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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笔记》之十七:小头一硬,大头着粪

  所以,我们不能把色情描写一概斥之为糟粕。其中也有少数富于思想和挑战主流的杰作;不然,一部《金瓶梅》就不可能吸引那么多学者(包括女性)的眼神和笔墨。色欲既然是人性的一部分,而人性必传之于文艺,色情文艺就很难避免,也消灭不完了。换言之,色情文艺的兴隆,除开商业利益驱动和业者营造的需求环境之外,还有人性本身的条件。也因为这个道理,古今中外成功管制色情文艺和色情业的例子不多;毛主席时代可算一个,但现在肯定做不到了。
  我在前一篇“政法笔记”里说,起诉作家、出版社等等打名誉权官司,应允许被告以言论自由抗辩。言论自由是《宪法》对公民的允诺,也是“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的基础(见《诽谤与创作》)。色情文艺和色情业的管制,也有一个色情作家与业者的言论自由(以及相关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标准和范围的界定问题。在诉讼和行政处罚案中引入言论自由、个人隐私这两项权利主张,并不等于色情文艺可以畅行无阻。因为色情文艺可能妨害或影响的个人及公众利益,大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就需要权衡利弊,辩论价值而作出选择。比如现代(城市工业文明)社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通常都禁止直接向他们展示推销色情产品和服务。但成年人私下观赏交流色情作品,则属于个人隐私,政府不加干预,除非损及他人权益(如名誉权、肖像权)、有伤风化或扰乱社会秩序。虽然隐私权按照现行民法和司法解释,还没有从名誉权独立出来,更谈不上宪法地位,但尊重个人隐私已是公众日益认同的价值。不久前“夫妻看黄碟”被警察“惊扰”的事件,便引起了热烈讨论(《中国青年报》2002.11.6报道)。同样,现在还不能依据《宪法》主张抗辩的言论自由,作为文艺方针早已深入人心;“浮现”于司法程序,成为“有牙齿”可诉讼的公民权利,应只是早晚的事。除开这一醒目的空缺,就人民法院编辑发布的案例来看,目前色情文艺管制在实务上的主要难点,是认定标准。
  根据政府条例,色情作品的认定,首先以“淫秽”与否划界。出版审查部门对“淫秽”的定义是:“[作品]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足以导致”一语,表明立法者相信,阅读色情作品跟“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包括性犯罪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这就顾及、回应了老百姓的看法:色情文艺腐蚀青少年,渲染性虐待和性犯罪。如今纲常倾圮,道德沦丧,社会上性暴力性犯罪成倍增长,政府必须狠狠打击。可是,“普通人”的色欲幻想常常是非逻辑、无意识的。“小头一硬大头入粪”,不要说《花花公子》一类成人刊物,就是《圣经》故事,据说也不乏激发了性虐待“灵感”的例子(柔德《说性》,页134)。因此“足以导致”云云,宣示的是价值理念;就淫秽作品的构成要件而言,却是画蛇添足,给执法、司法工作徒增混乱(参较下文美国的司法审查标准)。标准不清,常人(包括作家、出版社)难以把握,近年来传媒报道和学者讨论色情文艺案件,便提出了专家鉴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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