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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中的法理学问题(讲座稿)

  在社会生活中更普遍的是报复,这种报复有时比较残酷,报复他人,比较专断,权力放在我手中。比方说某甲侵犯了我,我来惩罚某甲,某甲借了我200块钱不还,我就把某甲的手剁下来,非常残酷的。我为了防备某甲报复我,我把他的手砍了,甚至把他打死。
  但由于对后果没法预期,因此传统社会种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显示出一些不足。那么怎样解决这种不足?把报复慢慢形成制度。其实,传统社会存在严格的制度,也就是无论你喜欢不喜欢都得复仇,复仇是一种义务,整个社会提倡复仇。在没有国家和现代司法、法律的情况下提倡复仇,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这是一种责任,别人打你,你不敢反击,人家就说你没种,你要是有种,就去把他给揍了。因此,虽然我个子比较小,身体也比较弱,打不过某甲,便自己去喝点酒,去找某甲(笑声),去了社会就会鼓励、赞扬。我们古代社会,先秦时期,赞扬歌颂一些惊心动魄的复仇故事。当时复仇是无条件的,“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只讲生物性,不讲道德上的对错。后来慢慢的,公权力出现后,复仇就变成有条件了,忠臣可以对奸臣报复,普通老百姓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贪官污吏复仇,但杀的是贪官污吏,其家人是不可以复仇的。
  复仇会非常残酷。因为我个小,身体弱,遇到一个很厉害的侵犯者,我要复仇怎么办?我打不过他,就要用计谋,因此理智介入了,复仇会变得很残酷。或者是针对其亲属的复仇。由此可能产生世世代代的血族复仇,这在人类历史中有很多。
  大家不要以为今天没有复仇了,今天仍然有复仇,布什为什么要打阿富汗,起因就是本·拉登炸了世贸大厦。今天为什么法院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因为仍然受伤害的人都有复仇的本能,只是如今主要是,而且也不能不借助司法来排泄这一(复仇)本能。
  复仇很残酷,也还会有其他很多麻烦,于是逐渐会产生一些限制复仇的办法,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强调对等的同态复仇。现代社会科学发现这是最重要的防止纠纷、防止不公的方法。一定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条原则具体讲对方伤害你多深,你就要伤害他多深。
  大家可能会说“同态复仇”很野蛮,但是它其实并不是“同态”,而只是“罪刑法定”、“一罪不二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形象说法。而这一原则(同态复仇)存在于古今各种文明中,经典的原则如从《圣经》、《古兰经》中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到中国孔子所说的“以直报怨”,即适度的惩罚,但不能“以怨报怨”,因为“以怨报怨”容易使惩罚超过原来受伤害的程度。举个例子,某个人打了我一个耳光,根据“以怨报怨”的说法,我因为心中积怨而去报复,必然不止打他一耳光,严重时可能会把他杀了。因此应当提倡“以直报怨”。
  在古代传统的社会,大家生活在紧密地集体中,如果允许采取“以直报怨”的原则来进行报复,这种社会的犯罪率会比较低,盗窃、打杀、婚外恋等情况也不会很多,因为害怕报复(而报复又是允许的)。农村来的同学可能会比较清楚,一般农村里面的刑事案件比较少,真的是“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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