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形式非理性
例子:神明裁判
分析:有规则,但推理过程没办法预测。
(3)、实质理性
例子:张金栋案。法院似乎把公愤也带了进去。
分析:推理过程是理性的。但规则是不明确的,或只是一些道德的规则和政治原则。法律的原则变得模糊不清了。换言之,法律规则不是明确的,确定的。
(4)、形式理性
例子:1931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案子。A偷了一架飞机,从一州飞往另一州。被判刑,法律依据是:禁止盗窃机动运输工具。但A上诉至最高法院,声称自己偷的是飞机。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高法院最后同意了A的说法。释之。
分析:有固定的规则,推理过程也很明确。但结论未必是合理的。
韦伯本人比较偏好形式理性。认为形式理性是资本主义最好的选择。但他也认为无法论证形式理性就比其他的更合理。韦伯承认相对主义的文化观,认为形式理性在不同文化中可能有所不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面的四种分类,不是绝对的。这只是一种从现实中抽象出来的理想型的概念,帮助我们理解各时代、各民族的法律。事实上,每个法院都在不同程度上集几种类型于一身。
但总体上来说,西方法律与东方还是不同的。
4、行为的意义和理解
韦伯强调意义和理解。先看一个人的行为是不知道他在作什么的,一定要努力理解行为人赋予行为什么意义。(对
刑法也有作用)
这并不是说我们都能知道其中的意义,但我们要尽量的去理解之。
这对于理解一个法律文化的产生有助。
5、法治、法律及官僚化
(1)法律是由专门人员负责实施的一种合法的秩序。
首先,法律是一种秩序。这带有行为主义的意味。强调法律的社会性,而不仅仅是君主或人民的意志。
其次,法律是一种合法的秩序。强调人的主观的下意识的认同。由此区分了基于认同的秩序和基于暴力的秩序。
再次,强调了专门人员的作用。强调法律的职业化。现代的法律职业是与现代的官僚制联系在一起的。
(2)官僚制
官僚制和现代法治是同义语。就是管理上的理性化。所有的官员根据工作能力决定其位置,其活动根据组织规则和国家法律,其权限有法律规定,并同时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下级要服从上级,但不是服从作为上级的那个个人,实际是服从法律。(注意这也不是绝对的。)
只有这样,现代经济、政治才能大规模的、理性而有计划的运作。现代法治的重要部分就是现代的官僚制,它是维持现代经济政治秩序的重要工具。
韦伯对此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
○公务是连续的,不因个人的原因而中断
○机构是依明确的规章组织进行的
a. 官员适用非个人化的标准。
b. 给予官员执行公务的必要权力,并不受追究
c. 权力和实行权力的手段要受到限制
○每个官员的职责和权威都是等级的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