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三位主讲嘉宾都作了非常精彩的演讲,下面我们要请各位主讲嘉宾就其它主讲嘉宾的发言谈一下子自己的看法。我刚才注意到,曾先生在讲述中一直强调中国人应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德国、法国的民法典在很多方面都过时了,特别提到1885年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契约自由原则有所修订。而江老师的讲述中提到契约自由到任何时候都是不可以有国家公权进行干预的领域,就这个问题而位教授的观点是否有一些不同之处,首先江老师先来说明一下。
江平教授:
我的话更多是从中国今天的现实来讲的,孙宪忠教授刚才从历史的角度对此问题的阐述我也是非常赞成的,孙教授提到历史上曾有一个过于强大的公权力、神权力,在今天我们也有相像的东西。历史可让我们反思我们今天应怎样建立私法的精神。
孙宪忠教授:
启蒙思想运动首先是就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究竟哪一个是最基本的这个问题来考虑的。在神权学者看来,人的社会属性是最基本的,人是一种群体动物,需要有一种最高的利益,这就是神的利益,因此人们应该牺牲自己的财产和生命,把一切献给神。而在启蒙思想家看来,如果人连自己的生命和健康都没有了,那么人将不能存在下去;如果单一的人都消灭了,那么社会的人将无处寻找,所以启蒙思想运动将最大的关注放在人的自然权利上。人一生下来就应由自然的权利,其生命和健康应受到国家的保护;人需要吃饭、需要穿衣,那们就需要有财产,这些就是人的基本权利。这些观念离开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已经很久了,我是想借助历史来谈现在,江老师正是把我的观点点穿了,他从现实的角度说明了这个道理。
曾世雄教授:
我没有将中国大陆的制度是因为我对中国大陆的制度不了解。江教授和孙教授都在讲对公权力进行限制以保护私权利的问题。最早在法国大革命时,由于行政权扩张的很厉害,私权严重受到侵害,所以才有拿破仑法典产生,拿破仑法典明确规定契约自由,所有权自由取得。但随后发生的情况是自由被滥用,所以才有法国1885年的判例。从那时开始,私权慢慢不再是绝对的了,契约自由要有某种限制,所有权绝对也要有某种限制,行政权又要加入进来。我认为,如果私法没有行政权的调节,社会就会乱,我们所要研究的实行政权的介入程度应该是多少。最近又在演变的是,有些行政法范畴的事情变成私法的事情了,比如政府的停车位用契约关系来运作,比如说公共工程用普通所有权的观念来进行招投标,再比如税收和解等。由此可看出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在不停的变化。我希望中国的民法能够做到不东不西,别人的东西只拿来当作借鉴。法国和德国民法典都有很多缺点,各国民法总则中都讲法律行为,但生活资源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不是单纯的法律行为。一两百年前的东西我们可以当作参考,但我们不一定要完全学它,我们应该不东也不西,而是创造自己的体系,如果我们能讲出道理,将来别的法系也会学我们。行政权和私权的变迁是交替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的法律也不需要一定要往东走或往西走。
江平教授:
我想趁这个机会说一下我的两个观点。一是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我认为社会主义起码有一点要以社会为本位,他绝对不是以国家为本位的。以国家为本位的是国家主义,希特勒搞的就是国家主义。我认为真正的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为本位,而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所以应当人本位。而人的核心是权力,那么就是人权是本位,这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第二个问题,中国和西方国家是走着不同的历史发展路线的,在没有启蒙思想运动的国家中私法都不太发达,西方国家经历了一个人文、启蒙的阶段,至少经历了三大运动——罗马法的发现、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一直到法国大革命、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出现。而中国的儒家精神一直占统治地位,国家权力极大,辛亥革命后,军阀混战,49年新中国建立到现在都没有真正去启迪人们的精神。所以中国和西方国家是从两个不同的地方走向同一点。西方国家是由过去私权泛滥其害社会利益到今天私权社会化,限制私权。而中国是由过去私权几乎没有,公权极度庞大走过来,今天的中国仍然是公权力过分庞大,因此从中国今天的实际来看,我们仍要为民法的私权特征而呼吁。如果我们太多的呼吁私权过多,那么我们刚刚萌芽的一些私法观念可能又要被打压下去,这不利于私法精神的复兴和发展。
孙宪忠教授:
在启蒙思想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启蒙思想家有一个很有特点的想法就是他们觉得公权不可信,因为私权虽然是人和社会最基本的权利,虽然私权是源,公权是流,但最容易对私权造成侵害得不是私权和私权之间的矛盾,而是公权力。这是启蒙思想家最担心的一个问题,所以才产生了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等学说。这些学说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限制公权,瓦解公权。任何国家都是百分之五的人统治百分之九十五的人,只有百分之五的人有公共权力,他很容易侵犯百分之九十五的人的私的权利,因此我们应该对它采取一种不太相信的态度,要想办法限制它,对它进行分工和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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