的命题(thesis),以及原创性学术论文(如博士学位论文)和描述性(descriptive)教程式通论的分野。后者似乎是国内研究生论文的主要形式。我想,在现阶段,老老实实收集资料,准确而详尽地描述(通常是中外比较)某领域的立法和学说,作为硕士论文应该说是完全够格的。中国毕竟是移植西方法律的知识进口国,迫切希望了解外国的制度和理论。但即便是描述性的论文,高标准要求,仍有如何提问的问题。论文缺乏命题,原创思想少的原因之一,很可能是提问不当。
  这里,我先澄清几个概念,也是经常提醒研究生注意的。中文“问题”一词有好几个义项,为准确理解,不妨用英语注释。所谓有学术意义的问题(question),不是指论文作者发现、描述或试图解决的那个实际问题(problem),例如我们讨论过的“TMT商标案”中《商标法》“注册保护”和“终局决定”原则的适用条件和司法解释(见《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具体的法律适用或解释只可作学术问题的引子或注脚;学术问题往往是多问几个“为什么”之后,得来的那个抽象的提纲挈领的问题(如“注册保护”“终局决定”背后,行政权力运作模式与法治原则的矛盾,如何消解,意味什么等等)。一般而言,学术问题总是指向一个或数个学术传统的,或挑战批判或修正补充;挑战成功,足以颠覆一传统命题,仍然是对该传统的一种回应(并有可能开创一新的传统)。但是,仅仅找到有意义的问题还不够;问题的提出和论证,必须建立在正确的步骤或分解开来逐次讨论的一个个具体问题(issues)之上。故正确的提问(question)首先来自对具体问题(issues)的把握。这就需要透过社会生活和法律业务中纷繁的实际问题(problems)的表象,看到学术传统的脉络、矛盾和突破口。在找到有学术意义的问题之后,仔细分析,斟酌步骤,将问题(question)限定在可以有效论证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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