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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五场——新中国民法起草五十年回顾

  第三次起草(1979年)我说两点。就是既要总结经验,又要借鉴外国的民法典。第一个是做调查,走出去做调查。其中有一个工厂介绍说生产困难很多,销售额很低。我问他,为什么不停产,他说停产工人失业问题太复杂了。这就是计划经济的典型产物。第二个是找外国法典资料,当时法国民法典,德意志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另外还印了不少其它的,真是大开眼界,当时除了主要借鉴苏联民法典,对西方国家的一些规定开始借鉴,比如说合同的顺序,原来把重工业合同放在前面比如说基础建设合同,后来大家从西方国家民法典知道买卖合同应该放在前面,这些应该说都是进步。
  现在我说一下《民法通则》的起草。1982年的5月1日第四稿停顿了,理由是当时经济一再整顿,条件不成熟。制定《民法通则》我说两点,一点是为什么制定《民法通则》不制定民法典。我记得12月4日大型民法起草座谈会全体会议,领导讲话关于这个问题讲了两点,第一点是这几年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现在矛盾比较突出,实践中需要民法通则;第二点,制定民法典还不成熟,不是不搞民法典,而是条件不成熟。比方说经济改革还在进行中,另外还有些理由记不清了,还说相信民法通则经过大家的努力制定的会比较完备,但不会非常完备,我相信十年以后也不会非常完备。这是当时的领导人说的。当时的情况是1984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所以在这次会议上是这个情况。当时重视民法的体系问题,但更强调解决实际问题。比如联营的规定等等。
  第四次民法起草,出现了三个民法学者建议稿,我很感动。这三个民法学者建议稿应该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充分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民法研究的成果,是参加学者建议稿全体同仁共同努力的成果。
  那么参加那么多民法起草有什么体会呢?第一点,民法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关系非常密切,民法典应该反映经济利益。在1962年不可能出现1984年开始起草的1986年民法通则,1986年也不可能出现体系严密在世界上有影响的民法典,这是一个历史的进程。第二点,民法体系、概念是非常重要的。严谨的体系,明确的概念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我举两个例子,一个是民法通则里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但没有规定物权,当时回避了,为什么呢?其实这样规定也是物权。如果我们规定了物权,但物权概念被否定了怎么办?这就是原因。再就是民法通则120条,这个赔偿损失是什么损失,精神损失要不要补偿?当时是没有争论的,实际上包括精神损失。但是我们没有规定,这是当时有意识地规定得不准确。第三点,民法的理论问题。民法理论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认可才能起作用,它不接受就不能起作用。话说回来,我们的民法学者始终想方设法使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甚至领导人员接受民法理论,这样就能把理论变成现实,这个接受的任务主要落到年轻的学者身上,我希望在座的包括梁慧星教授、包括其它的同学们继续努力,在民法典民事立法上发挥更强的作用,我希望我能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
  
  余能斌:
  前面的老师都把话都讲了,我今天是在前面老师讲的基础上作一些补充。我想首先把发言题目叫做:第三次民法起草(1979)工作的回忆与反思。首先第一个问题讲我们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是怎么启动的,就是它的起步的动因是什么。根据当时我所了解的情况,当然总的方面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了,并且提出了改革开放、解放思想、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在全会召开以后人们开始对制定民法典进行重新思考,首先考虑这个问题的当然是我们的大学老师,特别是社科院的老师们,王教授领导下的研究室,当时就着手对民法的范围,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进行研讨。我记得1979年的5月份由法学所牵头开了一个为期两天的会议,讨论民法的范围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由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召开,提出解放思想,因此在这次会议上虽然心有余悸,但是大家还是畅所欲言,讨论的非常激烈。主要是就制定民法典还是制定财产法典,是大民法还是小民法这个关系争论地非常激烈。争论了一天半,得不出结论。大家认为我们会后还是多跟社会交流,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实际。于是从此开始调查,我记得有法大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人民大学,还有一些院校的同志参加调查。调查分了两个部分,第一是中央各部委,当时调查了12个部门,分头进行调查,调查完了,写了一个调查报告,然后再进一步的对六个单位我记得有首钢,还有街道的生活生产情况等进行调查。当时下面反应非常强烈,我们把这些情况总结了以后,就提出了几个问题。在这个调查结束以后,接着就派了三个调查组,一个是在上海、浙江;另外一个去广东海南深圳,主要调查开放的情况;第三个是在湖北。在这样的调查的基础上,得出一个总的印象,当时在农村的体制改革已经到了开始了包产到户,城市的改革也已经起步,主要是让利放权。但是在这个调查的期间,当时法学所的领导,对民事立法起草不感兴趣,因为民法要不要还是个问题。我们当时就着急了,起草了一个报告,在这个报告里面,明确说明了制定民法的必要性以及民法的范围,这个报告据说中央当时的政法领导小组看了,在1979年11月就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有十多个单位参加,主要是高校的,还有搞经济工作的,有搞计划工作的。人员以高校的老师为主,还有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各市法院民庭的。经过一年多的起草,第一稿出来,征求意见,经过修改成了第二稿,开了一个修改的讨论会。这个讨论会开的时间很长,而且讨论地很认真。一字一句的进行讨论。在这个讨论会上,争论地最激烈的问题是法律行为要不要。在这个会上,有一个很有名的专家说不应该要,说看不懂。另一派坚决说要。我记得当时经济庭的庭长跟我们说这个东西一定要要,后来改进了三稿四稿以后,就没有法律行为了。实际上三稿或四稿比较说来没有二稿全面,有进步也有很大的伤痕,但是三稿和四稿因为剩下的人大不多了,特别是高校的老师回学校任教去了,剩下几个人,实际上三稿和四稿是后来我们几个人根据意见修改的,存在的问题就是我们几个人的水平问题了,我要说明这一点。四稿1982年9月拿出来以后,我们就散会了。不能说是毫无结果,因为后面根据四稿产生了一个畸形儿,不是民法典,而是民法通则。有比没有好。但是我们没有达到几代人的追求、所有民法学人的追求,没有实现制定民法典的目的,这个就是我就起草的情况简单的作的一个回顾和补充。我想民法起草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是一个学习真理的过程,是一个推动民法事业发展的一个好的方式。别的不讲,就我本人来讲,老实说我的主要民法知识不是在大学,而是在民法起草小组学习的,因为有很多当时顶尖的专家参加,所以我在这个起草的过程中完全是学习的。这期间令我感动的有三件小事,也许能够给我们一点启示。一件就是1980年,正在民法起草工作火热时,高校都放假了,就要过春节了,很多人特别是高校的老师,都照常上班,没有一个回家的,就今天来说,那是不好理解的;另外一个,我们家不在北京的人员都留守在那,领导都非常关心,大家也都是忘我工作,不仅是我们有所追求,我们还是苦干实干的。第二件事,是与此相联系的,1980年夏,北京特别炎热,当时法委的办公室连电扇都没有,我们坐在房里面,所有的衣服都湿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时的教授都光着膀子干活。那时印制东西不像现在依靠电脑就打印出来了。当时两种方式,一种是复写纸,一个是刻钢板,这种情况下他们都坚持工作。晚上房子更热,只能在走廊才可以凉快些,一边打着扇子,一边还在讨论问题。特别是林教授把罗马法、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倒背如流,有什么问题一问他就能说出来,这是第二件事。这些可能值得我们学习;还有一点在当时,民法起草小组的民主气氛非常浓厚,有不同意见在会上会下争论地非常激烈。我当时是小字辈,从某种程度上没有发言的地位,但我照样大胆的发表我的意见。在这个小组中不分职位高低,不分年龄大小,没有顾忌,也没有自己是什么层位,那些德高望重的专家,他们有什么意见也用商量的方式跟我们探讨。这种民主气氛我觉得应该是我们民法学界的一个传统,我觉得这种传统应该继续发扬光大。这是我回忆的一点。下面我想就这次民法通则的起草失败进行反思,这次流产的原因,不像前两次来个运动冲断,有更深层次的原因。首先一点我认为是当时没有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社会条件,怎么说呢?因为我们这时社会经济还是完完全全计划的,财政统招统配,劳力统招统配,计划统招统配,物资统招统分,都是一统天下。另一点从体制上讲,当时都是公有制一统天下。这样的条件下,制定现代民法绝对是不可能的,因此后来制定民法通则是客观的,必然的。我们的思想、理论上也没有准备,尽管我们大家都很卖力,主观上都想制定一个好的民法典,但实事求是的说我们没有思想理论上的准备,从思想上讲,刚开始改革开放,改革开放的前景怎么样谁都说不准,而且大家都有一个共同见识,怕走私有化的道路,在这个问题上特别谨慎,另外怕被西化,严加防范,怕随着对外开放被和平演变,所以对西方的东西的选择是有条件的。在理论上,当时的情况是,第一个我们起草组成员是有一大批的专家,当时可以说是顶尖的专家,但是这类专家中有两类,一类是解放前接受传统的民法教育,后来由于客观原因使他们长期与外界特别是20世纪后半年以后民法的发展情况知之不多,我刚才说的有些外国法典我们都是第一次见到;另外一部分像江老师说得我们都是接受苏联教育出来的,因此集权式的计划经济产生的理论也深深影响我们,尽管我们尽量创造自己的东西还是改不了。第三点,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接受西方的东西也都是很受局限的。我们起码首先上收捡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从立法原则、体系、制度考虑的比较多,其次方才借鉴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法律,当时有一个意识形态的障碍在里面。因此可以说之所以有三次民法典起草造成这个结果,不是偶然的,有它的基本的因素在里面,任何一个法典的推动,领导不发话,什么都不管用,我想这是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拿破仑法典有拿破仑法典的条件,德国民法典等均有其历史背景,但是这次起草我们的领导也很重视,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没有成功。那么第四次民法典起草未来如何还是有值得思考的问题,我就讲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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