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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常见的几种盗窃与诈骗易混案件界限判断
  (一)避开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以诈术欺骗不明真相的人,从而得以公开顺利取得财产所有者或管理者财产的,应定盗窃罪。
  (二)避开财产所有人,以欺诈手段从财产持有人或管理人手中取得财产的,应定诈骗罪。
  (三)以欺骗手段骗取无行为能力人财物的,应定盗窃罪;
  (四)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以旧换新,以次换好的,应定盗窃罪;
  (五)假冒身份,先骗后盗的,应分别定诈骗罪和盗窃罪;
  (六)窃取票证票据后,利用票证票据取得财物的定性问题。
  1、对于盗窃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有价支付凭证的,应定盗窃罪。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定盗窃罪;伪造信用卡使用的,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3.盗窃与有价证券票证性质相同的其它票证(如影票、戏票,单位饭票)的,应定盗窃罪
  4.利用盗窃手续不齐备的票据取得财物的,应定诈骗罪
  5.盗窃票证涂改加大数额的,应定诈骗罪
  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具体方法 
  1、从被盗主体上划分。行为人针对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外的人实施欺骗,取得财物,应定盗窃罪。因为该被骗人对被骗财产没有管理监控义务,也没有处分权利。行为人避开所有人或管理人而取得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存在有"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因而仍用秘密。相反,如果行为人直接对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施骗并取得财产,应定诈骗罪。
   对无行为能力人施骗而取得财物,亦应定盗窃罪。
  2.从被盗对象上划分。盗窃有价支票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手续齐全可直接获取财产的为盗窃。盗窃票证等手续不全,需要进行仿造欺骗手段获取财物的,应定诈骗罪。
  3、从财物转移形式上划分,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愿"地、清清白白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的,定诈骗罪;行为人采取假相作掩盖,暗中取财的,定盗窃罪。
  十一、 盗窃罪的立法修改与完善
  盗窃犯罪,是一个事关70%——80%的犯罪防治问题;是一个事关50%以上的案件质量问题;是一个涉及刑法总则所有基本理论和民法物权理论等诸多复杂理论问题的犯罪。就是这么一个极为重要、极为复杂的犯罪,我国刑法却仅用一个条文予以简单规定 。由于立法过于简单,且条文本身存在诸多立法技术缺陷,远远不能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以致造成大量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如有关反窃电问题,即有云南、四川、辽宁、江西、贵州、北京等省级人大立法机关制定了《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或《 反窃电办法》等地方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或涉及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达50余件。这些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虽然起到了弥补刑法不足的作用,但由于其规定分散,相互之间不尽协调,有些规定不科学或缺乏权威性,其执行效果很不理想。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仅就单位盗窃问题,就作过两次司法解释,但其执行效果很差。因而,有关盗窃罪的立法,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在立法形式上,应当突破现行单一条文的立法模式,设立专章或专节,并可制定单独的《反盗窃法》或《惩治盗窃犯罪条例》。其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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