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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


王轶


【全文】
  徐国栋:各位同学,首先向大家表示歉意。由于工作疏忽的原因,可能今天的这个教室本来是被占用的,我们不得不在一个比较小的教室来开这场讲座。现在这个教室重新做了调整。大家可以在这里坐下来听我们远方的客人讲,如果给大家带来不便,还请大家原谅。
  今天我们荣幸地请来了北京大学的王轶副教授、博士。王轶副教授大家应该是很熟悉了,他本科是郑州大学毕业,是在吉林大学师从崔建远教授攻读硕士学位,在人民大学师从王利明教授攻读博士学位,在北大读博士后师从魏振瀛教授,然后留在北大教书。他的《物权变动论》是一部优秀的作品,被广泛的引用。我相信大家一定都读过这本书。今天我们邀请他来做我们的民商法博士生的专业讲座的第一讲。王教授不远两千里,还是抛开各种繁重的教学任务在我们这里呆一天,非常的辛苦。我们对他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掌声)今天我们希望他能给我们带来很多精彩的观念。下面欢迎王博士做演讲。(掌声)
 
  王轶:谢谢徐国栋教授的介绍。非常感谢徐国栋教授的邀请,使我能够有机会一睹厦门大学的芳容。早就知道厦门大学的校园非常漂亮,今天下午就游览了我们厦门大学的校园。然后还去参观了徐国栋教授经常在他的著作中间提到的胡里山炮台。当然,特别高兴的是还有今天晚上这样的机会跟大家一起来进行交流。
  今天晚上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是《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选择这样的一个题目来和大家进行交流,主要是基于这样的一些考虑:大家可能都很清楚,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恢复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二十多年的研究的过程中间,民法学界为我们国家初步建立起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同时,很多基本的民法概念和民法制度经过民法学者反复的研究和梳理,为中国民法学进一步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知识前提,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学术共识。进入二十一世纪的头十年,中国的民事立法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之所以说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是因为我们有可能在二十一世纪的头十年有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的民法典。而且大家注意到学术界为这部民法典的出台做了大量的工作。学术界有三个非常完整的民法典的专家建议稿已经提交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其中就包括徐国栋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完成的绿色民法典的专家建议稿。
  在中国的民事立法发展到今天这样的一个阶段,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如果中国的民法学是对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具有解释力的民法学的话,如果中国的民法学是真正意义上的,具有中国自身特点的民法学的话,中国的民法学发展也到了一个关键的阶段。在这样一个关键的阶段回顾中国以往民法学研究的路向,展望中国未来民法学发展路向,不但非常必要,而且也具有一定的可能性。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考虑,选择这样的一个题目来和各位进行交流。
  中国迄今为止的民法学研究在路向上面呈现出来一些什么样的特点呢?我们知道如果要对一个事物的特点做出一个界定的话,这就难免有以偏概全的嫌疑,但是为了能够说明相关的问题,我们还是要对以往我们国家民法学研究路向的特点作一个简单的界定。我想这个界定主要有以下两句话来构成:第一是相对比较侧重制度性研究。这可以说是我们国家以往民法学研究中间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像徐国栋教授的博士学位论文《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这样的著作,在我们以往的民法学研究中间的确是凤毛麟角。我们大多数的民法著述是侧重制度性研究的民法学著述,这恐怕是以往民法学研究在总体上面所呈现出来的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就是到今天为止的中国民法学的研究,总体上体现出来是一种面向立法的民法学研究,也就是说在过去二十余年民法学研究的过程中间,民法学者所从事的研究工作一个最重要的目标是为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民事立法,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建议。这就是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呈现出来面向立法的民法学研究这样的一个特点。
  下面对民法学学术路向相关问题的分析和说明,就以对以往二十余年民法学研究在总体上所呈现出来的这两个特点为基础来展开。我们先看第一个特点,就是侧重制度性研究,或者是过分的侧重制度性研究。这个特点在我们以往的民法学著述里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是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对我们国家现行民事立法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制度性的探讨,力图确定进行法律适用的相对比较清晰、确定的前提,这是制度性研究首先的一点体现。制度性研究的第二点体现就是从立法论的角度出发,对于我们国家现行民事立法上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批评,在批评的基础上提出改变或者改进的意见,这是制度性研究第二个方面的体现。第三个方面的体现,从民法学者的角度出发对中国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问题提出民法的制度性的对策。比如说在三角债比较严重的时期,民法学者就从相关的民法制度出发去提出相应的制度性的对策,这是制度性研究第三个方面的表现。第四个方面的表现,是对域外的,也就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制度进行介绍,进行分析,进行评论。可以说在以往的民法学研究中间侧重制度性研究主要有这四个方面的体现。侧重制度性研究奠定了中国民法学最基本的知识的基础,也奠定了民法学最基本的知识的平台,也为我们国家以往的民事立法提供了必要的知识的准备,但是制度性研究本身存在着非常严重的缺陷,这个缺陷用一句老话来讲就是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以往的民法学研究的过程中间,过分的侧重制度性研究导致我们以往很多的民法学研究呈现出来以下两个典型的缺陷:
  第一个典型的缺陷,就是对很多民法问题的讨论是“自说自话”,我们在阅读相关民法著述的时候,就会看到这种现象。这样的研究成果无法成为别人进行学术批评的对象,也无法在这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和其他民法学者进行有效的学术交流,这可以说是“自说自话”这个缺陷最典型的表现。
  过分的侧重制度性研究体现出来的第二个缺陷就是“自我封闭”,自我封闭主要体现为似乎民法问题只是民法学者自己的问题,民法学者在进行相关民法问题讨论的过程中间,欠缺与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学学科,与法学以外的其他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进行良性沟通和交流的渠道。以往的民法学研究中间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导致的这种自我封闭已经受到了一些学者非常严厉的批评。在座的各位可能不少也读过梁治平先生在 1998 年读书第一期上边所发表的一篇文章,这篇文章的题目叫作《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在这篇文章中间梁治平先生讨论了在我们国内法学研究中间,在他看来非常严重的一种现象,那就是法律学者不太关注一般的知识分子所关注的问题,而普通的知识分子也不太关注法律学者所研究的问题。在法律学者和知识分子之间,梁治平先生认为存在着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他说这种现象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是非常罕见的,他说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和理论家,像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哈耶克、罗尔斯、哈贝马斯等等这些著名的思想家,在他们的理论建构中间总会有相当数量的是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并且他们的讨论的确也对他们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学研究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中国却存在着法律学者和知识分子之间的区隔,以至于梁治平先生认为法律学者不是属于知识分子的组成部分。这样的一个批评应该说是非常严厉的,我们的确需要反思。就是因为我们过分的侧重制度性的研究,导致了相关民法问题的讨论,成为了自我封闭的讨论。我们无法吸收其他学科的学者进行相关问题的讨论得出的有益的研究成果。同时又容易导致另外一种或者是相反的趋向,那就是一旦其他学科它的研究方法引入到法学研究中间来的话,法学学者又缺乏必要的免疫力,导致对其他学科某些研究方法的迷信。比如说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引入到法学研究中来以后,马上就被不少学者奉为一个法宝,认为它可以回答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这样的现象之所以出现,这跟在以往的民法学研究中间过分的侧重制度性研究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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