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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3、使用盗窃罪与非罪问题。单纯的盗用,不构成盗窃犯罪。但以获取较大或巨大财产性利益为目的而盗用他人财产的,也可以按盗窃罪处理。
  4、缺乏共同盗窃故意的不构成盗窃罪。
  (五)、亲属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 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八、诸种罪数形态并存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罪数的类型和个体形态很多。因而,在一个案件中,往往同时出现若干罪数形态并存的情况。如行为人实施了一次单纯的盗窃、又实施一次盗窃的想象竟合;或者实施一次单纯的盗窃,又实施了一次法规竟合的盗窃;或者一次属于盗窃的想象竟合,一次属于盗窃的法规竟合;等等。对这种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数形态的犯罪,应如何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尚是一个无人研究的新问题。 笔者对如下诸种罪数形态并存一罪与数罪的认定,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以期得到学术界和司法界的重视和探讨。1、 单纯一罪与想象竞合并存时一罪与数罪认定;2、单纯一罪与法规竞合并存的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3、法规竞合、想象竞合等多种罪数形态同时并存时,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九、盗窃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适用问题
     法定盗窃情节的种类及其地位、作用
  修订后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情节的规定 ,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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