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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往何处去

  以上是我们这一节课的背景。下面我讲三个问题:法学院的定位、法学本科要不要办、写论文如何提问。
  
一、法学院的定位

  历史地看,法学院的功用大抵有三:首先是培育法律人才。现代(城市工业文明)社会是“法治化”管理的,政府机构、公司社团和私人业务,为日常运作或处理纠纷,需要聘用大量通晓法律的专业人士。这些人才的培育,在多数国家,便由法律系或法学院承担。其次,是供养/雇佣一批学者,让他们通过课堂教学和著书立说,阐明法律的原理。现代国家的立法多半是政治妥协的产物,要专家学者分析注释了,原本矛盾百出的法条语言才可以做成一个看似完整的规则体系,号称“法律科学”,争取为官方意识形态所认可。最后,这样一套掩盖现实矛盾、脱离生活经验而只能循环论证的“学理”和思维方式,被法律专业人士,即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家组成的行会或利益集团全盘采纳,宣传运用,法律就开始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与制度,跟政治、宗教、道德、习俗等分道扬镳了。所以,法学院不仅是法治意识形态的一个生产基地,也是法律的职业化或业务垄断的门槛,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描述过的西方式法律的历史自主性的一项必要条件(《法律与革命》,页8)。
  然而,这只是从法治操作者及其雇主(或总服务对象)的立场出发考察,并且假定,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代表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事实并非如此。所以现代法学院作为大学的一部分,另有一个立场,即基于大学理想、淡化职业主义的立场。什么是大学的理想呢?大学的理想在教育自治、学术独立。倘若奉行这一理想,法律教育就不应附丽于法治的需求,囿于培训实用人才或“法律技工”,虽然这是雇主们的愿望和资本的利益所在。于是法学院设在大学,而非由例如律师协会来操办,便体现了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的选择:惟有将法律教育与法治的日常生产流程脱钩,法学才能够冲破法条“学理”和资本的语言的束缚,关心、探讨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和压迫反抗;法学家的解惑授业与传道,才可以超越法治意识形态而保持清醒的批判意识;莘莘学子才不至于少年老成,早早磨灭了理想和勇气。
  这一点非常关键,因为关系到法律教育的方向和伦理底线;据此,我们也可以看清楚通行的教学法和教材的弊端。例如,目前许多课程的讲授,都是以全国性立法为主导、条款的“学理”解释为内容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起作用的,还有大量渊源效力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往往还互相矛盾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文件和惯例。法律教育如果局限于讲授纲要性、高阶位的立法,结果是“向学生掩盖了实际发挥效用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法律冲突”(方流芳《中国法律教育观察》,页43),亦即隐瞒了法治的真相。而这些隐瞒或回避真相的课本知识,诸位心中有数,便是你们将来一毕业即还给老师的“那点儿东西”(苏力《送法下乡》,页369)。反过来,法律教育一旦开始朝独立自主的方向努力,法学便有可能成为社会批判的中坚。这一批判既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所以才诞生了法律援助运动,要法治容纳不同的声音。今天,当法治时代来临之际,法律教育应当鼓励多元的价值取向,自觉地拒绝职业主义的诱惑与偏见。虽然我知道,诸位学习法律将来的出路(或在职的岗位)多半是法律职业,我仍然要说,法学院即真正一流的法学院的教育,对于你们最大的好处不是职业训练,而是职业批判:通过批判丰富你们的知识,训练独立的思维,树立人生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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