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家都知道亲权法在我国法律的位置,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应该说是很不完善的。回顾我们的法律,在1950年时,
婚姻法的规定非常少,只有那么一条,第
15条有那么一点规定。到1980年
婚姻法,只有第
15条和第
19条作了一些规定,在提出父母有养育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外,提出了对子女的保护权利和教育权利,当时提出的是“保护和管教”,后来改为“保护和教育”,这是一大进步。至于监护制度,那就更少,
婚姻法并未把此重要的制度纳入到
婚姻法里,而只是在《
民法通则》中作出一些规定,这大家都知道的。《
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也很不完善,特别是对什么是监护人、监护人的种类的规定都很不完善,我就不多说了。但是,2001年修改
婚姻法以后,在这个方面前进了多少呢?我刚才说过,每当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就没有时间了,所以在最后呢,立法对这个方面不是十分关注,修改是很少的。
大家知道,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改的
婚姻法,一共有33处修改,可是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方面改得比较少、比较粗糙。我想,有这么几个方面:一个是将“孩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改为“孩子可随父姓,可随母姓”,把“也”字去掉,这当然是一个进步,在男女平等上前进了一步,因为男女是一样的,不分“也”了。还有一个在教育子女方面,把“管教”改为“教育”。在修法中,有的教授提出必须有管束权,惩戒权,一部分专家就不同意,说不能用管束、惩戒,而用教育、保护。这个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是我认为也是一个进步。这个进步在哪儿?是理念的改变,这个理念的改变,就是说我们要尊重孩子,不是去管教他们,子女也有人权,我们亦应尊重他们的权利,我们应该贯彻民主、平等、自主、幸福新式的家庭价值观,这种观念要特别体现在对子女的关系上。
可是,
婚姻法修改中,仍然没考虑动亲权。因为,我们修改时有一个说法,就是现在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能不动就不动,所以整个监护制度依然保留在《
民法通则》里,在
婚姻法并未作任何增加,这是现状。这现状保持不动成不成呢?当然是不成的。我不说大家都知道,《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都有规定,未到十八岁都为未成年人,对于儿童成长要提供一个好的环境。那么,这个环境除了社会以外就是家庭,家庭太重要了。所以,我主张
婚姻法必须要进一步修改,
婚姻法内容要增加,监护的内容必须要增加,亲子问题、监护问题必须要完善。
什么样的家庭才能给儿童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呢?我不用多说,就举例吧。第一,关于流浪儿的问题。中青报、中工报、中国妇女报都作过流浪儿的调查,在石家庄、徐州、郑州几个大的铁路交汇点,都有许多流浪儿,小至7岁,大至17岁。相当部分不是被遗弃的残疾的儿童,而是因为学习成绩不好而害怕惩罚、挨打的儿童。他们做了各种调查、各种推断,多与他们的家庭教育有关,今天没有时间,我就不谈了。所以,家庭中怎么样才能有一个好的父母子女关系,有一个融洽关系,有一个对子女的良好教育和保护环境,就是说人文关怀的环境,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特别是文革中,很多人没受教育,所以他们把自己全部的希望都放在孩子身上,逼孩子学习,自己没成教授,让孩子成为教授,自己没成工程师,孩子得成为工程师,自己没成什么家,孩子得成什么家。这样的家长教孩子,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我们的
婚姻法的任务,要建立好的亲子关系。其次,关于自杀率问题。按照1995——1999年的自杀率,10万人中就有23个自杀。每年的自杀人次达28.7万人,未遂近百万,15到34年龄段的第一死亡原因为自杀。大家注意啊,这是15到34岁!我们说有很多原因,但其中很重要的是家庭原因。孩子是在怎样一个家庭中成长?他所受的最初启蒙教育是什么?有多少爱?有多少称得起来是真正的爱?这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因此,我想婚姻家庭法在亲子关系问题上必须给予充分的认识。我们国家经历了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三纲五常,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现在,很多家庭仍然理所当然把孩子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在有些国家里,他们从不打孩子,不对孩子有什么要求,而我们还认为打孩子是可以的,是正确的,甚至中国的教育学家也这样认为。所以,我觉得必须重新认识亲权这个问题。在此次专家稿中,专家稿经过了一些讨论。我们可以不要这个词,我们国家不一定叫亲权,但是对亲权的内容应该讨论,必须加以规定。在此次专家稿中,起码规定了关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教育、抚养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