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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盆的是大山,产下的却是条耗子——汪庆华采访冯象

临盆的是大山,产下的却是条耗子——汪庆华采访冯象


汪庆华;冯象


【全文】
  陈永贵亲属诉吴思案终审判决一下,舆论大哗,令人深思。被告作者不仅需要证明其观点的来源,还要证明所引用资料的真实性,这是不是给作者套了一个无法摆脱的紧箍咒?最近,中国政法大学汪庆华先生就此案及相关问题采访了冯象先生。
  汪:这些年来,名誉权官司越来越多,有名人告记者、官员告百姓,还有死人告活人,眼花缭乱,煞是好看。而吴思案不过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您在《政法笔记》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名誉权官司此起彼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告无法援引宪法上言论自由的规定来作抗辩。借用您一篇文章的题目来说,就是“他没宪法”。
  冯:我们可以进一步说,现阶段言论自由(即广义的言论,包括创作表演出版新闻等文化和社会自由在内)的性质范围和诉辨要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此类案件宣布、界定的。宪法权利和宪法原则在借民法说话,要求民事权利的司法解释和诉讼程序向“母法”靠拢。而法院的判决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回应,就往往引起公众和学界的批评。我在《政法笔记》里说过,权利冲突的宪法化,是现代法治的一般趋势。但在名誉权官司中,宪法权利的不得主张和坚持讨论还有非常现实的意义,那就是让人们清楚地看到:脱离宪法原则的民法实践,那几条看似“中立”稳当的条款文字,是很容易拿来为金钱和权势服务,做遮掩腐败的幌子的。
  汪:美国的“萨利文诉纽约时报公司案”很有启发意义。该案把官员等“公共人物”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宪法化了。公共人物除开承担举证责任,还要证明被告“确实恶意”,也就是说被告或者明知错误仍然坚持发表,或者对事件真相“贸然不顾”。换言之,该案使得被告获得了一个宪法上的抗辩理由。为什么公共人物当原告举证责任要超过一般的诽谤侵权标准(例如歪曲事实)呢?贺卫方教授曾经给出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平衡原则:公共人物已经从媒体中获取很大的利益。而您则给出了一个语境论思路:在公民、名誉权、言论自由等法治话语取得主导地位之前,我们是根据阶级成分和政治身份来安排言论的,由言论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是让单位、组织来说服、教育。而干部在受到群众批评时,则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方式来要求干部。但是,当法治逐渐成为主流,传统意识形态对官员的政治伦理约束解体之后,法律的形式平等掩盖了其背后等级制的权力关系之后,“官告民”就如脱缰之马,一发不可收拾了。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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