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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

  最后,本文又不仅仅要得出这样一个似乎是道德主义的提醒。如果前面的分析能够成立,并且推至极致,那么这种关于权力资源的分析甚至可能有助于我们重新理解许多学科的研究特点。自然科学中物理化学的研究,由于其研究对象一般是没有生命的,因此建立其研究所需要的支配性关系往往不很需要支撑权力的社会资本或文化资本;即使偶尔调动这些资本也往往是转化为经济资本(例如一位博导更容易获得或获得更多的研究经费),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并不能直接对其研究对象起作用(一个化学分子不会因为是一个博导而不是一个本科生在做实验而表现得更为合作)。又如,在人文科学中的文学或历史学研究,其研究对象实际主要是文本(广义的),因此,就对文本研究而言,建立支配性关系也并不需要赋予研究者权力的社会资本或文化资本;但是由于文本的意义是社会确定的,而不是文本所内含的,[15]因此研究者的社会资本或文化资本将扮演相当重要的、但往往是间接的作用。例如,同样的研究成果,如果出自一位终身研究李白的教授,就会比出自一个无名小辈更为社会重视,也更可能影响社会其它读者对李白的阅读,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社会生活中这一文本的常规含义。而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学和人类学,其研究对象往往是,尽管并不必定总是,活生生的人和人的生活;相比之下,这是一种更不容易支配并要求更多合作的对象,因此,就需要更多的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来保证和支撑支配性权力关系的形成和持续。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所有这些资本都不足以保证这种获得知识所必须的支配性关系,不能保证研究对象给予合作;因此,对于这些学科来说,田野工作也许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个意义上,田野工作未尝不可视为是另一种通过解除研究对象之警惕与抵抗,保证支配性关系之建立,保证研究对象合作的手段(请回想前面的智取威虎山的隐喻)。当然,许多研究并不整齐地落入某一个学科领域。例如法学,它既要同文本(法条、判例)打交道,又要同人(法官、律师、原被告等)打交道;而且即使是同文本打交道,法律文本也不同于同文学文本。[16]因此,这里的分析仅仅是还是初步的、大略的。但是,这种分析或许可以作为对不同学科特点研究的一个补充性进路,尽管不是而且也不应当是一个替代性的进路?!
  1998年7月16日二稿,7月25日三稿于北大蔚秀园
  
【注释】  --------------------------------------------------------------------------------

l 原载于《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本文是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及其运作》研究项目的成果之一,同时也受到国家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研究基金的资助;在此致谢。本文初稿的一部分曾经在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和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第三届社会文化人类学高级研讨班(1998/6/15-7/5)上宣读,感谢会议组织者邀请以及与会的李亦圆先生以及其它诸多学者的批评和评议。赵晓力博士不仅全面参与这一调查,而且阅读了本文二稿,并提出了珍贵的批评、提示和修改意见,一并在此致谢。此外,我还必须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沈原研究员,不仅同他的讨论给了我新的启发,更重要的是由于他的敦促使得我才敢将这篇似乎不很像学术论文的文字得以如同现在这样发表。当然,一如既往,所有的责任都将是我个人的。

邓正来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页595。

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 by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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