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一方面要增加关于亲权的一些具体规定。比如说,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包括居所指定权、民事代理权、教育权、抚养权、财产管理权,以及父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些内容是健康、合格、平等的父母所应享有和承担的。
就亲权的规定,应体现两个原则。首先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这和各国相一致,关系到子女能否健康成长为未来社会的主人。目前,这个原则在我国立法上在各个方面还不很成熟。父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是子女最亲信的人、最初的启蒙教师和利益的直接保护者,所以其不能推卸教育、抚养未成年人的责任,联系到我国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改革现实,父母的这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责任应该说更为重大。我刚刚从日本参加一个家庭法研讨会回来,这个会议的中心内容就是讨论亲权和监护的问题,目的是怎样保护未成年人,已经考虑到很高的程度,而且非常具体,不仅是在身体上而且在财产上,包括当子女的财产与上一辈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怎么办等等。其次是保护未成年人男女平等的原则。这就是说,在教育子女时是否关注到男女平等,还有父母之间是否平等,这都是问题。比如说,传媒教育往往存在问题,在电视播放的节目里,男孩出来就打球,活蹦乱跳的,女孩出来就在那里扫地。男女从小教育的不平等结果,影响到以后的就业、观念和其他的各个方面,而这种不平等的结果,也使男女不能携手前进。在我所经历、碰到的情况中,在农村,父亲死了或病了,停学的肯定是女儿。我资助的就有一例,是父亲有精神病。所以,我们在保护儿童权利,保护亲权、监护权时,必须考虑到这个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要禁止对未成年人子女使用有损其身心健康的惩罚手段,其目的是禁止滥用亲权伤害子女或儿童利益。我觉得非常重要,为什么呢?跟刚才说的非常有关系,考虑到当代中国情况,关于这些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国家经历了如此之长的专制主义历史,父母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把子女看作其私有财产,把自己的期望强加给子女身上,因此,就非常漠视子女的利益,尤其漠视女性的利益。我们现在正在做一个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项目,将内容发布在一个网站,被一个宁夏儿童看到了,他给我们写了一封信,说从3岁开始挨打,从他记事以来已经挨了1760次。这是真的,我们通过宁夏有关部门作了调查,我们法大的一个研究生帮助做了工作。我为什么在这里提这个案例?是因为这孩子受到伤害是永远无法抹去的,用惩罚来表现你的爱,太可怕了!这不是爱!我们必须在这方面加强规定,这样才能够使家长真正认识到与孩子的亲权关系应该是正常的。
另外是一个关于监护的问题。监护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未成年人的,一个是成年人的。我们的监护制度规定在《
民法通则》里,是很不完善的。在
婚姻法的修改时,争论非常激烈, 但2001年修正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因为要维持《
民法通则》中的既有规定。在《
民法通则》,我们采取了广义的监护制度,刚才杨老师已经提到。但实际上完善监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那么根据我们的设想,监护制度应该是怎么样的呢?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首先,应区分监护人的类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亲权人,然后有设定遗嘱监护人,其后才为法定监护人,这样的监护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来担任,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成年的兄姐等。应考虑设立特定组织,也就是未成年人的保护机构,在德国、日本,都有这样的专门保护机构。村委会、居委会不应承担监护工作,村委会、居委会难以承担责任,我们说监护人原则上是自然人,不是自然人就应是特别机构,例如民政部门。另外,我们觉得应该有监护人免责的条件。还应设置监护监督人,否则,这样的监护怎样合理实施?另外,还有监护权的终止和丧失等问题,也非常重要,因为涉及到是否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关于成年人的保护,重点包括规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这样的权利,但应特别关注的是监护职责问题。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什么不同呢?我想,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是全面的,对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是财产管理、治疗疾病等,这个方面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其他还有一些问题。例如,关于收养问题,我觉得可以放在亲子关系内部。还有亲子关系中的子女的确认问题,一个争论,就是涉及到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提法问题。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在中国两者待遇都一样,是最先进的,世界其他国家都做不到,只是提法上有些问题,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更进一步,在提法上不使孩子感到歧视,不提婚生或非婚生,只提亲生,这个问题正在讨论之中。传统德国法中也有所改变,不再提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多谈了,待会再交流吧!
夏吟兰:感谢陈教授热情洋溢而且充满人性关怀的演讲,陈教授多年从事家庭暴力的研究,对于弱势群体保护多有研究。下面我们进入讨论阶段。刚才专家对修订过程中的原则性问题作了发言,我想接下来讨论一些微观的问题。最近出现了关于结婚条件的讨论,有一些爱滋病毒的携带者提出结婚,还有一些表兄妹也以不要孩子为条件提出结婚,是否可以突破目前的法律呢?这里恐怕涉及到国家公权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干涉私人关系的问题。请巫老师谈一谈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