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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课程笔记(下)

  法学著作的翻译集中在过去十年。这与改革开放的大背景有关。法学此时成为显学,市场对法学的要求也增多了。同时法学翻译人才增多,外文资料也增多了。
  随着经济及各方面的发展,可以预测下一个十年法学著作的翻译有一个发展,但再过一段时间,可能就会衰弱下去。
  我们回过头来,也可以发现这二十多年来翻译中的问题,一是有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著作没有被翻译过来,如霍姆斯的《普通法》,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等,二是对于英美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学著作翻译不够。等等。
  我们同时也发现许多其他学科的译著对法学的影响很大。如罗尔斯的《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主要是政治学的著作。还有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哲学阐释学的著作。还有一些经济学家如科斯、哈耶克、弗里德曼的著作。还有一些社会学的著作,像福柯、布迪厄的著作等。它们对于法学是有着很大的影响的。中国当代法学已与其他学科相互交叉、交流。
  下面将从制度的角度研究一下法学著作翻译中的一些问题。
  一、翻译什么著作?(著作的问题)
  很多人愿意用传统的信达雅理论来看待著作的翻译问题。但这可能并不适用于法学著作的翻译。传统的翻译理论主要是一个个人才华的问题,而不涉及一个制度的问题。这种理论对于翻译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经典性著作是适宜的,但对于一般法学著作的翻译不适用。法学著作不一定要到达“雅”,更多的是“信”,为了保持作者原有的结构,很多时候还不能翻译的太平白。
  所以,翻译的作品是什么决定了采取什么样的翻译理论。
  另外我们会发现,法学著作的翻译现在很多都是译丛性质的(这与当代中国的大背景有关,前已述及),构成了一个群体,这就需要研究群体的翻译模式而不可能只关注翻译的一些个人化的标准。总的来说,翻译中形成了大致两种基本模式:民主式的和集权式的。另外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模式。
  民主模式在于,出版社出一个大的题目,然后招集译者,没有统一的中心主题。如外国法律文库等。其特点是,书籍的数量、种类、语种涵盖面广,涉及几乎所有的法律部门。其弱点在于:由于没有最后的责任人,入选的著作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翻译的质量太差,审校不严格,著作的针对性不强,翻译出版周期太长。
  集权模式在于,有一个主持人,根据事先预想提出书单,然后再去找译者。如波斯纳文丛。目前这种集权模式越来越多。特点:集中主题,学术标准高,出版周期短;由主编负责审校,对翻译的审核较高,翻译的术语译名比较统一。当然,集权模式也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受到赞助商的制约(赞助商可能会干预翻译工作或提出一定的条件)。另外,集权模式还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主编要对相关的领域比较熟悉,否则在选题上可能会出问题。
  那么,具体来讲,主编应该怎样选择著作呢?这不光是主编个人的眼光问题,还需要借助市场给予的信息。著作其实是一种信用品,我们只有在消费了之后才知道它的好坏,但是,市场还是给了我们一些选择和辨别的机制的,比如作品的市场影响力、作者的影响力以及出版社的影响力等等,市场的评价是一个很有效的筛选机制。所以,在选择著作时,要注意利用市场机制,大体来说,就是看该著作在其本国的影响力;对于比较有影响力的人物,也可以考虑他(她)的新作。(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也会存在国内外的反差。比如在国外畅销的书在国内可能受到了冷落,而在国外一般的书在国内则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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