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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五场——新中国民法起草五十年回顾

  1957年以后人民公社运动,接着是三年自然灾害,这期间政治气氛也相当紧张,民法起草工作根本谈不上。一直到1962年三年灾害过去以后,在小范围内又恢复了市场,政治气氛相对平和了。毛主席在接见越南代表团队的时候说,我们要搞法制建设,我们要刑法也要民法。所以在1962年民法起草工作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到日程上来了,我指的第二次民法起草就是在1962年开始的。1962年年底到1964年,经过两年的工作又有了一个草稿,同学们可能看过。我们又准备要出去调查研究,这个时候政治气氛又很紧张了,批判资本主义,有人说有三分之一的政权已经不在我们的手里啦,政治气氛一天天紧张,最后提出要割资本主义尾巴,夏天进行四清运动,所以这一次民法起草工作就又停下来了,这是在1964年7月份。
  第三次起草就是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政治路线又回到了正确的轨道上来,这时我们的经济建设开始有秩序的进行,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又提到新的日程上来了,第三次起草是从1979年由我们的法工委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一直到1982年,因为时间关系这个就不多讲了。
  这三次起草一共形成了六个民法的草案或草稿,就这三次起草来讲,基本上都是不断提高吧。现在我们进行第四次民法起草,但我们的民法都是草稿,最终看来都不是太成功的,距离真正民法典还有一定距离。
  今天我们回顾过去,是四起三落,我希望这次不要再落下去了。这就要我们研究问题。我想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民法是调整经济的基本法。过去我们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许多因素导致不可能制定民法典。为什么呢?计划经济物资是国家的,生产过程由国家调配,亏损由国家补贴,因此很难搞成民法典,就是搞成以后也很难发挥作用,我想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政治运动对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干涉地非常强烈,民法起草都是我们在辛辛苦苦地进行工作,“运动”突然就来了,对我们民法典的起草影响非常大。第三点就是,还要考虑到人民的法律水平的问题。我们的法律要求密切联系群众,民法里面商品经济的概念很多,市场经济的规则也频繁出现,在这种物资分配的情况下群众难以接受,像要约、法人等等这些概念都很难让群众理解。当时有人说国家干部就叫法人。所以我就讲,民法的内容在当时是群众不理解的。当前来讲,经过三次民法起草,在民法起草方面我们也取得了很多的成绩,主要是积累了一些资料,对现在的民法起草有一些帮助。同时,虽然我们东奔西跑做了很多研究,但很多分析工作还没有到家,有些重要的东西还要进行研究。我希望我们的民法继续进步。
  
  王卫国:
  下面请江平老师发言。
  
  江平:
  刚才金平老师把第一次起草工作的历史背景特别是政治运动都讲清楚了。我想就我看到的《人民法院报》去年报道的新中国两个民事立法周期讲一下。这里面讲我们第一次民法起草从1952年到1954年,最后写了525条,也不少啊,但它只分了四编,第一编是总则,第二编是所有权,第三编是债权,第四编是继承。为什么会这么写?我讲一讲它的历史背景。这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虽然我没有参加第一次立法,但我那时刚从苏联回来,还比较“吃香”。苏联的法律有几个特点。第一个特点,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宣布土地法令,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第二个特点是劳动关系不是民事关系;第三个是家庭婚姻关系不是民事关系,这就形成了在中国民法第一次起草时缺少了这个部分,因为在苏联它不是民事关系。第二个特点很有意思,我在苏联学习法律的时候,债权可以讲,物权绝对不许讲,物权是反动的,是资本主义的理论。物权讲什么?他们觉得物权是人和物的关系,什么是人和物的关系呢?是人占有物,人对物的关系。所以我说有人老说没有物权哪来的债权呢,没债权哪来的物权呢,可是这里就只有债权没有物权。因为物权里面好多涉及到土地,这就是为什么民法里面只有债权没有物权。第三个特点也很有意思,罗马法和德国民法的好多名词差不多,都有法律行为等,在莫斯科大学的时候我还要学罗马法,还要学拉丁文,我看这也是当初苏联民法的特点,它可以批判沙俄的民法但它极度崇拜罗马法,俄罗斯自己认为是东罗马帝国法律体系的,苏联民法的体系还是按照罗马民法的体系制定的。
  第二个民法草案即1964年的民法草案制定了262条,一共分三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刚才金平教授也讲了,那就是完全采取自己的立法模式。如果说1954、1956年我们更多的是学习苏联,可是1964年我们跟所有人吵翻了,西方吵翻了,东欧吵翻了,只剩下我们自己了,所以我看这个草案有些很有意思的现象:第一,把所有法律名词都搞没了,总则里面用的是单位和个人,法人和自然人没有了,债权物权没有了,法律行为没有了,合同都没有了,买卖合同变成买卖关系,基本建设合同叫基本建设关系,运输合同叫运输关系,都叫关系,所以当时创造了很多这样的关系,这样的话把过去的某些词汇也搞掉了。第二,体系方面呢,我们可以看出最大的特点是把家庭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搞掉了。我记得1964年草案对我们以后有很大的影响,就是它把预算关系、税收关系、分配关系、物资关系都看作民法的,所以那个时候实际上看到了大民法立法(可是后来到了1979年认为这些东西不是民法而是经济法的),在当时有这样一种观念:只要是经济领域的就都属于民法范围,不管是横向的还是纵向的。这样我们可以看到60年代是这样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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