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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1)与数额较大相对应的是“多次盗窃”。
  (2)与数额巨大相对应的是“其他严重情节”。
  (3)与数额特别巨大相对应的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在盗窃珍贵文物中使用了“情节严重”。
  从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中,也把相应的情节作为适用相应量刑档次的条件之一。在普通盗窃中,与“数额较大”相对应的是“多次盗窃”;在加重盗窃中,与“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相对应的是“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盗窃珍贵文物中, “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出死刑。这就是说,不仅盗窃数额是定罪和适用不同刑罚幅度的依据和条件,盗窃情节也是定罪和适量刑的依据和条件。盗窃数额和情节都可以独立影响定罪和适用刑罚。盗窃情节虽不能单独决定是否适用死刑,但也是决定能否适用死刑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盗窃情节具有二重性
  在盗窃和其他财产犯罪中,犯罪数额以外的其他情节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独立性和依附性。所谓独立性,是指这些情节于犯罪数额之外而独立存在。所谓依附性,这些情节的性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数额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情节的解释反映了这一特征。如同样是“危害严重的流窜作案”,如果盗窃数额较大,它可以是“其他严重情节”; 如果盗窃数额巨大,它则可能又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累犯、主犯加重处罚问题
  对于少数累犯、主犯可以加重处罚,但在适用加重处罚时,应该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1、解释使用的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并非是“应当”。 也就是说,对累犯和主犯,并不是一律都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2、对于适用加重情节处罚的累犯或主犯,在适用从重处罚时,不能以法定刑为标准来确定是否从重,而应当以实际应判刑为基础。
  十、盗窃与诈骗罪的界限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法;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其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欺诈方法获取财物,而盗窃犯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取得财物。可见,是采取骗术获取财产,还是采用窃取手段获取财产、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本质的法律标准。但是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如果将是否使用骗术作为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唯一标准,对有些案件也难以作出正确的结论。因为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时,既实施了窃取手段,又实施了欺骗手段。对这种情况,到底是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仅凭是否使用了欺诈手段就难以解决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得到财产,主要是窃取手段获得的,仍应定盗窃而不能定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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