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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中的法理学问题(讲座稿)

  法律规则来源于不同立法机构,这需要统一、协调。并且这一问题并不是能够通过位阶来完全解决的。一般说法律要服从宪法,法规要服从法律。但事情没有这么简单,法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并不是这么说的,实际上他不能那么去做,在实际的司法过程当中法官一定要考虑也会考虑解决纠纷是不是合理,而不只是服从哪个更高的法律的问题。
  此外,还会出现在实际运用中的规则是不是统一的问题。在传统社会中,由于是小社区,解决纠纷的时候规则统一不统一的问题不是个是大问题,因为这个事情可能就发生一次。某甲去把某乙家拔了根葱,偷了个萝卜,偷了人家红薯,这样一个事情处罚某甲以后,把某甲的手给剁了,今后村子里再也没人敢偷。因此它就是一次性的,谈不上规则统一的问题。但是如果在一个很大的社会当中,某甲在福州偷了萝卜,另外,某乙在北京偷了萝卜,结果某甲的手被剁了,某乙只被打了一个耳光,某甲就会觉得这不公平。因为原来在传统社会我们只知道地方性的事件,现在由于通讯发达,我们就觉得对某甲处罚太重。因为这里可以比了。其实有些时候,如果都重也就都不重,都轻也就都不轻,所以伊斯兰人他们不会认为偷东西被剁手处罚太重了,因为所有人都这样。只有当他同美国人比,美国人可能只是罚款或者只是监禁15天,或者是半个月,或者是半年,这样的时候他会觉得处罚重。注意,我不是说处罚轻重任何时候都不重要。而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时是比法律奖惩本身更重要的一个价值。
  这个问题好像很简单,大家都知道,但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就会变成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各地方处罚就不太一样。你比如说在深圳可能贪污个50万不算个怎么个大贪污,甚至你只要退赔以后基本上形式给以很轻的处罚,甚至就党内警告一下开除公职算了,不给刑事处分。可是50万到一个贫困县里面,要是把县里的那个救济款贪污了50万,在这个贫穷的县可能就是非常大的一个问题,一个县的财政可能一年就是千把万,二十分之一被你贪污去了,当地老百姓一定要求严惩。大家要注意这个规则统一的问题。如何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很复杂的问题,不容易实现。如何在像中国这么广阔领域里面保持法律的多样性和统一性,承认规则和例外很重要。
  七、社会共识的分化对法律的影响
  还有一个社会变迁引出的法律问题,我也超过时间了,再讲几分钟。就是社会共识的形成和破碎。传统的小社区当中大家有共识,不能偷鸡摸狗,不能拈花惹草。而现在,中国社会已经多样化后,大家对许多问题的看法不一样了。共识一旦没有了,惩罚就很难,法律适用也就很难。20多年前,就不可能提出二奶继承的问题。当时道德观念是这样,因此这个法官判案子就很容易;但是今天就变成有点难了。20年前,一个18、9岁女大学生怀孕了,不用等到学校处分,自己就会回家,父母也感到丢人,还会责骂女儿,但今天被学校开除,就会打官司,而且父母也许也支持女儿打官司。我也不是说这里面谁一定对谁一定错;我只是说,社会一旦出现缺乏共识或共识破碎的时候,许多不是法律问题的就变成了法律问题,而且如何适用法律也会变成个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今天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而且法律适用越来越难的原因。而这一点与我上面讲的,任何时候,国家与社会在纠纷解决问题上都一定要有个边际的问题,也有关。不可能所有问题都进法院解决;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并不总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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