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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中的法理学问题(讲座稿)

  五、中国社会的司法独立的问题
  现在许多人讲司法独立,很好。但还有些重要的东西没有讲到。其实,“横加干涉”之类的影响司法独立的事,还比较容易解决,因为大多摆在那,写了纸条;而且大家也都知道那是“横加干涉”。但有些干涉不那么“横”。比方说,你只要好好干活,我提拔你;因此,我不用写纸条,你也会照我的意思去办案,甚至琢磨着我的心思去干。我总觉得,现在司法最不独立很可能是一些比较年轻的法官,也是那些有学历、文凭的法官,而不是老法官,那些没有学历、文凭的。为什么?想提拔。法院为什么一个新院长上来,常常搞年轻化,过了50岁的老法官就不能当庭长,不能当审委会委员了?而且,从上到下都基本如此,尽管一刀切的年龄不一样。老法官知道自己没有提拔的希望,你说的话我不一定听,院长说的我也不一定听,我凭良心干活。这就是“无欲则刚”的道理。注意,我不是说老法官的道德水平高,司法独立意识强,而是说,这个制度环境使得他们不愿接受各种形式的干预。因此,司法独立并不是说要让法官的权力更大,而是说要尽量减少那些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对法官办案的影响。既不能有大棒,也不能有胡萝卜,至少不能有太多的胡萝卜。
  因此,我们现在讨论的一些司法独立的解决办法好像不大沾边。比方说,说司法独立就是要有独立的财权、用人权,这当然有一定作用,但这肯定不是司法独立最重要的因素。世界上有哪个法院的财权不受控于行政或立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在这个意义上,中央也是地方?香港的财权就是地方管的,但它没有讲它的司法不独立。用人权如果真放到法院里去,那不就在院长手上吗?如果用谁不用谁都他说了算,那法官能独立吗?现在有些药方开得很糊涂,似乎只要将用人权、财权放到法院,司法就能独立。大家注意,这都是法院院长讲的,如果我们学者听了这些话就信以为真了,那就太没有脑子了,我们还得问问下面法官,他们可能就不一定那么想了。法院院长当然希望用人权、财权都在自己手上了。但这不是司法独立,这只是另一种行政化的思维。
  六、法律规则及其统一
  所以说,下面一个问题就是随分工到来的分权问题。社会分工一旦多了以后,行政也出来,立法也出来了,司法也出来了。司法之间内部也有个公、检、法,或者还有法医等技术性的工作。大家不要以为分权问题从来都存在,它一定是社会分工产生的问题,有社会分工当然就要互相配合。
  这个问题也涉及到规则的来源,传统社会我们的规则是老规矩,天不变道义不变,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当中形成规矩,不能去偷鸡摸狗、不能干点坏事、说话要讲信用、借钱要还、不能杀人、不能伤人、不能去调戏姑娘等等。这个规则你一违反就要受到村里的处罚。可是现在,社会的规则从哪来?很大一部分来自立法机构。一个社会发展很快,就必须有一些新的规则。新产品出来了,但这个产品到底符合不符合健康要求,有没有危险等等,因此就要有新的规则。这都是原来社会当中没有的。立法机关有的时候不可能完全完成立法工作,行政机关也会制定规则。而且法官在司法过程当中也会解释法律,也就是创造法律,因为需要解释的案件一定是疑难案件,一定是法律好像有什么地方不太清楚,因此对法律的解释实际上创造一个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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